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 阳气不足是肾虚吗 [未得患者授权切器官,告知不足为赔偿主因]
时间:2019-01-25 05:32: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案例回放 张某某,女,40岁,因发现盆腔包块20余天到某医院治疗。医院术前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定,卵巢肿瘤待查。为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双侧输卵管增粗质硬,左输卵管与左卵巢包裹,不能分开。取双侧输卵管、左卵巢术中冰冻病理检查回报为输卵管重度炎症,手术顺利结束。后来患者认为医院未经许可切除了双侧卵巢和一侧输卵管,造成不孕后果并构成伤残,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0 193.7元。
医院认为患者具有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的手术适应证,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载明了双侧卵巢切除的风险,患者签字接受该风险即意味着授权医生在必要时可以切除双侧卵巢,因此医院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存在有过错的诊疗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中认为医院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司法鉴定结论为患者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在切除卵巢以前没有告知患者并得到患者同意切除的明确授权,导致患者丧失了保守治疗的机会。该告知方面的过失与患者的左侧卵巢、双侧输卵管缺失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重度炎症属于切除手术的适应证,医院告知不足的过错需要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
医院在切除卵巢、输卵管等重要器官时应当告知患者或家属当时探查的情况和切除该器官的目的和后果,并得到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同意。原告事先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中拟实施手术名称为剖腹探查术,没有任何授权同意实施器官切除的确切内容。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其实施左附件、右输卵管切除术,属于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存在过错,应该按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 135.67元。
律师点评
本案共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一次司法鉴定。三次鉴定均认为患者具有手术适应证,医院存在的过错就是告知不充分。那么,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剖腹探查手术,应当如何进行告知才是正确、全面的告知?从本案判决可知,对于可能切除器官的手术,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中明确记载可能需要实施某器官切除术,而不能仅仅在手术风险中告知器官切除风险或者以为剖腹探查等手术名称本身包含了器官切除内容而不再另行告知。这是因为,对医生来说是不言自明的内容,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往往难以正确理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尤其是涉及到器官切除等手术时,医生最好是使用简单直白的语言,明确告知需要切除某器官及切除该器官的后果。如果本案的手术同意书中“拟施手术”中记载为:剖腹探查,必要时切除卵巢、输卵管,手术风险中载明不孕。相信医院在本案中就不存在告知不充分,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因此,对于术前诊断不是很明确或者进行带有诊断性质的手术,如剖腹探查手术时,术前告知应包括术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手术方案,并得到患者的一并授权;或者术中根据实际探查的情况再次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获得授权。
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病历书写规范》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