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韬诉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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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韬诉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商报》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重新在发布报名考试的《成都商报》上以相同的形式、版面、和位置发布的广告中,取消了以前身高限制的规定。
原告诉求
原告在起诉中写道: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请求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
法院判决
受案法院认为,蒋韬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诉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平等权在世界各国中的宪法地位
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表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
平等权在我国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
宪法诉讼会泛化吗?
在有学者肯定平等权案件进入司法诉讼是我国法治的一个进步的同时,也有学者表示了担忧,那就是担心宪法诉讼会泛化。有学者认为:宪法诉讼案件多了,各级基层法院纷纷仿效,这就意味着一个地方的法院可以挑战国家立法机关,所以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宪法,一是立法不作为,二是出现立法危机,如立法机关公然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司法机关不能跳过法律法规去引用宪法。
问题思考
在本案中,成都分行将身高作为招聘条件,是否构成了身高歧视,进而侵犯了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