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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佯装帮忙实施盗窃

    时间:2020-08-06 03:48: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徐朦

    选题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邱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于当日凌晨因醉酒在小区门口花坛边睡着,醒来后发现自己随身的两部手机及钱包、钱财均被窃。然而醉酒的邱某对于之前发生的一切都茫然不知,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当天凌晨3点20分许,邱某因醉酒倒在小区门口的花坛边,4点37分许,嫌疑人常某某右手拿烟路过酒醉在地的被害人身边,经翻动拿走了有手机亮屏状物,后经查实是一部价值人民币1252元的HUAWEI P20 6G+128G移动电话。

    4点39分42秒,常某某再次经过被害人身边,随后转身去向小区门卫求助。常某某将被害人扶到小区门卫室外侧,拿到邱某原本放在身上的包后,便开始打开翻找,此时保安也在旁边。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4时46分的时候,常某某从被害人包中拿出一個东西交给保安,保安在低头看的时候,常某某趁机从被害人的包中拿出一个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经查那是一部价值人民币4431元的iPhone Xs 64G移动电话。

    两天后,常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常某某一开始并不承认这起盗窃事实,辩解称“手机是在小区门口找到的,到派出所后才知道是被害人邱某的手机”。直到审查起诉阶段,常某某才对其盗窃事实如实供述,承认其乘邱某酒醉不省人事之际,佯装帮忙窃走其随身手机。

    在获取充分证据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主讲检察官应悦点评

    检察官应悦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中部分系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外聚餐喝酒一定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结伴而行,如遇财物失窃等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应悦,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张江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从检17年来始终扎根一线业务部门,曾荣获上海市优秀侦查监督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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