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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018年度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

    时间:2020-07-20 13:21: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17-2018年度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

     采购编号:LSCN2017-001

     采购机构(甲方):浙江省云和县招投标中心

     供应商(乙方):

     根据2017-2018年度浙江省丽水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承诺入围项目(采购编号:LSCN2017-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2017-2018年度浙江省丽水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方可视“网上超市”执行情况酌情延长协议的执行。乙方应根据其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商品及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条 协议书签订前,乙方已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缴纳至指定账号,履约保证金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乙方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协议书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0578-5132602

     云和县“政采云”供应商管理QQ群:209916920

     第三条 乙方应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陆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进行注册并将书面资料提交集中采购机构复核备案)。且承诺在2017年12月1日前完成政采云平台的对接及商品上传,否则甲方可取消乙方入围资格。

     第四条 服务范围

     浙江省云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乙方可供范围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商品目录)

     第五条 订单手续

     一、采购单位就订购商品品名、规格要求、数量、送货地址等内容向乙方发送订单。

     二、乙方对接收的订单,应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及时备货、送货,按承诺的内容进行售后服务。

     第六条 商品费用

     一、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承诺的折扣率计算商品价格。

     二、商品价格应包括:商品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和验收费均已包含在商品费用之中,不得另行收取。

     三、 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

     2、按规定张贴标签或标识。

     3、允许乙方依据自有服务模式组合包装配送,按不同产品国家标准执行。

     二、辅助要求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商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质保证书等。此类文件应包装好随货发运。按不同产品国家标准执行。

     三、退换要求

     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

     第八条 费用结算

     一、采购单位应采用按次与乙方结算(经双方协商也可采用按月结算方式)。结算时乙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1、正规的、内容填写全面清楚的发票;

     2、系统生成的合同及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型号及商品数量)。

     二、采购单位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须以转帐、支票或公务卡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三、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质量性能规格型号和价格、服务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二、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三、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四、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一、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商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万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但其费用及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按约定进行。

     三、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或订单)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二、在履行采购合同(或订单)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签收(不验收),可提请甲方介入协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灭、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经甲方协调无效后,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丽水市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违法行为。

     二、乙方应对向其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如有必要,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三、甲方将会同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地对商品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

     1、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商品;

     5、违反本协议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承诺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终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在售后服务、质量方面,乙方被投诉成立的,甲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向乙方提出超越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乙方应及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四、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协议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五、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竟争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二、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所有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SCN2017-001)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采购监管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托人 (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云和县城南路1号 地址: 邮编:323600 邮编: 电话:0578-5132602 电话: 传真:0578-5132602 传真: 开 户 名:名:1109 0301 0120 1000 0978 32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浙江省云和县招投标中心(城南路1号体育馆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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