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立遗嘱还有这么多讲究
时间:2020-06-19 16:20: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黄小星
据史料记载,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的遗嘱是一个埃及人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立下的。4500多年过去了,立遗嘱在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普遍,很多家庭第一个子女一诞生就开始写遗嘱。但在中国还未形成这样的风俗,也因此带来了不少纠纷。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死逝世,两个女儿与伯伯侯耀华打了官司;国学大师季羡林突然辞世,保管在北大的几百幅价值连城的珍贵字画把其儿子、弟子、前秘书及保姆各色人等通通卷进风波……这些遗产纠纷有很多相似点,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去世突然、猝不及防;没有订立遗嘱。
但是,有遗嘱就一定能避免遗产纷争吗?国画大师许麟庐生前是留下了遗嘱的,但关于他的继承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度一审、二审,败诉方再次申请重审,一口气打了很多年。我经办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也经历了这么多次审理,最终被判决驳回起诉,一切归零!几年间,对方当事人还提起了与继承案件相关的关联诉讼共计6个,几乎每一个都分别经历了同样的多次审理过程……
有人迷惑了,既然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就是了,怎么还折腾成这样?因为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一些法定条件,否则很容易造成无效的后果。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案例具体来说明。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张先生今年80岁,膝下有3个子女。老伴儿去世后,为了让张先生安享晚年,大儿子出资给他买了套房子。张先生决定写一份遗嘱,等自己去世后将这套房子还留给大儿子,以示公平。于是,他将房子的坐落地址、房产证号、房子的来龙去脉、遗产处理想法等都写在了纸上,却一时疏忽忘了签名。
后果:
因缺乏遗嘱必要因素,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李先生罹患阿尔茨海默症,多次住院治疗。两年后,李先生去世,保姆手持一份他亲笔书写的遗嘱,称这是李先生手写的,已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子均留给了她。李先生的子女不服,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对李先生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李先生在写遗嘱前一个月已有痴呆表现,对于重大行为缺乏足够判断能力,且不能自主写出完整句子。所以,不排除是保姆拟好遗嘱,由李先生机械抄写而得。
后果:
因制定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无效。
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
案例:
宋女士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工作稳定,生活幸福,小女儿离婚后带着孩子,一直租房居住,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困难。宋女士没有购买商品房,一直居住在其承租的公房内,生病后立下遗嘱,将来身故后,该公房归小女儿所有。
后果:
公房出租人是国家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属的有关单位组织,承租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不应该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宋女士无权对该公房进行处分,该遗嘱无效。
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案例:
陈先生正当壮年,但其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出差,他担心一旦自己有不测,财产可能来不及处理,于是立下遗嘱,将来身故后,名下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和儿子。陈先生的父亲早已去世,但在乡下还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
后果:
陈先生没有为无收入来源且年老多病的母亲留下必要份额,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规避,该遗嘱无效。
遗嘱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案例:
郑先生婚内出轨,与第三者长期非法同居。去世前,他把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第三者,剥夺了妻子的合法继承权。
后果:
该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判无效。
遗嘱不得限定继承人的法定权利
案例:
石先生事业有成,在家里说一不二,家庭财产全部靠他辛苦拼搏得来。近日,石先生急病入院,抓紧时间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我的妻子不得再婚,否则收回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但前提条件是儿子不能和某某结婚。”
后果:
该遗嘱因剥夺继承人婚姻自由而无效。
多份遗嘱共存,以最后一次遗嘱为准
案例:
齐先生有两个儿子,两人多年不和,且都对齐先生的房产有觊觎之心。每次去看望齐先生,他们都轮番对其进行游说,希望其将房子留给自己。为落清净,齐先生分别给儿子们留下了多份遗嘱,最后到底写了几份,连他自己都记不清了。
后果:
遗嘱以最新一次为准,之前的遗嘱归于无效。
自书遗嘱不能更改之前的公证遗嘱
案例:
刘先生和老伴儿有一子二女。二老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声明二老百年之后,将刘先生名下的房子一套留给儿子,另一套留給大女儿。小女儿因为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只留给她一笔存款。订立遗嘱后不久,小女儿遭遇婚变,只好带着孩子借住在父母家,经济条件迅速恶化。担心小女儿和小外孙将来的生活,老两口决定把原本准备分给大女儿的房子分给小女儿,并为小女儿书写了遗嘱。一年后,刘老先生去世,大女儿和小女儿就遗产分割产生了争议。
后果:
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效力,如果制定公证遗嘱后,想改变遗嘱内容,应制定新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无法对抗之前的公证遗嘱。
看到这儿,想必大家对如何避免遗嘱无效有了新的认识。此外,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语言通俗易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那么,遗嘱到底该怎么写呢?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遗产的范围、名称、数量: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对自己名下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作详细说明。所欠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一并写明。遗嘱中没有进行处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姓名: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一人或数人,可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超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就不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在遗嘱中,应指明各继承人可继承财产的名称、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人共同继承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未写明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平均分配该项遗产。
4.对遗嘱继承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赠给他的哥哥,但要求哥哥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遗嘱人将财产留给女儿,但女儿在18周岁之前不能取得该财产,只能由指定亲属代管。
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当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有权继承遗产的人,说通俗点就是继承人的“候补”。
总之,自书遗嘱需谨慎,才能确保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