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手机软件侵害个人信息的合同法保护
时间:2021-01-11 14:00: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摘 要: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手机软件大量的普及,但是手机软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事件频发发生,引起社会的关注。基于此,本文对手机软件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进行论述,从合同法角度对手机软件对个人信息侵害进行论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關键词:手机软件;个人信息;合同法救济
一、手机软件个人信息概述
(一)手机软件界定
根据百度百科对手机软件解释为:“手机软件依托智能手机而产生,通常是指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软件。”这些手机软件在我们的生活中被称之为APP,即在智能手机上被安装的第三方应用程序。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基于智能手机的普及,国内外许多电商基本都开发自己的APP客户端,越来越多的移动客户都选择了APP客户端来进行购物、交流、支付、新闻及通讯等等。这说明当前的APP客户端的商业元素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潮流。不过手机并非是APP客户端唯一的载体,还有平板和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都可以其的载体。不过,民众对于智能手机的应用要更为频繁,研究更具有典型意义。据此,本文所研究的手机软件指的是智能手机上所安装的应用程序,手机为软件提供了平台,那么手机软件在此平台上为用户提供多种服务。
(二)个人信息特殊性
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简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中指出: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各种服务的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有关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住址、账户及密码等等能够单独的或者和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信息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在网络中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的痕迹,那么这些痕迹都会被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后都是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反映。那么在用户在进行手机软件使用的时候,其通过这些软件所进行各种行为都被软件服务提供者记录下来。那么在用户使用手机软件的行为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用户为消费者,手机软件提供者为经营者。那么一个手机软件可以被诸多的消费者所用,然消费关系所具备的反复性使得经营者一旦出现了侵害信息行为,受害的消费者是很多的,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具备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因此,手机软件使用者个人信息基于个人信息的特点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容易被侵犯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只有特殊的保护才能够有效的避免手机软件的用户的跟信息被软件服务商所非法使用、非法买卖或者泄露等等。
二、手机软件侵害个人信息引发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
目前,手机软件获得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很多手机软件经营者都会将这些用户信息进行存储,有的将这些信息作为备用,有的将这些存储在云端,那么这些信息有可能被窃取,会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此外,因为技术上的缺陷,一些便民类的手机软件因其定位就是为市场之中一些特定用户提供服务,那么在安全此类软件对用户手机通讯录信息读取是基本的要求,但在后台的管理之中将越权将用户通讯信息上传,特别是一些小众化的公司甚至在上传之中采用明传方式将信息上传,并未加密,那么只要是有能力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些内容,那么个人信息的安全危险系数大大增加,极容易被获取和攻击,被非法的利用。
(二)社会问题
手机软件市场竞争激烈使得很多手机软件公司在开放上更多的是注重内的丰富性,注重用户的增加,对于手机软件所收集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是非常重视。在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时常会听到账户被盗、被诈骗等等,均和我们个人信息被盗取或者没有妥善保护所导致,然这些行为不及时被规制,长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手机软件侵害个人信息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如下:第一,人身安全问题。虽然手机软件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在分享和分析的时候是采用匿名方式进行,但是数据不断增多,相互分离数据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关联度出现匹配关系,使得原先的匿名处理变得无效。如汝州特大杀人案件,就是被害人的男友利用手机软件定位到其家的。第二,财产安全问题。在手机之中有很多的理财产品,很多银行等理财机构也开发了自己的手机软件,还有一些第三方理财手机软件也在其中。那么这些手机软件中隐藏了很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成为手机诈骗和理财骚扰的多发区。第三,账户风险问题。在互联网中,用户运用手机软件都需要验证服务,那么就会有一个邮箱或者多个手机号在多个手机软件之中互相的申请认证服务,那么密码会也被多次重复使用,那么手机软件之间会有关联,这种关联出现的后果就是一个账户被盗,多个账户安全受到影响。
三、手机软件侵害个人信息的合同法规制
(一)设置个人信息许可使用条款
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专门对信息使用合同进行明确规范,那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信息处理的主体及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那么该合同就不能更好的去对信息主体自决权进行保障,将会严重影响信息的良性流通。因此,针对当前手机软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情况,合同法应当对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进行规范,并对此进行规范化的引导,从而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合同中要特别的限制那些可能会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收集、利用行为,并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并对此进行规避。
(二)隐私条款内容完善
隐私条款是当前经营者告知用户权利及明示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依据,然多数的经营者通过隐私条款来扩大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以此来免责。从合同角度来说,隐私条款是当前手机软件商家和用户之间达成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市面上所有手机的隐私条款都是手机软件经营者自行制定的,用户并未参与其中,那么该条款和格式条款的性质基本类似。因此,可以根据合同法中的第39条和41条的规定对于手机软件经营者所制定的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特别是手机软件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授权其所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内容应予以特殊的提示及说明,当手机软件经营者和用户之间因隐私条款出现争议等,可以做出有利于用户的解释。此外,隐私条款的内容是否和他应由经营者自己来证明。
参考文献:
[1]王大成,王学德.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J].社会治理,2017年第5期.
[2]周忆陶,方宁,蔄福军.小议APP软件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作者简介:
任知洋(1994~ ),男,汉族,江苏人,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