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儒道两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思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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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雪
【摘要】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的种种矛盾与冲突,是人类一直探索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困惑和解决是社会思想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本文以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为切入点,梳理了中国古代最具典型性的两个不同主张的思想派别,即儒家的“重社会轻个人”社会思想和道家的“个人高于社会”社会思想。并通过比较这两个学派思想的优缺点,进一步探讨了在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应如何继承并发扬传统文化。
【关键词】个人;社会关系;儒家;道家;中国社会思想
自从人有了个体“自我”的意识,个体在群体中发现了自己,个体与群体、个人与他人就开始有了区别。这种区别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处于模糊混沌状态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使个人认识到自我与他人的区别,意识到自己是存在于由不同个人共同形成的群体中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分化,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的种种矛盾与冲突。而如何协调好这些矛盾和冲突,正是人类一直探索的问题。
对于“群己”的概念,在思想史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一种是把群体、社会看作一个个彼此独立的原子式个体的聚集,彼此间没有沟通和交流,这种概念成为了个人主义的主要理论依据;一种是把群体、社会看作铁板一块,个体在其中毫无作用和地位,彼此之间没有独立的个性和差异,这种概念则多为整体主义理论服务;还有一种则是把群体、社会看作一个由个体彼此影响、交流、合作,共同营造的共同体,个体是具有主体间性的自我,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彼此相通。而中国古代儒道两家的社会思想正是这几种分类的前两种。
一、中国古代儒家学派“重社会轻个人”的社会思想
儒家学派思想家们没有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放在对立面来思考,而是把群体的利益和和谐作为他们理论的终极目标和出发点。他们认为,社会安定有序就是道德的价值所在,将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唯一目标和唯一参照物,要求社会个体成员通过道德修养完成融入群体、服从社会需要的目的,即以完善人的主体道德为完善社会道德的基础,将个人修养和对国家、社会应有的义务与应负的责任联系起来。
儒家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思想可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第一,在微观社会组织——家庭中,是父与子、夫与妻的关系。“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是群体的代表,“子”与“妻”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只能融于“家”这个社会组织中才能体现其人生价值,其最高准则是“孝”,是立家之本,是主要调整父与子的血缘等级关系的伦理规则。第二,在宏观社会层面,则把血缘宗法关系推及到社会政治关系,通过家庭伦理关系可以看到社会政治关系,即君与臣、臣与民的关系。对臣而言,国是家的扩大化,君权是父权的延伸,家庭血缘中的父子兄弟关系就是国家政治中君臣关系的基础。因此,政治的“忠”是家庭的“孝”的延伸,用“亲亲”“尊尊”来维护尊卑有别、上下有等的封建政治秩序。个人不过是社会群体中的一员,个人只有孝于家、忠于国,才能获得其生存的意义。由此可见,儒家给每个人确定了自己的角色和身份,每个人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按照儒家的伦理道德安于自己的角色和身份,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个人服从于社会是天经地义的事,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儒家也重视个人,但重视的是个人道德上的自觉性,维护并服从社会整体的自觉性。儒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对于今天而言也有其可取之处,但把个人完全消融在社会整体之中,忽视个人的主动性与意志发挥的思想,在今天已经被时代所抛弃。
二、道家学派“个人高于社会”的社会思想
道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与儒家观点相反。道家强调发挥个人的自然本性,谴责社会对于个人的压制和束缚,认为个人高于社会。他们认为,社会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是一种限制异己的控制力量,也是造成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本原因。人类社会应当以自然界为榜样,遵循“自然无为”之道,“推崇自然界中天地与万物的关系,即天地听任万物依照其本性自然地生长和发展,而不做任何限制”。老子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统治者的“自然无为”,如果统治者能够做到“自然无为”,那么人们就会回归于自然纯朴的本性而相安无事。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个人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控制,也不可能完全获得个性的自由。但庄子认为,可以通过认识方法的改变,即从主观上摆脱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摆脱对名利、地位的追求,摆脱社会加给个人的束缚,便可在精神生活中获得个性的完全自由。
由此可见,道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是一种出世的、超脱义利的思想。但道家过分强调的个人是一个脱离社会的个人。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处理上只有个人而没有社会,其所谓的社会也不过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乌托邦。其可取之处在于对个人主观意志的重视,但因为过分强调又将个人与社会完全对立起来,从而走向了个人脱离社会的另一个极端。
儒道两家都将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放在对立面进行定位和思考,将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完全割裂。从中国古代社会思想史的发展来看,儒道两家的精神以及其他学派的精神后来都统一于儒家的思想中,并得到强化。即个人只有在整体性中(家族、集团或是国家)才能体现出其存在价值的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也只有通过群体关系才能表现出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服从与被服从、义务与权力、整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的关系。这种整体思想后来构成了中华民族传统思想的根基,发展出了“杀身成仁”“舍身取义”的集体价值观,培养了中国人“以天下兴亡为己任”忠于国家、忠于民族的传统美德,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利益服從集体利益,必要时为国家、大众利益献身的中华民族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我国应如何继承并发扬传统文化
随着西方现代个人主义的渗入,我国现代社会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上的困惑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困惑和解决一直是全世界社会思想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西方现代社会,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也一直是众多学者对现代性问题批判的重点。无论是个人主义倾向还是整体主义倾向,既然在提出问题时就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作为截然相反的对立面去分析,则必然会在结果上存在两难、片面和极端的问题。所谓新型现代性,是指那种以人为本,人与社会双赢,两者关系协调和谐的现代性。因此,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选择和创新。发扬传统文化不是对传统文化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要继承优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又要有利于当代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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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