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推进数字检察战略问题研究
时间:2024-03-18 14:00: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基层检察院推进数字检察战略问题研究
大数据的深度运用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标志着法律监督工作进入崭新的时代。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数字检察的快速发展,正在推动法治监督治理体系的重塑变革。xx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司法部门的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xx年7月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强调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高质效发展。xx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全面部署。如何从基层检察院实际出发,在地方探索基础上,增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基层视域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形成成熟完备的数字检察的制度体系、实践体系,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时代课题。本文以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探讨数字检察战略对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与重塑作用。通过对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现状进行阐述,结合自身工作所遇到的困难,总结出基层检察院在数字检察战略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基层路线的对策建议。
一、数字检察概述
数字检察改革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质效提升,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数字检察作为数字公正公信的法律监督力量,直接关系着数字法治体系的整体建构,关系着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正义的最终彰显。
(一)数字检察核心要义与作用
大数据的深度运用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标志着法律监督工作进入崭新的时代。数字检察使法律监督工作从传统、被动的“事后监督”提升到可预防、治未病的“事前监督”,破解了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实效不明显等难题,可以更加精准、有力、高效地践行能动检察履职。同时,数字检察能够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通过运用大数据的筛查、比对、碰撞,清晰展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深层次违法犯罪线索,能动发挥法律监督的“利器”作用。
(二)数字检察对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义
一是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办理的新跨越。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同法律监督办案深度融合,将一个个具体案件按不同条件、不同要素镶嵌于数据池中,再通过具体案件类别、特点、关键词等信息,总结提炼案件关键要素,通过数据整合分析发现共性、普遍性问题,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达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二是实现从类案监督到诉源治理的新跨越。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新跨越的同时,在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工作中更好、更准、更快地发现社会治理机制中的堵点、痛点,坚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检察机关的“我管”积极协同并促进其他职能部门的“都管”,通过堵塞漏洞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依法、能动、创新履行好“治已病”与“治未病”的诉源治理职责。
三是实现从法律监督职能到检察价值重塑的新跨越。传统检察工作中,参与社会治理只是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而数字检察战略将数据与法治有机结合生成社会治理新动力,“监督促进治理”既是数字检察的工作要求,更是具有重塑性质的价值追求,把追求个案正义提升到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的更高追求上,是对传统办案价值的升华与重新定义。
(三)数字检察运行机理
一是以数据和提取挖掘为基础。唤醒“沉睡”数据、挖掘“隐藏”数据、采集“新生”数据并进一步实现数据的要素化价值已逐步成为新时代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内容,从分散的数据要素中概括出规律并用以分析类案监督着力点,为赋能法律监督提供基础支撑。
二是以数据建模和应用为载体。以检察机关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中不同领域的治理需求为目标,通过规范采集数据建立社会治理专题数据库,打造社会治理专题监督模型,实现问题智能发现、风险精准识别、规范推送指引,进一步达到及时、精准、公正的施策目标。
三是以数据分析和转化为驱动。将庞大、冗杂的数据资源转化为法律监督线索,需经历数据收集、整合、转换、碰撞、分析等多个环节,实现对检察数据、政法数据、政务数据及各类公共数据的系统处理,进而从中挖掘有价值的数据要素,为法律监督质效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原动力。
二、基层检察院推进数字检察战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法律与科技在行为层面的有机统一,各地检察机关正努力探索,但实践表明,基层检察院在数据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科技供给不足、数据壁垒攻克不力、现有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以及技术人才稀缺等问题。
(一)检察科技供给不足
从制度供给层面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鲜明提出推进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但在基层检察院,什么是数字检察、如何推进数字检察、怎样具体到操作环节尚不明确。一方面,基层检察人员利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不足,普遍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在监督理念、监督意识、监督能力上还不能适应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对大数据的认识以及驾驭大数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有待完善,科技手段缺乏统一标准、规范与设计,造成了建设重复、资源浪费、兼容性差、发展不可持续等问题。加之资金投入、分配、统筹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均导致数字检察战略的推进工作阻碍重重。
(二)数据挖掘能力不足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是法律监督的生产资料,数据的流通程度、利用程度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的现代化程度。数据挖掘能力不足,一方面是对已有数据运用不充分,检察工作内部数据主要源于检察院限定开放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历经多年积累具备海量案件数据分析应用的巨大价值,但各类检察数据尚未在内部实现实时贯通,仍局限在本条线办案环节流转上,人工筛选数据、线下线索移送依然是跨条线法律监督的主要工作方式;另一方面是跨界协作能力不足,“数据壁垒”问题是掣肘数字检察战略中最为显著的难题。随着各行各业越来越重视数据保密性及数据安全性,数据“私有化”严重,这对数据共享形成挑战。从基层检察院工作实践看,不同地区、部门归集数据依然各自为战,当前数据壁垒、数据孤岛对数据归集、系统整合造成阻碍。
(三)新型、复合型人才匮乏
对基层检察院来说,检察人员基本分为两类——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综合人员。检察业务人员多是法学科班出身,专业细化到检察技术方面的人才凤毛麟角。检察综合人员中多是中文、财务、档案管理等辅助岗位,不具备将数据与业务深入融合的专业能力。以所在的xx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检察干警“老龄化”情况凸显,年龄偏大的干警连电子设备的使用都存在困难,而年轻干警缺乏办案经验,不具备将大数据与检察业务融会贯通的能力。
三、对策建议
相较于省级检察院、市(分)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存在监督办案业务量大、数据规模小且运用不充分、制度不够完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建设资金投入有限等诸多问题。推进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既应加强顶层设计,从省级检察院层面统筹规划、分类施策,也应着眼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科学谋划,高效推进。
(一)数据意识的培养与机制建设
一是确立“一把手”工程。数字检察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决定其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成立由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数字检察改革领导小组,成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工作专班,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改革进度汇报、分析难点堵点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凝聚力量、高效协同,一体化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检察长不仅要抓统筹抓落实,更要亲自参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具体案件办理。特别是随着数字检察的深入实践,在发现、解决执法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过程中,会遭遇不少工作难点堵点,需要检察长靠前指挥、担当作为,凝聚各方力量,实现数字办案最佳效果。
二是注重培养检察人员大数据意识。大数据建设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全员工程。领导班子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研究推进,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交流培训,提升检察人员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把大数据运用与检察办案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检察办案“必修课”,并纳入考核范围,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大数据理念。
三是建立完善数据检察工作机制。强化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数字检察工作专班,形成各部门高效协同、一体化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和建设规划。聚焦数字检察监督质效,按照责任清单分配大数据管理归集、监督线索分析研判、监督经验复制推广、数字监督专项行动部署开展等重点工作。按照履职具体化、进度可视化、结果可量化的要求,既抓质量又抓效率,确保所有任务按时保质逐一落实到位,打造检察机关纵横一体的数字检察办案格局。同时,注重长效监督模式和治理机制的构建,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数据的深度利用与共享平台建设
一是充分利用内部数据资源。检察机关在检察办案数据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只是各业务部门的数据资源呈碎片化分散且“沉睡”于内部办案系统,数据价值还未被充分发现和挖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平台等渠道,都蕴藏着无比丰富的数据“财富”。通过充分开发、整合、运用检察机关办案数据资源,使检察机关内部“沉睡的数据”被唤醒,并运用到新时代法律监督业务发展分析研判中,可为检察机关提供大量的法律监督信息线索,为推进数字检察、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二是广泛打破外部数据壁垒。xx年,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打破数据壁垒,明确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是数字检察战略推进落实的必经之路。基层检察院在推进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中,应主动向地区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报告或沟通相关工作情况,借力推进各类数据汇聚融合,搭建集成行政管理执法数据、监测数据、互联网数据、社会综合数据、政务数据、政法数据等数据资源库,实现数据多元检索和融合分析。
三是尽快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的支持,争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搭建数据依法共享的“高速公路”,有序实现法律监督大数据的自动对接获取与智能挖掘分析。要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应从案件的程序衔接转向数据的交换、共享和多样性应用,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快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分类采集、充分汇集、及时交换和实时共享,实现办案材料全面电子数据化、办案信息实时共享“高速流通”、办案流程及时准确全覆盖式监督、办案业务全方位无死角覆盖,切实打破执法司法部门数据壁垒,实现跨类别、跨部门、跨专业、跨地域等“多跨”数据资源在检察履职中有效配置与运用,破解掣肘数字检察工作推进的难题。
(三)数字检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一是促进理念转变,加强内部人才培养。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在新时代新要求大背景下无疑是对检察人员履职能力的一次重大的实战考验,更是积极应对时代变革、引领检察理念现代化的全方位能力重塑。基于数字检察战略对新型检察人员的新要求,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系统推进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全方位发展的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势在必行。以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站位、更新检察人员履职意识、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建设“高素质、强作风”的检察队伍为导向,一方面,普遍加强基层检察人员理论学习培训与业务实战操作,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自觉朝着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数字技术的新型人才方向努力,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整体“应战”能力;另一方面,抓“关键少数”,在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领下,着重培养有经验、懂业务的检察干警对数字检察战略、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理解、把握和驾驭能力,不断激发检察官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创新创造活力,打造良好的大数据人才成长生态。
二是促进技术交流,创新外部智慧引进。为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技术输血”是促进落后基层检察院快速成熟、快速赶超的高性价比方案。“技术血液”其一在于成熟经验借鉴。“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数字检察立足于法律监督工作实践,要让检察官快速、准确、深入地理解领会和运用其中要义,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选取发达地区已经成熟、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的数字检察案例,通过数据模型展示、数据分析方法等形式,“手把手”传授检察干警理解、掌握数字检察的办案要领和方式方法,引导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数字检察模型进行调整、修改,并进一步开展相关领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技术血液”其二在于技术人才引进。可以从相关科研院校和科技公司等引人引智,成立由检察机关牵头、科研院校和科技公司作为技术辅助组成“技术+检察”相结合的专业化数字检察应用研究团队,由团队作为指挥中枢研讨制订“操作手册式”工作实施计划,同时不断推进体系化、建制化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以及各行业、各领域自然科学的深入融合与应用,实现可持续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数字检察科技供给。
三是促进比学赶超,建设奖励评价机制。数字检察技术和人才的培育及引进可以实现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履职能力从无到有的转变,而从有到优的飞跃则需要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建立、优化奖励评价机制,通过奖励评价机制,使检察人员从“要我学、要我做”变成“我要学、我要做”,从而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力量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引领,从检察主责主业出发,给各级检察机关设置数字检察“规定动作”,同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数字检察工作在考核中的比重,量化目标、明确要求,形成上下“一盘棋”,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积厚成势;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要强化“自下而上”的创新引领,基层检察院有着得天独厚的检察监督创新自然优势,通过向上级检察院作数字检察工作汇报、参加创新应用创意设计方案、数字检察建模大赛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开展差别化探索、创造性实践,积极比学赶超、互促互进,在数字检察实战中抢抓机遇、奋力赶超,以实干实效为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数字时代,未来可期。以“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质效有效提升,是检察机关适应、融入、推进新时代科技革命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从基层检察院出发,将数字检察战略进一步理论化、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具体化,进而转化为推进地方法治体系建设、强化履职能力建设的检察实践,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改革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