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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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12]191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
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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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和经济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以之为基础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有关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内各生产经营环节的资产运营、现金流量、经营目标和重点财务指标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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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章财务预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促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财务预算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履行相应职权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平衡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并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协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企业财务预算预案;
(二)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及下达工作;
(三)跟踪监督和控制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五)审核和编制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六)协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认真做好本部门或者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编制、上报、控制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三)负责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
(四)负责研究、解决上报财务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上报并提出财务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和分析上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收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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