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批业务基本流程及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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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的基本流程及关注点
国有银行一般分为总行、省分行、市分行、支行四个层级。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因规模所限,不完全按行政区域设置,一般分总行、分行、支行三个层级。每笔信贷业务,都是从基层支行开始做起,然后再对应市分行和省分行的某个主管部门。
具体步骤:
1、建立合作关系。支行与客户之间建立联系,达成业务合作意愿。
【关注点】对借款额度要有准确表述,切忌“越多越好”之类的说法,因为这样既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也容易使人产生企业资金周转不畅、有可能形成资金断链等错觉。接触中,可以透露对银行提供存款支持等有利事项。
2、支行贷前调查。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信贷业务部门经理、客户经理,一起到企业实地调查,并听取企业领导的经营情况介绍。介绍中,要结合实际,说明当前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对本公司的影响不大,或自己如何克服了政策和环境的负面影响。银行还会通过网络进行调查,看企业及企业领导、股东,是否有负面信息,人民银行的征信是否正常,通过法院、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
查询是否涉诉,房地产状态是否真实等。企业应关注此间的网络信息,提前做好准备。万一有负面信息,应提前删除。
最好邀请银行调查人员到生产车间、存储场地,边看边说,银行人员会随机提些问题,企业回答起来比较方便,双方都好接受。企业汇报结束前,一定要把企业的发展规划、发展前景描述清楚,让银行感觉到企业的发展前景向好。
有的行领导不一定和信贷部门一起参加贷前调查,但会单独到企业考察,除非与企业领导非常熟悉,对企业非常了解。
如果调查过关,客户经理会给一张《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或者约定发送企业邮箱。
【关注点】企业规模大小,经营是否正常;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工作秩序是否良好,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发展前景如何等。主要是感观性、表面化的。如果有荣誉证书、牌匾、专利、政界领导人调研图片,以及企业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资料等,应该一并提供。
3、支行上报分行。支行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如果同意合作,会安排客户经理,并撰写报告,向市分行做专题汇报。一般市分行会有贷前沟通会,听取各支行的项目汇报,当场决定是否上会、继续跟进、深入调查、放弃合作。
为了提高成功率,企业应提示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在沟通会前,通过适当方式向市分行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公司
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中小企业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负责人进行汇报沟通,争取支持。
【关注点】密切与支行行长的关系,争取支行行长亲自向上级汇报和协调。上级行非常重视支行一把手的意见。企业应向支行表达愿意一起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意愿,争取与市分行有关部门领导和客户经理的直接接触,这样更有利于市分行了解企业。
4、市分行贷前调查。市分行沟通会通过后,由风险部、业务部(公司、机构、中小、房金、国际)组成联合小组,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一般会有一个风险部的副职牵头。调查内容与支行基本相同。但会更关注一些财务指标,及细节性、实质性问题。比如:库存、现金、应收账款、银行流水等情况。一般小银行对财务账查看的更加仔细,要做到基本一致。万一出现数据与事实不一致情况,要有能够自圆其说的合理解释。
有的客户经理会关注企业注册资金的来源,关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从业能力、从业经验。当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人时,要有合理的解释。
【关注点】在与银行人员交往中,企业领导必须回避黄赌毒及涉黑话题,防止出现负面猜忌。企业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对银行的各种提问和要求,不埋怨、不推脱、不牢骚,如果确有不方便之处,可以及时向企业领
导汇报,然后跟银行领导或业务人员进行单独沟通。不能让银行感觉到企业不配合,或企业有隐私不愿公开等。也不能出现员工对企业自我揭丑,丧失信心等。因为这可能折射出企业管理出现了问题。
5、撰写授信报告。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开始撰写报告。
【关注点】此间银行客户经理会有一些随机性的问题向企业提出,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在银行直接为客户经理服务。这样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否则会因为某个细微的问题而停滞不前,影响业务进度。企业经办人员的精神状态,会影响到银行对企业的看法。
6、审批会前的准备。这个阶段,所有上报材料已经到了审批人手中。审批人会根据审查材料情况,根据个人的特长及风险偏好,找出一些问题,有的问题甚至是致命的。这个时候银行客户经理的态度是与企业一致的,都在谋求审批成功。企业应主动协调支行领导,安排支行部门领导或客户经理,向审批人沟通汇报,争取支持。
【关注点】审批会一般由1个牵头审批人(领导)、3-5个审批人组成。牵头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会前沟通很重要。支行都会有相关的沟通渠道。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审批人的关注点在哪里,疑问在哪里,审批人的态度如何。这样,可以有的放矢地对相关审批人进行答疑、公关,解除审批人的
疑虑,保证审批通过。有的问题当时无法回答,可以告诉审批人能够解决,然后回来研究应对办法。如果关系过硬,可以直接请审批人帮忙,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与牵头审批人、及部分审批人进行了有效沟通,成功率就会很高。
7、信贷审批会。如果通过,就按银行的要求,及时落实条件,实现放款。
【关注点】最后环节不能放松。不能以为已经审批,就万无一失了。只有放款到账,才算成功。很多时候,国家及上级行的政策调整,某领导人的无意关注,其他区域发生突发事件,都可能影响放款,甚至无限期拖延,直至企业放弃。
8、做好迎接贷后检查的工作。银行的各项外部(人行、银监会、审计等)、内部(上级行、内部审计、业务专项合规检查等)检查非常多,要保持与银行客户经理的密切联系,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完善各项资料。这样也可以为今后的合作奠定基础。
【关注点】按照银行要求,完善档案资料。资料要齐全、完整、真实、丰富。在日常工作中,多用心,多收集。除纸质材料,还可以图片、电子、印象等。
重要提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比较关注“三品”,特别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更是如此。所谓“三品”,即人品、产品、押品。
人品,是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人品。银行一般
认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品有问题,即使企业资金不出问题,还款也是没有保障的,因而信贷资金存在风险。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人设计黄赌毒及涉黑的,基本一票否决。
产品,看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质量是否过关,是否有销路,通过这些来判定资金的回笼情况,以此界定信贷资金会不会出现风险。如果能够通过数据判断出,当年及下年的销售收入会好于上年,就基本没有问题。
押品,就是抵押物的问题。看押品是否真实,评估价格是否合理,所有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是否对外出租或承包等。分析万一信贷资金出现风险,押品是否容易处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会出现不能处置等意外情况。
“三品”问题是银行信贷人员关注的热点,企业应在与银行交流中予以格外关注。
2017年4月5日
附:
国有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识别客户风险,提升相关岗位贷前尽职调查水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对公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建设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贷前尽职调查是指为向信贷业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信贷人员1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客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出具调查结论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类表内外对公信贷业务。
第四条 [调查原则]
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调查、客观审慎、勤勉尽责、结论明确”原则:
(一)双人调查。贷前尽职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共同实施完成。
(二)客观审慎。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审慎地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甄别真实性风险。
1本指引所称信贷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勤勉尽责。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客户信息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
(四)结论明确。信贷人员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充分揭示,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清晰的调查结论。
第二章贷前尽职调查方式
第五条[调查方式]
贷前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一)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亲赴相关现场(包括客户生产经营现场、保证人生产经营现场、项目建设地、抵押物或质物所在地以及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其他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账务核实、面谈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走访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核实客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与相关账务信息一致;
2.走访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所在地、存货存放地,核实固定资产、存货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是否稳定,保管措施是否适当;
3.查验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核实关键财务数据是否“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异常会计科目或大额往
来款项是否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相符;
4.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等信息。
(二)间接调查
间接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从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记录、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信息;
2.通过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金融同业、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通过咨询客户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了解客户生产、经营、信用、行业地位等情况;
4.通过收集整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有关客户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调查记录]
调查过程中,信贷人员应尽可能通过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录音、电话记录、咨询函证、拷屏图像等各类书面文件或视听资料对调查过程予以记录。
第三章贷前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基本流程]
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基本流程包括业务受理、调查前准备、实施调查、撰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审核和调查审定六个阶段。
第八条 [业务受理]
信贷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客户基本情况、行业属性、申请用途及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准入标准、信贷政策,提出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贷前尽职调查。
第九条 [调查前准备]
(一)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权责对应、平衡制约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经营管理责任人员包括经营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责任人对调查过程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调查评价的客观性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的准确性、风险的可控性以及营销策略的可行性负责。
(二)组建调查团队。经营责任人负责组建调查团队。调查团队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组成,具体由经营责任人指定。调查团队各信贷人员共同对贷前尽职调查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经营主责任人或经营责任人有权根据客户重要性、申报业务金额和风险程度,增加调查团队人员数量或亲自参与具体调查。
(三)拟定调查提纲。实施调查前,经营主责任人应组
织调查团队拟定调查提纲,对调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明确调查目标、调查方式、调查分工、调查程序以及调查重点等事项。
第十条 [实施调查]
(一)调查团队应以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并将实地调查结论与间接调查结论进行相互验证,结论不匹配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调查过程中,调查团队各信贷人员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实施调查,对应调查而未实际调查或调查未果的,应说明原因。
(三)集团客户的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由管辖行或管辖行指定的牵头行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单位的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由各成员行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撰写调查工作底稿]
调查结束后,对不具备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返还相关材料;对具备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调查团队应撰写《某某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调查工作底稿”,模版见附件),对客户情况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陈述和分析,并提出营销策略意见。
调查工作底稿经调查团队全体信贷人员签字确认后,报经营责任人审核。
第十二条 [调查审核]
经营责任人对调查团队提交的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并出具审核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责任人应要求调查团队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查:
(一)调查方式或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客户基础资料或基础资料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
(二)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用以分析判断的依据存在明显瑕疵;
(三)调查工作底稿记载内容不全面或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四)调查工作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和营销策略意见;
(五)经营责任人认为应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查的其他情形。
调查工作底稿由经营责任人审核确认后,报经营主责任人审定。
第十三条 [调查审定]
经营主责任人应根据市场环境、业务风险以及预期收益等因素,对调查工作底稿做出审定意见。审定意见类型包括同意申报或终止退回。
经审定同意申报的调查工作底稿应归入信贷档案,作为编写、核实、验证相关申报审批材料的客观依据。
第四章贷前尽职调查内容
第一节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 [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调查]
查阅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了解客户发展的历史沿革,核实客户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可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股权结构调查]
查阅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股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了解客户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等信息,并对客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认缴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核实。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重点调查资产价值评估及产权过户情况;对近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的客户,应重点对其股权结构变化、资产负债规模变化、债权承继以及债务承担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判断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管理调查]
(一)了解客户内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决策程序、员工数量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判断客户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
(二)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媒体及互联网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从业经验、信誉与口碑等信息。
(三)通过实地查看客户员工工作现场、与客户员工交
谈等方式,了解客户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信用状况调查]
(一)利用建设银行内控名单、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CRMS系统)、小企业客户早期预警工具调查客户在建设银行是否有违约记录或预警信息。
(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记录2、负债规模、对外担保3、逾期垫款等情况。对负债金额、合作金融机构数量在短期内发生异常增减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出现违约、下调信用等级、压缩融资规模等情况。
(三)通过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机构、金融同业、供应商、销售商、客户雇员等渠道,调查客户是否发生重大经济纠纷、重大合同违约、拖欠税款等情况,特别关注客户是否被列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以及行业协会的黑名单,例如,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税务部门列入欠税名单、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银行业协会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以及被列入海关黑名单、外管局黑名单等。
(四)对于集团客户,应按照上述方式调查其主要成员企业(包括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关联企业)的信用状况,跨区域成员企业的信用状况可委托成员行或成员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
(五)对于对债务人提供增信支持,或对债务偿还起到
2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我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相关规定执行。
3对外担保包括对外担保金额、被担保对象、担保集中度、担保期限及担保债务状态等。
督促约束作用、或承担实质性清偿义务的利益相关方,应对其支付或代偿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国内保理业务,应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付款能力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付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保理项下货物入库及销售情况;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分析付款人的财务状况是否正常,重点关注其应付账款明细、应收账款明细、供应商明细,判断客户与付款人交易往来的紧密度和稳定性。
2.对于建设银行实质承担买方风险的买断型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应对进口商支付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商是否发生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停业整顿及破产重整等对其支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进口商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历史记录。对于向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应调查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国别风险、双方历史合作记录、进口商交易集中度等事项。
3.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对核心企业支付能力进行调查。通过走访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条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心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是否发生变化;通过调阅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合同等方式,分析核心企业与链条企业依存关系的紧密度及稳定性是否发生变化;通过调阅历史交易记录及资金往来明细,调查核心企业与链条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与交易记录相匹配、是否与核心企业及链条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4.对于集群化、批量化融资业务,应对第三方平台代偿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租金及管理费收取是否正常;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挪用、截留客户群资金等行为;第三方平台承诺的风险补偿措施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具备连带风险化解及代偿能力。
第十八条 [私人控股企业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调查] (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4查询客户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包括客户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家族成员控制的关联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债务逾期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以及社会缴费情况等,分析其信用状况。
(二)通过走访客户所在商圈、市场或相关人员居住街道、社区等方式,调查客户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社会声誉是否良好,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是否涉足民间借贷。
(三)通过司法机关、媒体及互联网信息平台查询客户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是否涉及法律诉讼、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关联关系调查]
(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建设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CRMS系统),查询客户关联关系图谱,核实客户关联关系。
(二)对照公司章程、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4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我行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相关规定执行。
分析,了解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情况,核实关联企业是否纳入集团统一授信、是否存在多头授信或过度授信、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虚增利润、是否利用关联担保转嫁经营风险。
(三)通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客户现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客户与上述人员控制或兼职的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性。
(四)通过查验客户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判断客户与其存在长期投资关系或密集、大额资金往来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 [决议性文件调查]
查阅公司章程,核实有权决议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否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或提供担保的决议性文件(包括决议及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并对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参与表决并签字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权人签字是否真实等。
有权人委托他人表决的,应调查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核实受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决议性文件的资格;以共有财产设定担保的,应核实是否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调查]
对于大中型客户,应通过查阅客户发展规划书(如有)、实地与客户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了解客户近期经营计划及远期发展战略、规模扩张或规模控制计划、业务转型规划、重大投资及在建项目等信息。对于集团客户还应了解拟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业务板块、成员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
第二节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调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转情况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财务信息等方式,分析客户生产经营运转是否正常,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费用缴付情况。客户水费、电费是否按时缴纳,水、电用量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客户是否拖欠税款,应交税额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员工工资及福利是否按时足额支付。
(二)生产营运情况。调查客户生产线运转、产能利用、库存变化、订单数量变化、订单执行及回款情况,核实客户是否出现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停滞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对于在建项目,应调查项目投资计划、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进度,分析项目投资是否与施工进度相匹配;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应调查项目是否已投产、达产,核实项目实际现金流是否与项目评估预期相符。
第二十三条 [主营业务调查]
(一)通过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查询外部相关机
构公示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主营业务产能规模、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及占比、销售利润率、手持订单量等信息,并与近年度同期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客户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1.对于制造类企业,应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种类及其构成,分析主导产品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
2.对于贸易类企业,应调查订单数量变化、订单执行及回款情况,分析其主营业务是否出现滞销、库存积压等情况。国际贸易类企业还应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国际收支量数据等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3.对于投资类企业,应调查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回报以及投资管理等,分析企业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和收益性。对于非股权投资,应调查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对于股权投资,应调查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情况。
4.对于服务类企业,应调查其主体服务类型、市场定位、市场需求、市场前景以及生命周期等,分析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具有同业竞争优势、是否过度依赖单一市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5.对于事业法人,应调查其事业发展状况,包括其所涉及的领域、发展规模、供应或服务社会能力、专业实力评价等,并结合其事业收入情况、市场地位、资质等级和行政隶属级别等综合分析判断市场发展空间及吸纳能力。
(二)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审核客户相关
材料等方式,调查客户主营业务及经营策略是否发生变化:
1.调查客户是否出让主营业务资产,是否对主营业务、行业属性、经营策略进行变更。
2.调查客户是否跨行业经营,是否进入不熟悉的业务领域开展非主营业务大额投资,结合非主营业务占比增长情况分析客户是否存在主营业务不清、非主营业务过度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场营销情况调查]
(一)销售模式调查。通过查阅客户历史交易记录、走访上下游交易对手等方式,了解客户营销策略、销售模式及覆盖区域、上下游企业供销关系等情况,分析客户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二)市场结构和销售网络调查。通过查验客户应收账款明细和发货单等销售凭证,了解客户主要销售市场分布、原材料及主要供应商、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等情况,分析客户的市场结构是否合理、产品销售是否过度依赖单一市场。
(三)货款结算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客户销售结算方式、资金回笼情况、资金垫付情况、存货周转周期,了解客户应收款项的结构与垫付期限,分析客户资金的回收风险。
(四)销售收入和利润调查。通过调查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和各环节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以及销售收入等账务信息,对比客户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分析产品产量、毛利率近年度的变化情况,判断客户的实际盈利水平。
对于进出口企业,应通过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
系统、税务局网站、海关网站以及媒体披露等渠道对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进行核实,对利润率大幅低于正常水平的贸易型企业,还应通过比对海关进出口数据、国际收支数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假贸易或利用关联交易虚增销售收入。
第二十五条 [盈利模式及竞争力调查]
(一)通过调查客户各业务板块的市场份额及实现盈利的途径与方式,分析客户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情况。
(二)通过调查客户产品创新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市场营销能力以及技术或经营模式先进性,分析客户市场地位的稳定性及竞争力的可持续性。
(三)查验客户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专利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相关材料,了解权利取得方式及受保护期限,分析对客户盈利模式及竞争力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六条 [上下游交易情况及成本结构调查]
查阅客户历史交易凭证或交易合同,了解客户上下游交易对手集中度及近三年变化情况、采购或销售模式、原材料或销售产品名称、销售结算方式及付款周期、上下游交易议价能力、关联交易及重大贸易纠纷等,分析判断客户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策略、应付预付款及成本管理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客户上下游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价格倒挂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行业风险调查]
通过收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信息、行业网站或杂志信息、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意见等方式,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以及环保政策,分析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和发展前景。
第二十八条 [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调查]
(一)通过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或资质证书,调查客户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环保是否达标,是否满足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是否发生环保纠纷或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二)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客户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判断客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经营有关要求。
第三节客户财务状况调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计报告形式审查]
对客户财务审计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财务审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审计说明和报表附注等(事业法人除外);查验审计报告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骑缝章是否清晰无误;对应当审计而未审计的财务报表,应调查未审计原因5,并由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
5对于小企业客户财务会计报表要求,按《某某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制度明确规定无需客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按其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财务报表真实合理性审查]
(一)审阅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财务账簿及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分析财务报表有关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的本年增加额。
2.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净值增加额+在建工程增加额+无形资产(土地)增加额≤长期负债增加额+所有者权益增加额+折旧增加额,若存在资金期限错配情况,应分析错配资金的合理性。
3.其他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等。
(二)通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客户主要不动产(土地、房产)、动产(机械设备)的抵(质)押登记记录,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结清贷款记录”信息进行比对,甄别客户隐性负债,核实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三)查阅财务审计报告,对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应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对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比对,若发现异常财务事项,应向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四)剔除报表中流动性不强、难以处置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五)将财务分析结论与实际调查结论进行比对,并结合相关历史数据,分析相关财务数据的合理性,财务分析结论与实际调查结论不匹配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主要科目调查]
审查的会计报表科目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存货、或有负债、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等。
(一)货币资金
查验对应财务报表时点的货币资金总额的银行对账单,并核实货币资金是否以保证金或监管资金、质押资金等被限制流通的形态存在。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土地房产:查阅客户主要土地和房产的权利凭证和价值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凭证、财产税单、评估报告等),核实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投资金额,分析其权属是否清晰、权利取得方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设立抵押以及评估价值是否公允。对于租用的土地和房产,应查阅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年限和租金交付等情况;对于在建工程,应调查在建工程的建设目的、是否设立抵押以及会计支付与建设进度是否一致,评估在建工程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
2.生产设备:实地查看客户主要生产设备,了解设备的权属、购置时间、使用年限、产品标准及市场价格,核实客户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实际产量以及主要生产设备是否设
定抵押或存在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等情况。
(三)应收账款
通过查阅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结合企业间业务往来、历史回款情况,判断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对于回款周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判断客户是否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可供周转。
(四)其他应收款
通过查阅其他应收款明细,了解客户主要债务人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相关信息及占用资金的原因和期限。对于具有投资性质的其他应收款项,应根据回收期限分析其未来流动性。
(五)应付账款
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相关内容,分析应付款周转天数是否合理,应付款债权人(供应商)及其分布情况是否与客户实际交易情况相符。
(六)存货
查验存货清单、账龄分析表(如有),了解客户主要产成品和原材料价值波动情况、存放地点及状态,分析存货周转天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积压、毁损、滞销及其他变现风险,是否虚增或调减存货。
(七)或有负债
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以电话、询证函等形式咨询客户上下游企业、合作银行等,对客户或有负债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关注客户对外担保的事项及重大未决法律纠纷等,分析
或有负债转化为现实义务的可能性。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还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公司公告或财务报告,核实其或有负债情况。
(八)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
通过查阅近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情况,分析客户销售收入与利润变动是否相符,销售收入及成本是否出现大幅波动,波动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关键财务数据或与关联企业虚增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务状况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融资结构的类别比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或有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动比率等,结合长期租赁、担保责任等未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会对客户偿债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因素,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资产是否有良好流动性,应收账款增减变化与销售收入、利润变动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短资长用风险,是否具备较强还本付息能力。
(二)盈利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客户营业毛利率、净利率、利润率、资产净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结合会计报表的表外损益、未分配利润项目、现金净流量等相关信息,分析客户的盈利能力以及盈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三)营运能力分析
通过客户营运资产、营运负债、营运资金需求、营运资
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信息,结合客户资产周转情况及表外相关信息,分析客户是否具备较强的营运能力。
(四)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对客户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量及各分项目进行分析,结合客户行业特征、生产经营规模以及经营生命周期等因素,分析客户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是否与营业利润相匹配,是否主要依靠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弥补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缺口或满足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
第四节银企合作情况调查
第三十三条 [客户与金融同业合作情况调查]
调查客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应尽可能涵盖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类型、最近两年末及最近季度末存款余额、有效期内的授信额度、授信产品种类、授信余额、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历史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于建设银行存量信贷客户6,应从信贷产品种类、担保措施优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维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三十四条 [现有授信方案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建设银行对公信贷流程管理系统(CLPM)等方式,了解存量信贷客户在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总量、现有额度授信结构及执行情况、现有信用额度历次审6本指引所称存量信贷客户是指在我行有信贷余额的客户。
批情况及授信产品的实际用途,重点调查信用额度前提条件、持续条件及审批附加条件的落实情况,对未能落实相关条件的,应查明原因,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授信方案的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 [现有债项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调查存量信贷客户贷款持续条件及信贷审批附加条件的落实情况、贷款资金用途及流向情况、抵(质)押物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债务人还款来源变化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信用等级及资产分类变化情况、贷后检查整改情况等,分析判断客户偿债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第三十六条 [授信需求调查]
(一)对于经营周转类额度需求,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客户经营规模、业务特征、销售利润率、自有资金及营运资金循环周期等因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现有负债及偿债能力,分析客户经营周转类额度需求的合理性。
(二)对于专项贷款类额度需求,应调查专项贷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行业信贷政策、项目行政许可、建设进展及资金来源等,分析客户专项贷款额度需求的合理性。
(三)对于贸易融资类额度需求,应根据客户进出口量、同业授信额度、资金周转率、建设银行业务占比等指标进行合理测算。
第五节项目基本信息调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立项材料调查]
(一)发改委立项材料调查。通过查询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网站相关信息,核实批复机构的权限和管辖范围,核实项目批复方式(主要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类)的合规性以及内容的完整性。
(二)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材料调查。通过查验批复原件或查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公示信息,核实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要件材料调查]
查验项目要件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复》、《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节能评价意见书》、《安全生产评价意见书》以及《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议意见》等,核实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本金结构调查]
通过查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相关财务信息,核实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所有者权益是否符合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
以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核实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出资比例,最终作价是否综合考虑评估与市场价值差异,防止客户以高估资产价值的方式虚增资本金;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四十条 [项目资本金投入调查]
通过查验资金账户的相关会计凭证,收集并审核验资报告或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核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分期、足额到位。
通过内外部资金监控手段,调查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合理合规,核实资本金是否来源于银行贷款、理财产品筹资等非权益性资金或信托计划筹资等债务性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情况调查]
通过持续监控账户资金流向,分析资金用途、资金流向是否与项目建设相吻合、项目建设进程是否与合同履行进度相匹配。
第六节交易背景调查
第四十二条 [交易合同信息调查]
(一)通过查询交易记录、核实交易信息,判断客户是否与交易方建立合作关系,是否已订立与信贷需求相对应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金额是否与客户资产规模相匹配。
(二)审查交易合同相关信息,与上下游交易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合同生效时间、有效期限、交易价格、付款时间、交易对手等合同要素是否符合逻辑和行业惯例。
(三)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的,应参照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分析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
降低负债或夸大经营业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第四十三条[交易证明文件调查]
(一)查验货运单据、保险单据、通关证明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实借款人运输费用、保险支出、进出口报关或其他费用性支出与交易合同是否匹配。
(二)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或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查验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发票记载信息(销货方名称、销售货物名称、价格等)是否与交易合同一致。
(三)通过实地走访仓储现场,核实货物实际仓储状况是否与货物出入库、货运以及质检单据所记载信息相匹配;通过实地走访交易对手,核实交易服务是否已交付使用,许可使用价格及期限是否与交易证明文件所记载信息相匹配。
第七节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
第四十四条 [融资用途调查]
对于新增信贷客户,应通过对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结合客户生产经营和投资的实际资金需求、资金周转周期和回收周期,以及客户的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判断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融资实际用途是否真实,融资申请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平衡分析融资申请的必要性,以及该融资申请能否支持其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
对于存量信贷客户,应通过监测并延伸追踪客户(受托
支付方式下为收款人)信贷资金在建设银行系统内的后续流向、查验贷款资金支付清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入库单等)、实地核实交易物品或服务状态(包括物品的交付、仓储状况以及服务的使用情况等)、实地核实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资金使用匹配情况等方式,分析判断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对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对新增授信需求的可行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还款来源调查]
通过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分析,结合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净现金流量的动态分析,判断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源是否稳定、可靠,是否能保证还款计划的实施和落实。
第八节风险缓释措施调查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调查]
对保证人的调查比照借款申请人执行,重点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资格,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准入要求。
(二)保证人是否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书面同意。
(三)保证人对外担保及负债的规模是否适度,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债务代偿能力。
(四)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代偿义务或串通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截留或挪用贷款资金等行为。
(五)保证人是否了解客户借款的真实用途,保证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经济动机。
(六)保证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保证人是否具有代偿性现金来源、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保证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关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保证限额的规定、保证人与客户之间的互保或交叉保证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关于授信额度占用的规定。
(七)对于异地保证人,应通过实地调查与保证人所在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关注保证人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八)对于境外保证人,应核实其所在国或注册国是否设有外汇管制或其他资金汇出汇入限制。
第四十七条 [抵(质)押担保调查]
根据抵(质)押物的种类和特点,按照建设银行押品管理制度要求,对抵(质)押权效力以及抵(质)押物价值、风险缓释效果、变现难易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重点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为抵(质)
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对抵(质)押物享有排他性的处分权。
(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抵(质)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抵(质)押物上是否存在税款优先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其他成立在先的抵(质)押权等优先于建设银行抵(质)押权的权利。
(三)调查抵(质)押物当前状态,核实其是否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是否发生价值减损。对于已出租的抵(质)押物,应调查租期、租金交付情况及承租人使用情况、分析出租对抵(质)押权实现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发生价值减损的抵(质)押物,应调查价值减损的原因,评估其价值走势;对于异地抵(质)押物,应通过实地调查与委托抵(质)押物所在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关注抵(质)押物状态是否发生变化。
(四)担保人是否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以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设定抵(质)押担保的,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担保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担保的,须取得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抵(质)押物是否可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总值是否可以覆盖其担保的债权本息,建设银行能否成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六)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土地使用权取得途径、权利性质、土地用途,核实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
(七)抵(质)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不利于抵(质)押权实现的情况。
(八)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通过调查担保人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担保人利用客户代为融资、挪用贷款资金或提供过桥资金掩盖客户资金链紧张等问题。
第五章调查工作底稿管理与运用
第四十八条[调查工作底稿撰写要求]
撰写调查工作底稿应遵循“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信息准确、结论明确”的原则,对客户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客观地分析客户情况和业务风险,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四十九条[调查工作底稿运用]
调查工作底稿是体现贷前调查过程、履行规定动作、揭示客户风险、拟定营销策略、推荐业务方案的基本载体,是建设银行客户选择、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审批、信贷发放、贷后管理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工作共同的基础分析材料,同时也是编写、核实、验证相关申报审批材料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重检与更新]
经营主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底稿的更新与重检:
(一)每季度根据客户最新情况对调查工作底稿中客户相关信息及银企合作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综合授信或信用额度审批申报前1个月内,对调查工作底稿内容进行全面重检。
(三)新的信用额度方案生效后,对调查工作底稿中现有授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更新。
(四)集团客户调查工作底稿由管辖行或管辖行指定的牵头行负责组织填报、更新与重检,成员单位调查工作底稿分别由各成员行组织填报、更新与重检。
对于拟提交的最新的项目调查评价报告、客户调查评价报告、客户信用评级报告、授信审批请示文件及各类政策例外核准材料的相应信息应从调查工作底稿中获取,对于两者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审批。
第五十一条 [档案管理]
对历次重检与更新的调查工作底稿以及调查获取的客户基础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面谈记录、查询结果反馈单、财务报表、权利凭证、电话咨询记录、函证咨询往来信函、现场照片、拷屏图像等各类书面文件和视听资料)应按照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五十二条 [监督管理]
总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全行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分行应加强对辖内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问题整改]
对各类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与贷前尽职调查有关的问题,各级分支机构应严肃对待、及时整改。
第五十四条 [责任认定及追究]
经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某某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于形成案件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免责条款]
对于符合《某某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中责任减免有关规定的,可按实际情形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差别化调查]
为提高贷前尽职调查针对性和时效性,经营主责任人可根据客户类型、业务风险等差异,对调查方式和内容进行差别化安排:
(一)对于新增信贷客户,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与分析。
(二)对于存量信贷客户,应侧重对客户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风险缓释措施和融资用途等调查与分析。
(三)对于纳入名单制管理的总行级战略性客户、总行级重点客户以及重点项目法人7应侧重对客户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融资用途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
(四)对于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应侧重对客户融资用途、担保物权属以及担保人担保意愿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对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
(五)对于调查内容、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票据贴现业务、网络银行信贷业务、小企业信贷产品、涉密机构信贷业务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及业务类别,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在本指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七条 [解释]
本指引由某某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补充说明]
本指引中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生效]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重点项目法人一般是国家级、省级发改委批复设立的项目法人。
附件:
某城商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授信决策水平,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规范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授信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某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某银行授信审批中心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共6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
第三条授信管理部作为授信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授信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授信审批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总行经营方针,审议制定分行授信政策、授信业务发展战略;
(二)审议分行信用评级、授信管理等主要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议支行同意的各项授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及我行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四)审议年度客户授信额度及授信方案;
(五)监督授信的发放,保证其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授信政策、原则的要求;
(六)审议与授信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
(七)协调和掌握信贷资金在贷款种类、方向上的投放,合理安排和控制信贷资金的总体结构;
(八)审议风险授信业务的化解方案;
(九)审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收回授信、并决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
(十)审议其他事项。
第五条授信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筹备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
(二)审查待审议授信事项及授信资料;
(三)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批委员会意见,并按意见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各机构具体实施承办;
(四)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五)负责整理会议相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六)落实授信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授信审批委员会主任请假;
(二)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与会委员发表意见,保障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集体审议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对提交授信审批委员会的审议事项进行质询和讨论,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阐明观点,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干扰他人发表意见;
(四)独立投票表决,并对审议事项承担表决责任;
(五)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陈述。对分行业务发展部参与调查的授信业务,由相关支行陈述调查报告,分行业务发展部陈述授信调查意见,授信管理部负责陈述审查意见;对支行独立调查的授信业务,由相关支行陈述调查报告,业务发展部和授信管理部负责陈述审查意见;
(二)问询。授信审批委员会向汇报人问询陈述事项的相关情况,陈述人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审议。委员围绕审议事项展开讨论,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或确定表决条件;
(五)表决。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条议事规则
(一)授信审批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二次,每周一、三下午召开会议,但根据需要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和缓急程度,决定随时召开会议。
(二)出席人员。原则上每次出席授信审批委员会的委员应不低于半数,即不低于4人,委员对列入议程的授信业务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三)审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授信审批委员会可以对审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逐笔报告、逐笔审议表决的方式。
(四)表决方式。授信审批委员会采用委员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和补充调查三种。
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独立发表各自的表决意见,不受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的干扰。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必要时可注明附加条件和要求;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汇报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调查补充资料后,再审议和表决的,可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五)表决规则。授信审批委员会付诸表决事项,须至少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投“同意”票方为通过。
经授信审批委员会表决两次未通过(再议或不同意)的事项,一般半年之内不得再提请审议。
(六)事项变更。授信项目审批通过后,上报机构需要变更有关授信条件的,须及时向授信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授信申请及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授信业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会议记录
授信审批委员会应有会议记录,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姓名;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
(三)会议内容;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批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表决结果;
(六)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员记录的其他内容。
授信审批委员会记录作为重要档案进行管理,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条会签
为提高审批效率,对一些优质客户急需的审批业务,经授信审批委员会主任批准,可灵活地采取会签审批的方式,为优质客户的授信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一)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与待审议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不再继续参加该项目的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发现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与待审议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并更换委员。以下情况可视为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与待审议项目存在利益冲突:
1、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与待审议项目的客户存在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关系;
2、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与待审议项目的通过具有较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3、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独立性的情况。
(二)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为保证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结果反馈的全面、完
整,授信管理部负责反馈涉及各报批单位全部相关审议事项的审议结果;其他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报批单位反馈相关审议事项的审议结果。
(四)授信审批委员会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复制或传播授信审批委员会档案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某银行唐山分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某银行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