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作风党风廉政管理材料
时间:2020-11-21 16:18: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廉政党课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领导干部在领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下是豆花问答网为大家推荐的党员作风党风廉政管理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党员作风党风廉政管理材料一
一、廉政党课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领导干部在领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廉政党课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授课。
三、廉政党课教育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找出党员、党员干部思想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2、按照党课安排,及时组织党员、党员干部准时参加廉政党课教育,确保全员参加。
3、要求党员、党员干部要认真做好记录,课后,要组织好讨论,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4、注意收集党员、党员干部对廉政党课内容的反响,包括提高廉政党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廉政党课质量和效果。
四、制定科学廉政党课教育方案,纳入乐竞(中国),落实每季一次的廉政党课制度。廉政党课主要以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指示、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廉政党课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结合人力社保工作的特点,突出基本国情的教育,经济发展战略的教育,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教育和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围绕党在一定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廉政教育。要根据上级党组织选定的课本或提供的教育材料,确定廉政讲课内容。
五、促进廉政党课教育多样化。采取社会调查、参观学习、知识测验等形式,尽可能使廉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党员作风党风廉政管理材料二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范围
局领导班子和干部。
二、责任追究原则
1、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3、凡应予责任追究的,无论在职还是调离,一律予以追究。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实行诫免;
4、调离岗位;
5、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划分
1、集体责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2、个人责任: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决定者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3、主要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4、重要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应负的次要责任。
5、领导干部能认真抓好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下,又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主动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6、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但虽经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被提拔的干部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
凡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干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并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内容
1、《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况。
2、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①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不研究部署,不监督检查,出了问题又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任其发展,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②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因而带来不良后果的;
③不能按照干部标准和任免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忽视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或者流于形式、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风气不正,干部作风松懈、纪律涣散,问题较多的;
⑤对群众举报或已发现的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应该批评教育而不批评教育,应该调查而没有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应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⑥对查办违纪案件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甚至袒护、隐瞒、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党员作风党风廉政管理材料三
为进一步促进X局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主体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与职权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8、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三、承诺时间
任命(聘任)文件下达之后一周内。
四、承诺方法
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书,在本单位、本部门公示后,上交办公室。
五、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书记牵头,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对实践承诺的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局范围内公示。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7.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X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目的: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规划》的要求为指导。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性,在领导干部中形成廉洁、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人力社保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党组书记的领导下,由纪检委员全面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协助,共同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全局廉洁文化建设,坚固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经常性地组织举办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反腐倡廉教育党外人士座谈会。
第六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专题培训。
第七条领导干部要带头自学和参加集体学习,主要领导人员每年至少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其他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写一篇反腐倡廉方面的论文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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