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清“僵尸企业”的良方
时间:2020-06-20 03:34: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挖掘问题:“僵尸企业”的前世今生及典型特性
企业破产难以避免,但事出有因。客观上说,企业乃至行业都存在着在市场上“进进出出”的状态,这是正常的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过程大多伴随着“创造性破坏”过程,如新的技术替代落后的技术、产品升级换代等,同样,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替代市场上不景气的落后企业,于是,一定数目的企业就存在着破产清算的必然。
而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陷入破产或者长期经营不善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一是跟大环境及整体经济周期有关,二是跟自身管理水平未能及时跟上有关。在经济景气或者大环境良好时期,企业生存状况通常很好,大多数企业都会扩张,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及更大的市场影响力。如果企业本身有创新能力或者独特优势,自然可以得到相应的市场份额,也可以发展得更持久。但是,一些企业往往在顺境的时候,缺乏风险管控能力,导致规模扩张过大,人员规模膨胀,行政层级不断增加,“大企业病”随之产生。而一旦市场需求下降,企业本身的问题则不断暴露,导致企业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困难。部分企业能够通过技术革新或者产品研发获得自我发展,而部分企业则难以摆脱困境。有些企业更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过度扩张之后,过度多元化。最后企业陷入恶性循环,更加无法自拔。
典型的案例如乐视公司,该企业一度被视为互联网届的明星企业,通过上市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在进行不同凡响的大规模扩张和大范围的广告宣传之后,确实获得了不小的市场份额,但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和独到的产品,为了謀求更多的发展,又各方出击,试图在多元化中获得更多收益,但最后陷入泥潭之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
“僵尸企业”的典型特征。“僵尸企业”通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简单地指出哪个企业是“僵尸企业”,或者哪种企业具有“僵尸企业”的特性。也很难完全定义出“僵尸企业”,除非这个企业已经多年不再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不过从一些已经广为人知的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僵尸企业”通常有过让人赞叹的辉煌历史,但同时又有难以解决的经营问题,辉煌的发展名气、掌握的各种资源和政策利好和难以理清的现实问题使得企业骑虎难下,一方面,从经济上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又难以完全破产,由此“僵化企业”就残喘在市场之中。
比如,当前,新能源行业具有广泛的需求,因而很多地方政府都大力促进新能源行业和相关企业的发展,都力图将其作为绿色支柱产业。但是,有一些新能源企业,本身技术并没有根本性突破,实质上没有太多技术优势,成本居高不下,单位发电成本跟水电没有实际竞争力,因此往往没有市场竞争力,只能依靠政府补贴维持企业生存,一旦补贴降低,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这些企业就会变成“僵尸企业”。
寻根究底:市场难以“出清”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本质上说,由于不能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无法重新找到新的生存途径,短期内不能改变不良的经营状况,又由于资产大幅度贬值等原因,使得企业无法破产清算才是导致其成为“僵尸企业”的根本原因。具体来讲,企业无法顺利退出市场,主要是“退出成本”太高所致。在经济学中,存在着“沉没成本”,意味着早期的投入无法顺利的转换回来,比如固定资产投资,一旦投产,存在着不可逆性,更无法再转换回来。如果企业正常运行,那么资产可以加以计算,然而一旦真正需要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这种资产的价值通常会降低相当大的比重。因而出于资产专用性及沉没成本考虑,一般企业在破产时就会发现,清算之后企业的资产大打折扣了。
其次,难以清算破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与企业态度“暧昧”,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支持企业清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对任何一方说都是“痛苦”的事情,对企业来说就是直接终结,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往往意味着前期扶持投入付诸东流、地方产出下降,也意味着地方失业激增、债务积压等现实问题和压力,还意味着责任追究等难题。在企业初创及发展过程中,往往有地方政府的积极扶持,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有的也常会有地方政府的身影。只不过不同于早先发展期,地方政府支持促成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困难要进行破产清算时,一些地方政府会拖延、推后,即使回天乏力,也往往希望留点后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僵尸企业”。
比如,南方某省发展银行因为不良资产占比过大,经营不规范导致破产,在破产清算问题上就出现过问题,地方政府并不打算破产,事实上,三十多年之后仍然一直拖延不决,当地政府更寄希望以各种方式将此复活,特别一直保留着金融牌照。可以说,一些地方“僵尸企业”的存在与个别地方政府密不可分。在一些地方企业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往往会给予企业各种补贴和政策支持,包括土地、资金、劳动力等优厚条件,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得以快速扩张。事实上,一些企业“大而不倒”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绑架,造成破产清算难。这也就是为什么企业一直有做大的冲动。小的企业,运行成本较低,即使维持不下去,破产较为容易。但大的企业就牵涉到更多的问题,地方政府顾虑重重,想方设法给予各种救助和补贴,希望大企业能“起死回生”。
第三,“外部影响”也是破产企业,特别是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企业难以清算的重要原因。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外部影响较大,因而难以真正清算。比如保险,可能牵涉的保单需三十年之后偿付;而银行,可能牵涉长达五十年的长期贷款。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存款的相当比例是活期,而贷款大多是长期,这导致了银行比较容易受到冲击,即使资产和盈利状况良好,也可能有被“破产”。一旦破产,会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使得更多的金融机构被挤兑,由此可能引发较大程度的风险,因而金融机构破产较为艰难。这些外部影响的担忧使得金融机构的清算非常艰难。在过去四十年的时间,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少之又少。
第四,企业隐形或巨额的债务通常是导致无法破产清算的重要原因。由于企业扩张过程中或者多元化过程中,形成了巨额的债务,使得企业难以破产清算。对于债权人而言,记在“应收账款”上比直接的损失更容易处理,因而客观上也形成了清算的难度。
最后,从深层次考虑,一些产业扶持政策实施不利也给企业发展帮了倒忙,是“僵尸企业”不断出现的侧面原因。在很长时间内,由于一些产业扶持政策、优惠政策实施不利,一些企业设立及发展都不完全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发展的规模也会受到政策影响而过度扩张。比如,一窝蜂地上类似的项目,在初始阶段,这些企业可能由于政府购买等因素主导而获得相应发展,但通常这些项目和企业会由于过度依赖产业政策及补贴,不能迅速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一但市场变化或者补贴不再持续,企业大多难以生存。但不同于完全的民营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具有一定的政府扶持的因素,因而既无法跑路,也难以被重组,大多以“僵尸企业”盘踞在市场上。
整改措施:如何消除“僵尸企业”促成市场“出清”
从理论上说,创造性破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对社会长期福利产生影响。如果破产清算不顺畅,也就意味着创新会较为艰难,资源的再配置效果就会打折扣。而事实上,艰难维持这些企业,寄希望于未来能够获得转机,从以往来看,通常都难以实现,反而会造成更大的“软约束”:这些企业经营不善仍然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的保护继续“活下去”。客观上说,破产清算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效率的降低。
第一,地方政府需要更坚决的勇气和更长远的眼光,立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超越短期的产出及短暂的失业冲击。
需要更尊重市场,减少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而不过度地扶持产业或者企业。从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来看,最有经济发展和创新活力的地区是深圳,就深圳内部而言,事实上地方政府也没能特殊地扶持出有竞争力的企业。因为一旦过度扶持之后,就有可能使企业产生惰性,同时,政府的过多干预也使得企业的竞争力下降,从而使得企业难以真正获得持久发展。早先的深圳发展银行可能也算一个证据:过多的扶持和干预,导致金融机构也无法培育足够的市场竞争力,最后也只能被重组转让。相反,通过市场竞争,不少企业家能够抓住机会,突出重围,获得创新和发展的机会,由此整个区域也产生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对于没有竞争能力的企业,政府不应该采取过多的保护措施,相反,尽快使其破产清算,将有可能释放更多的资源,同时,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定位需要更清晰地加以明确。
第二,强化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及破产的硬性约束,引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注重创新能力建设,强化管理水平,避免过度追求规模,而降低发展和创新的长期动力。
如果快速扩大规模超出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往往就容易造成失控局面。而一旦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竞争能力,很可能就最终无法在市场中立足。最后只能依赖政府的扶持,而缺失实际的竞争力。做强比做大更重要。即使部分企业做得足够大了,如果没有实际竞争能力,也不能避免被替代的结局。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根除“大而不倒”的依赖心理,因而如果一个企业资不抵债、难以为继,就需要坚决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强化市场主体的硬性约束。
第三,“破产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简化流程,尽可能理顺其中的利益关系,理顺债务链条,完善破产清算程序,便于长期没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破产清算。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能够救助的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支持。而對于没有“再生”可能性的企业,则需要坚决开启破产清算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走破产程序存在着“拖”的特点,各方参与破产清算的积极性不高,都寄希望于能够重组,或者再生,更进一步地,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解决问题。但这种拖延大多没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使得“僵尸企业”一直占着各种资源,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俗话说,“快刀斩乱麻”,这句话形象地描述了在诸多利益纠葛情形下,越快解决问题越好,而越拖问题会越难以处理。
第四,从源头上减少“僵尸企业”的产生,公共政策应更多地采取引导资源配置的办法,而谨慎实施产业政策,直接的补贴政策更需慎用。
从源头上解决“僵尸企业”的产生,需更多地通过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减少不够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避免没有必要的行政因素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而最终留下后患。政府应转换角色,建立服务型政府,做好“服务者”和“裁判员”。对于公共政策,应更多地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和服务,而不是直接参与经济生产活动。政府的宏观政策更多的是引导企业发展,而减少产业规划之类的活动。宏观政策更加超脱,在后续企业发展不利破产清算过程中,也越不容易太被动。
第五,强化社会统筹能力,提升资源的再配置能力,破解就业安置等难题。
对于存在着就业再安置等问题的企业清算,需要通过社会层面协调解决。可以更好地盘活和利用全社会的失业救济金,协助解决破产企业人员的安置问题。
总的来说,破产清算难,市场“出清”难,“僵尸企业”久治不绝,能够体现出一些制度上、政策上的漏洞。一些制度的硬性约束较弱、执行较为艰难,市场各参与主体总是存在着“拖”的心态。需要强化硬性约束,减少“僵尸企业”的拖延空间,才能真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市场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①钟春平:《创造性破坏及其动态效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责编/谷漩 美编/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