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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约当前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4-03-18 14:18: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制约当前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十多年来国家对检察技术硬件建设投入了很大的财力物力。但是一直缺乏明确具体的发展思路,各级检察院是否根据级别设置内容不同检察技术项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划。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检察技术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技术则由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两部分组成。传统技术 由法医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所组成,现代技术由视听声像技术 、电子证据技术以及电子证据审查技术等技术门类所组成。

      自xx年高检院提出“科技强检”的发展实施意见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办案科技手段发生了质的飞跃,检察技术为科技强检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现了办案科技化,检察技术工作在现代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智能犯罪越来越体现出现代犯罪的特点,法医鉴定、文检、痕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在诉讼过程中,引发的争议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对痕检、文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重新鉴定发现一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改变证据情况的案件时而有之,对案件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办理的批捕、起诉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办案质量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监督是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三种方式,检察机关要提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鉴别能力,唯有提高检察监督的科技含量,而检察技术是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唯一载体,检察机关只有加大检察技术的投入,才能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才能公平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据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赵宪伟《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一文记载,全国各地检察机关xx年至xx年通过审查发现法医学证据存在问题的鉴定12147件,占法医学证据审查总数的5.32%,绝大多数问题集中在鉴定意见、鉴定方法和文书质量存在问题三个方面,其中: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3031件,占问题数量24.9%(占总审查数1.3%);鉴定文书存在问题的3156件,占问题数量25.9%(占总审查数1.4%);鉴定方法存在错误的783件,占问题数量6.4%(占总审查数0.3%);存在其他情况问题的2248件,占问题数量18.5%(占总审查数1%)。从审查所发现问题的比例来看,xx年-xx年每年纠错率约在5%左右,xx-xx年错误率逐年降低,xx年上半年纠错率上升至6%左右。其中鉴定文书存在问题的最多,占审查总数的24.9%;其次是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占24.6 %;鉴定方法错误及所占比例较小;审查中偶尔发现送检材料不符合要求、鉴定资质存在问题的情形。说明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为侦监、公诉等环节防漏、纠错,保障和提高检察机关批捕、公诉案件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技术监督作用,并且随着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作用的发挥,以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规范性制度的出台,使得技术性审查有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审查人的资质也更趋专业化,工作水准与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使得审查纠错率有所上升,促使各地鉴定意见的质量趋于提升,问题逐步减少,可见检察技术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必须依托的支撑。

      二、当前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困惑

      当前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遭遇的困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检察技术发展思路不明确

      十多年来国家对检察技术硬件建设投入了很大的财力物力。但是一直缺乏明确具体的发展思路,各级检察院是否根据级别设置内容不同检察技术项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划。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也仅仅是检察信息技术建设步入正轨,仅仅实现网上办案办公而已。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仍处于原始的状态,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准确率低,全靠办案干警办案经验和敏感度所决定,运用检察技术收集、审查、鉴别证据的工作在多数基层检察院难以实现。

      (二)无专业检察技术队伍

      基层检察院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虽然各检察院设立了技术部门,但无编制,尤其县级检察院技术部门从属院办公室,属于后勤保障工作,仅从事检察信息技术工作,主要开展办公设备维护和办案系统运行维护,无法医、文检、痕检等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案件所需的法医鉴定、文字检验鉴定、痕检鉴定等,都得向外单位有鉴定资质的部门申请,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办案人员并无多大的把握。检察技术应用于基层检察院办案势在必行,而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正好又是个大缺陷。

      (三)信息化建设与检察工作结合不够紧密

      近三年来,在省、州(市)检察院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速度很快,检察专线网、局域网、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全覆盖,网上办公系统、网上办案系统等相继投入运行。但与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信息化应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是视频会议系统、视频接待系统应用率不高。目前视频会议系统主要用于组织收看高检院和省州检察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视频接待系统有的检察院基本没有使用。二是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应用不够。目前虽然网上办公系统逐步普及应用,但存在系统功能设计(软件)科技含量不高,量化考核不科学等问题。三是信息资源共享尚未建立。基层检察院尚未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化建设对办案的支持远远落后于办案的实际需求。

      (四)技术人员待遇低,技术队伍不稳定

      由于检察技术工作专业性强,成效不显著,不容易解决职级待遇问题,出现了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业务部门或调往上级检察院解决职级待遇问题的现象,从而出现了断档、临时人员顶岗等问题。特别是信息技术工作问题更突出,如网络管理人员,一旦变动,有关局域网的网络设置、网站更新、涉密、相关登录密码管理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难以解决,同时在没有人接替的情况下,对机关正常工作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三、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现状产生的成因

      导致当前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惑,就其成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对技术部门的定位不准确,将技术部门局限定位为服务保障部门,认为技术部门及其工作任务就是做好本单位内部的设备维护工作。在这种思想定位指导下,技术人员每天忙于设备维护,特别是检察机关提出信息化建设后,大量的信息化设备被投入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维护设备的良好运行成为技术部门的主要工作,现实工作造成技术部门很大程度被定位为设备维护部门,工作要求也是以维护为主。

      (二)技术部门职责不对等

      技术部门的工作职责在理论上负有协调、规划、推动检察技术建设的重任,但实际操作中的协调、约束能力和可支配资源却相当有限,工作常常陷于被动,导致了技术决策与执行分隔、与业务分割的局面,技术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检察技术工作在决策层面上缺乏权威性支持,责任职权不对等的关系,使技术部门在工作方面有心无力,在没有强有力领导决策介入的前提下,技术部门很大程度上的精力都集中在忙于协调关系,用技术工作拼凑修补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 专业技术培训滞后,学习交流机会少,形成闭门造车

      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约,技术培训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受培训的机会少,而且教育培训仅局限在一般性的知识学习上,没有突出重点难点,没有抓住薄弱环节,在高、精、深上下功夫。

      当前检察技术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间交流机会很少,甚至根本不交流。技术部门缺乏交流造成技术人员视野不宽阔,往往新事物如电子证据以及电子证据审查等无从开展,严重制约了检察技术的发展,也严重制约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

      (四)规范化考评不能客观公正反映检察技术工作

      现在的考核机制把办案数量作为一个考评的重要指标,没有兼顾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大量无形的工作,如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系统维护工作等在统计报表中均不能反映。一个技术协助案件,如开展一次甚至几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分值,仅相当于一个鉴定案件的几十分之一,存在不科学不客观的现象,技术工作成绩得不到客观公正的肯定,不能提高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应对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症状的对策

      综上分析,应对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症状,应采取下列针对性对策。

      (一)明确检察技术发展思路,有层次性地发展检察技术

      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县级检察院是承办案件最多的基层检察院,然而县级检察院又是检察技术最薄弱的检察院,绝大多数无法医鉴定、文字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和电子技术性证据鉴定,检察技术应用收集和审查证据未在基层检察院得到充分利用,难以适应现代智能犯罪手段的办案模式,犹如战场上用三八大盖对付敌人的智能导弹一样,技术含量较低,审查证据原始,提高办案科技含量具有时代的紧迫感,加强检察技术基础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是目前基层检察院重中之重。高检院要把检察技术工作作为检察业务规划,根据办案需要,省、市(州)、县检察院应建设何种检察技术作出明确的层次建设目标,以便于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业务部门明确发展思路,如哪一级检察院应设立法医检验鉴定、哪一级检察院建立文字检验鉴定等,这样思路明确,层次分明。

      (二)加强检察技术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基层检察院要有技术人员,必须先有机构设置。各级检察院要加强与当地党委的协调联系,争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定岗位职数,有侧重性地招录吸收技术人才,充实检察技术队伍。为加强技术人员凝聚力,考核应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制定晋升职务政策。对于技术人员的提升,建议建立一套相应的人事管理机制,按照其获得的技术职称或专业证书来对应不同的行政级别,给予相应的待遇,解决技术人员职级待遇低的问题,要用各种政策引进技术人才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提拔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向一线技术人员倾斜,保证检察技术人才晋升有平台,检察技术工作有作为,建立一支能为检察办案事业作贡献的检察技术队伍。

      (三)借助当前“检察大数据系统”平台,运用检察信息弥补当前检察技术不足

      当前建设的“检察大数据系统”平台,是检察机关宝贵的检察信息资源,它蓄藏的大量典型案例,是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提供经验借鉴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技术部门要借助大数据资源,收集电子证据、审查证据方面的典型案例,从中分析和筛选证据风险点,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参考,让办案部门和人员在提取证据、审查证据方面,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重点审查、重点把关,可以弥补当前基层检察院缺乏各方面的技术人才带来的不足,是快速提高收集、审查证据准确性的便捷途径 。检察大数据系统的建设,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检察信息技术革命,将有力推动检察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四)加强交流培训,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综合能力,提高服务办案水平

      交流培训是解决固步自封的有效途径。当前检察技术在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县级检察院还比较落后,检察技术门类和检察技术人才缺乏,存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和审查证据比较原始、证据准确率不高的状况,满足不了办案的需要。加强检察技术培训,吸收先进典型的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精华,是检察技术人员快速提升服务办案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弥补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缺陷的有效方法。选择电子证据技术及电子证据审核技术、文字检验技术、法医鉴定审核技术、痕迹检验技术、心理测试技术、检察大数据收集整理技术等当前实用方面的技术,提升检察技术核心功能,快捷解决办案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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