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
时间:2021-03-18 08:15: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
(一)居民自愿列席议事会制度
居民议事会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全体居民发布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事项,居民根据自己意愿,自愿列席议事会。在议事会会场内设置列席居民座位席。
(二)居民议事会成员会前意见征集制度
居民议事会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告之全体居民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就议题内容征求联系居民意见建议,并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三)居民议事会决议复议制度
对居民议事会议决结果,有五分之一及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党组织上报镇乡党委,镇乡党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重新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进行议定,或交由居民(代表)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表决。
(四)规范村(居)民议事会议决结果公开内容
居民议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在会后半天内对会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和未出席议事会人员名单、会议基本情况、议决事项、议决结果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五)居民议事会咨询顾问制度
各镇乡党委要组建1个居民议事会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由辖区内单位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各类专业人才、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做到有名册、有工作职责、有工作记录等,并向所辖社区宣传、公示顾问团有关情况。居民议事会在运行过程中就相关事项听取顾问团意见建议,邀请顾问团成员列席议事会议,为议事会成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