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展示公司展厅制作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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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专用合同
(2007)第号
定作方:万盛区招商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重庆**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第**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万盛
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www.famasales.com)区展厅工程(项目)的设计制作工作。
制作内容万盛区见效果图)。
制作数量:36㎡(6×6m)。
第二条工程(项目)质量要求
以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工程(项目)效果图为准。
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效果图为本合同附件,并作为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及提供办法
双方约定,制作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由乙方提供。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
双方约定,本合同所需技术资料及图纸由乙方提供。甲方提供展示所需文字及图片资料供乙方制作。
1、乙方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提出修改意见的,甲方应及时回复。因甲方未能及时回复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技术资料;不得在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使用对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
3、本合同所需资料应于2007年4月9日前交乙方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协助义务
乙方需要进行现场安装时,甲方应负责联系场地、办理入场手续并向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能源设施及展馆场地管理费。
乙方在中途变更制作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制作方案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重新对方案进行确认后方能生效。未经甲方同意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乙方应在2007年4月17日下午3:00以前完成制作并交付甲方使用,但有下列情形可以顺延交货时间:
1、甲方负有提供原材料义务时,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原材料而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施工所需的技术资料及图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使用的。
3、因甲方中途变更制作要求而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4、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
5、其他不应该归责任于乙方的。
交货地点重庆国际展览中心甲方展厅现场。
乙方在完成交货义务后,还应派专业人员在展示期间积极配合甲方对展示厅内的设备进行维护。
第七条价款或酬金¥94000.00(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本条款约定的价款或酬金包含聘请两位礼仪小姐两天的费用,不包含施工、展示期间用电、清洁费、证件费、电视机租赁、现场特装管理费等合同之外新增加项目的费用,新增加项目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验收标准及方式
甲方应以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验收标准。
乙方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当日进行验收,若甲方未按期进行验收或甲方已经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第九条支付方式及期限
1、甲方应在2007年4月15日前预付工程(项目)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应在2007年5月21日付清工程(项目)尾款¥8400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工程(项目)总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利:(选择其中一项适用)
1、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履行完毕即失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以最后形成的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重庆**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200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