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区党建工作站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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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党建工作站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6月15日)
总则
为发挥各领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片区党建工作站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组织党员解决好群众办事难问题,实现“群众办事不出村(社区)”,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到“让群众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管”的战斗堡垒。
片区党建工作站工作由镇、街道党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为直接责任人。
组织设置
(一)片区党建工作站设站长、副站长、成员、工作人员等职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站内日常上传下达等工作。
(二)片区党建工作站站长由镇党委委员、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中具有领导工作、党务工作经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成员和工作人中由工作站辐射村的村支书、镇(街道)优秀党员干部及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党代表、大学生村官党员、党员志愿者、离退休党员等担任。
职能职责
(1)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开展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基层党员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实用技术;指导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指导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贡献;指导发展党员;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抵制“四风”等不良倾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联系服务群众,确保群众办事不出村。指导各级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3)开展民意收集,指导镇村党代表工作联络处工作,协助各级领导干部、党代表到基层直接面对群众,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的诉求,使各级党委决策充分体现民意。
(4)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级基层党组织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工作。依托服务平台,设立服务热线电话,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商制度
为加强辖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效能建设,提高工作实效,
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制定本制度。
1.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由站长牵头以专题形式召开。
2.会议内容范围包括基层党建工作、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党代表联络工作等。
3.参会人员为本站成员和议题涉及的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4.会议召开前,要提前将会议主要内容、要解决的问题通报给相关参会人员。
5.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事先要将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提交。
6.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向辖区各村(社区)党组织通报情况或公示。
(二)工作人员职责
1.站长负责主持党建工作站的全面工作。
2.副站长负责党建工作站的计划部署、协调检查和落实,负责所辖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3.担任村(社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站成员,负责本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日常工作和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推进工作站各项决议、决定在本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宣传贯彻落实和完成工作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4.工作站其他成员主要是配合站领导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做好上传下达及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三)列席村(社区)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辖区村(社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1.列席的会议为辖区村(社区)召开的会议。
2.对村(社区)邀请并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应当派员列席参加。
(1)涉及上级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2)涉及辖区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以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计民生问题决策;
(3)涉及辖区村(社区)党的建设工作。
3.列席会议的人员,站内非所在村(社区)干部的其他成员。
4.列席人员会议前就会议的议题进行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民意。
5.列席人员对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6.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四)督导协调制度
为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全面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1.切实加强对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督导、协调和服务,不参与、不代替村(社区)党组织具体工作。
2.动态指导督促辖区村(社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推进辖区内外基层党组织经常性互动交流。
3.组织引导辖区党员和群众以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共同目标为纽带,积极参与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
4.充分发挥辖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村(社区)工作。
5.组织和协调联镇包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共建”活动,努力实现各方资源共享、精神文明共创、村(社区)事务共管、社会稳定共保。
6.坚持平时与定期督导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结果向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进行反馈。
7.督导协调工作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肃纪律。
(五)定期汇报制度
为促进党建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站负责人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向镇(街道)党(工)委进行汇报。
2.汇报内容包括工作站和村(社区)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党建职责履行情况;基层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基层组织其它需要汇报的事项。
3.汇报采取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方式进行。
4.汇报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阶段和年度工作重点进行汇报。内容要客观真实、科学准确、简明扼要、特色鲜明、紧扣主题。
5.站、村(社区)落实党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的情况,纳入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体系进行评价。
(六)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实行每天值班制,其中每周一和周五各安排至少两名值班。
2.值班人员负责正常工作秩序,接待群众申诉和来访等工作。
3.全面负责当日各类申请事项的受理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
4.对需到镇里办理的群众委托事项,由当班人员负责代办。
5.对易激化纠纷、群体性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要及时向站长和镇政府汇报,并积极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落实措施抓好事态稳定工作。
6.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7.值班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站值班的,应提前一天向站长汇报并做好调班。
(以上六项为主要上墙制度,以下制度暂不作要求)
(七)首问责任制度
1.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有事来访,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
2.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根据服务对象提出的要求,应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或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办理、答复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已备查询。对手续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对属于本工作站职责的事项,首问责任就直接受理,或与具体承办人衔接,做好交接。具体承办人因事不在办公室的,要主动联系承办人,并将联系结果(如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间、联系方式等)告知服务对象。
4.对不属于本工作站职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热情说明情况并主动告知办理该事项的有关去向或直接引导服务对象到党群服务中心窗口。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周到细致,充分体现公仆品质和工作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
6.首问责任人本人不能解答或办理的,严禁以“不知道或办不了”为由一推了之。首问责任人当时确因公务繁忙,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予解释说明,并委托他人接待。
(八)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工作站受理服务对象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2.对即办事项,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办理,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立即对服务对象提出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所需时间期限。
4.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九)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站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1)在服务值班时擅自离岗,或在值班时干私活的;
(2)不按规定受理或办理有关事项,经检查发现或被举报属实的;
(3)对来访群众推诿、粗暴刁难,或者应当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应当答复而不予答复的、故意拖延、拒绝依法办理的;
(4)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工作作风问题年内被群众投诉两次以上;
(6)有其他应追究工作责任的失职失误行为的。
2.追究工作责任和惩戒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建议上级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