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层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21-11-05 15:00: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xx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所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属分局,下同)设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条 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落实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长负责制情况;
(二)工商所法制员的配备情况;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情况;
(六)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组织听证情况;
(七)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情况;
(八)组织法制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分局法制机构对工商所法制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纳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分局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公布。
第七条 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对该所及所内人员树优、评先。
第八条 结合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开展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对工商所优秀法制员的评选,由县、分局负责,具体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优秀法制员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法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素质高,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开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三)热爱法制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被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没有违犯党纪、政纪现象;
(六)在所内任法制员满一年;
(七)所在工商所法制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
第九条 县、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和优秀法制员评选的具体标准和考核、评选方法,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县、分局考核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评选出的优秀法制员,由县、分局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分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局每年开展一次全系统工商所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所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属分局,下同)设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条 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落实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长负责制情况;
(二)工商所法制员的配备情况;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情况;
(六)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组织听证情况;
(七)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情况;
(八)组织法制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分局法制机构对工商所法制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纳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分局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公布。
第七条 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对该所及所内人员树优、评先。
第八条 结合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开展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对工商所优秀法制员的评选,由县、分局负责,具体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优秀法制员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法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素质高,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开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三)热爱法制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被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没有违犯党纪、政纪现象;
(六)在所内任法制员满一年;
(七)所在工商所法制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
第九条 县、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和优秀法制员评选的具体标准和考核、评选方法,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县、分局考核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评选出的优秀法制员,由县、分局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分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局每年开展一次全系统工商所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