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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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完善我校行政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与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校长办公扩大会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包括:议案收集、议题拟定、制发通知、材料分送以及会议记录、编发纪要等。
二、会议议事范围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有:
(一)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乐竞(中国),以及规划、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推
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四)学校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问题。
(五)学校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的调配、考核与奖惩,学生学籍管理及学生奖励、处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的法律事务。
(十二)学校董事会关于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十三)需要向上一级行政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四)其它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应严格按照程度确定。一般由校长、
副校长提出,校长审定;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校长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校长应与党组织负责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予讨论。
第八条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研究的重要问题,会前有关领导或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或方案,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拟定《会议报告单》报校长审定。相关领导或部门应提前2天将拟提交议题及相关议题材料分送参会人员。
第十条各单位和部门提出需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按业务关系报职能部门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协调汇总其它部门意见,一般应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对于多个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又确需上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上会。
四、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应按已经确定的议题内容和顺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动议的议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原定议题议决后,再提出议决。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讨论某一议题时,应先由该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议题有关情况,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校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总结性发言,即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凡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要视议题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或有关专家、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校顾问委员会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全校改革、建设、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实施方案等,应提交学校党组织审批或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决议时,对会后需要落实执行的事项,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确需变更时,需再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复议。
五、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相关议题的与会人员应按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侯会。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会议主持人授权,任何人不得透漏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不得发表与会议决
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六、会议决议的实施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或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文件,由校长审签。
第十九条校长应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校长、副校长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校长、副校长可委托办公室对各单位和部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主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详细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但在未获准复议或复议未做出新的决议情况下,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