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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8-26 08:08: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方案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是资源、能源型省区,对柴油货车需求量较大,柴油货车已成为我区机动车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为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该方案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子方案,各盟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环境管理职责

     2018年10月1日前,摸清辖区高污染柴油货车底数,依据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92号公告中《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各盟市要建立分车型柴油货车排放清单;依据方案制定完成辖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到有目标任务,有责任分工,有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项协调办公室备案,该工作的落实纳入《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考核范围,量化分值进行考核。

     二、柴油货车治理

     (一)强化新车源头管控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货车;公安和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新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查验制度,新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须进行环保关键部件查验,杜绝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加大机动车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环保、质监、商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内蒙古海关等部门各司其责,依法查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在用车环境监管

     各盟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利用便携式监测设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大气污染严重区域及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道路和重点路段、时段进行重点监控,抽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情况。对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采用统一的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6063)对驾驶人实施处罚;由环保部门溯源车辆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倒查责任主体,实现全链条管理。推行“大户制”管理,通过签订承诺书、定期执法抽查等形式,倒逼柴油货车强化保养、达标排放、更新换代。

     (三)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及联网工作

     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及联网工作,强化机动车排放的区域联防联控。要选择城市车流量较大路段、货车集中行驶的点段、运煤专线、重载高速公路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2019年6月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赤峰市和乌兰察布市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及联网工作,其他盟市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实现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管共享。

     (四)优化柴油货车绕城行驶

     科学确定国家第三阶段 (含)标准以下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柴油货车进城,并及时向社会公告。2018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赤峰市和乌兰察布市完成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划定工作,其他盟市于2019年底前完成。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柴油货运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制定一厂一策方案。

     (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对柴油货车年检工作的检查力度,规范环保检验行为。对出现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取消其检验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自治区内从事该行业工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尤其是营运车辆、柴油货车、外地转入二手车的环保配置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检验。

     (六)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车辆回收和注销登记手续。制定实施柴油货车以旧换新政策,对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车辆的予以补贴。

     (七)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车辆残值高且具备治理条件的柴油货车,可通过采取加装颗粒物采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等后处理装置降低车辆污染排放水平,重点加强对物流运输企业柴油货车的集中治理,对拒不改造车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车用油品、尿素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柴油和尿素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不定期开展油品、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工生产环节的油品、尿素质量抽查;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领域的柴油、尿素质量抽查检测,并建立销售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流动加油罐等此类既污染环境又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坚决予以取缔。2019年底,区内高速公路、省道旁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

     (一)开展环保信息摸底、核查工作

     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治理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备案。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

     (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019年始,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禁止在城市主城区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工程机械排放超标情况突出的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暂停其工程建设投标资格半年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

     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环境监控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控系统运营经费,支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

     (二)追责处罚

      对工作开展滞后、量化任务不落实、油品质量超标问题突出、超标车辆众多的地方政府,采取通报、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手段,督促落实政府责任;对制造或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拥有多辆超标货车的物流企业、接受超标车辆运输货物的工矿企业、自备油库储存使用不达标油品的企业、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和检测线作假企业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问责负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对添加不合格尿素和油品、屏蔽和修改环保监控参数、屡罚屡犯的货车司机,纳入国家不良信用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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