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竞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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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参考题
《动物防疫法》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参考题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何时修订颁布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2、新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章节和条款上有何差别?
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增加了三章二十四条。
3、《动物防疫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目的有5点,即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4、动物疫病分为哪几类?
答:《动物防疫法》第4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但上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包括哪些病种,《动物防疫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留待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来制定、公布。
5.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什么方针?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7.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8.如何做好基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1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机关有哪些?地方各级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0.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7条的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11.《动物防疫法》对种用、乳用动物以及宠物有哪些防疫要求?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8条的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12.处理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哪些相关活动?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14.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15.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由哪个机关负责?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义务?
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16.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哪个机关报告?
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6条的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7.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18.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8条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9.动物疫情由哪些机关认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7条的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0.动物疫情由哪些机关公布?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9条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21.法律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动物疫情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6条的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3.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负有哪些义务?
答:《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规定,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的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谁来负责?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而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来进行。
26.如何进行检疫申报?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2条的规定,屠宰、 或者运输动物以及 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7.动物、动物产品在哪些情况下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8.对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有权进行监督抽查?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对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29.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是否需要提供检疫证明?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4条的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同时,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30.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5条的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31.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被捕获后,是否可以直接饲养、经营和运输?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7条的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3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的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3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0条的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兽医;
三、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4.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具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35.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3条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36.什么是执业兽医?如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的规定,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37.法律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等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5、57条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可以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3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哪些监督管理工作?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8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9.官方兽医执行任务时,应具备哪些标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40.国家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如何管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1条的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同时规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如何保障?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2.在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动物被强制扑杀、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被销毁的,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3.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应当采取哪些健康保障措施?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7条的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0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7.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2条 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到、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8.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9.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对违法行为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0.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5条的规定,违法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用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1.对从事《动物防疫法》禁止屠宰、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52.兴办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7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7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检疫标志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5.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识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6.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0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7.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8.因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59.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0.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61.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2、畜禽养殖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63、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禽防疫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2)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64、在什么情况下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追溯?
答: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1)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2)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3)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4)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6)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65、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各要保存多长时间?
答: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66、何谓官方兽医?
答: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7、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68、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69、《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7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报检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 、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71、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 、胚胎、种蛋的,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 、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异地引种检疫审批表》,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输出地动物发生情况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种的决定。
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引种的,货主应当持同意引种决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报检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检疫,检疫合格的,应当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72、什么是“放心肉”?
答:放心肉是指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场(点)宰杀,并经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宰前、宰后检疫盖有验讫印章健康无病的畜禽肉。
73、什么叫劣质肉?
答:是指使用假劣饲料的猪肉、病猪肉、种公猪肉、老母猪肉、注水肉、变质肉等的统称。
74、什么叫病害肉?
答:指猪非正常死亡后,经非法屠宰加工,又违规销售或供人食用的猪肉,病害肉包括传染性疾病、普通病和寄生虫病病害肉。
75、新鲜猪肉有什么特征?
答:猪肉的肌肉呈淡红色,肉纤维细致而柔软。肌肉间含有较多的脂肪,因此,经加热后,肉味鲜美。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少,按之迅速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
76、优质冷鲜肉有什么特征?
答:色红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无霉点;肉质紧密、坚实;外表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无异味。
77、常见病害肉的特征是什么?
答:除有各种病的特殊病变外,大多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征象:皮肤大片或全身紫红或有红色斑块或多处红点,淋巴结肿大,出血,脂肪黄染,或外观显著异常。
①传染性疾病病害肉:胴体皮肤分别有不同形状的疹块、斑点,呈红色、淡白色、灰白色。肌肉暗红,脂肪带血,脏器有肿胀、出血点等。
②普通病病害肉:猪个体明显偏小,皮肤有点状出血,颈部部分肌肉有因药物注射而变质发黄的肉块,淋巴结一般为橄榄形椭圆形,灰白淡 。脂肪部分黄染。淋巴结边缘网状出血,或樱红色肿胀且多汁,或呈暗红色出血,肿胀并有浆汁。
③寄生虫病病害肉:如囊虫肉(俗称米粒猪肉),在肌肉、脏器甚至脂肪有大米粒至豆粒大小半透明囊泡,内有乳白色米粒大小的头节。冷冻后,小疙瘩则变 白色干瘪颗粒。误食米猪肉,会患脑囊虫病。
78、注水肉的识别方法是什么?
答: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触摸、贴纸等方法识别注水猪肉。
一看:观察肉的颜色。注水肉表面发涨、潮湿,有的颜色变浅、发黄,显得肿胀,从切面上看湿漉漉的,用手一摸水乎乎的,拿纸巾往肉上一贴立即湿透。
二摸:注水肉表面看上去丰满,有水淋状,表面颜色较淡;冷冻注水肉表面很光滑,横切面有冰碴儿,底面会有血冰,化开后出水较多。
三贴:也可以贴上“卫生纸”试试。在瘦肉先切一刀,用卫生纸贴上,注水肉的“试纸”明显浸润。
79、如何识别注水牛肉?
答:注水后的牛肉较正常的牛肉色淡,有一种水样光泽,切面呈淡红色或淡玫瑰色,用手指按压时,可有水或水滴被挤出,指痕凹陷恢复较慢。正常的牛肉经风吹后很快就形成风干膜,且色泽逐渐转暗转深,而注水牛肉置放在通风处,较长的时间都不易生成风干膜,但失重很快。
80、如何识别变质肉?
答:脂肪失去光泽,色灰黄甚至变绿,肌肉暗红,外表沾手,切面潮湿,弹性差或消失,指压凹陷不能很快恢复,常有腐败或不良气味。
81、死猪肉的特征是什么?
答:胴体皮肤淤血呈紫红色,有出血点斑或黄染现象,肉呈暗红色,肌肉间毛细血管淤血,血管有黑色凝块,肌肉无弹性,切面光滑,呈豆腐状且含水份较多。脂肪灰红、黄或绿色。因死亡时间长短不同而带有不同程度的臭味.
82、现行有效的与畜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
83、《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有效期多长,需要延期的,如何申请?
答:一年,需要延期的,应提前30天向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
8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动物防疫法》应给予何种处罚?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5、什么是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
答:溯源本义为沿水流往上游寻找发源地, 探求本源。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指当局部发生动物疫病时,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能够快速准确追溯动物的饲养、检疫、流通和屠宰路径,达到疫病监控和防治目的管理模式。
86、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答: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健全。
87、什么是动物疫情预警?
答:根据疫情动态和监测信息以及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形成分析结果。
88、什么是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答:指对人们在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和其他相关经营活动过程中,动物或动物产品感染致病微生物及基扩散增加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和估计(分析、估计、界定),对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的风险进行评定。
89、《刑法》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关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0、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由谁进行储备?
答:《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如何处罚?
答:《畜牧法》第60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5、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及分类?
答:《动物防疫法》是以“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7、《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8、《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9、我国实行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46、负有报告动物疫情法定义务的人员和单位?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7、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8、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49、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由什么机构来处理?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0、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动物防疫法》对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3、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0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市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疫病发生的地点、种类、危害程度划分。
( )
102.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时,应当适当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河流、山脉等天然屏障。
( )
103.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
104.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 )
105. 动物、动物产品 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 )
106. 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动物检疫员,可以随时进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加工、经营、储运等场所查阅、询问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情况,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 )
107.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 )
108.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 )
109.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负责, 逐级建立责任制。
﹝ ﹞
110.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6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 ﹞
11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
112.《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
11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采集。
﹝ ﹞
114.发生人畜共患重大疫情的,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
115.各有关部门应当自封锁令发布后10小时内完成封锁任务。
﹝ ﹞
116.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
117.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无疫区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应当凭检疫证明承运。
﹝ ﹞
147.冻猪肉在-10℃ — -15℃条件下,可保存7-10个月。( )
148.黄疸与黄脂肉的鉴别可通过感官检查和实验室理化学检验两方面来加以判定。( )
149.旋毛虫病的特征是发热、肌肉疼痛的急性肌炎。( )
150.对县境内的动物所进行的检疫,称作运输检疫。( )
151.抽检是指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失效后,从动物、动物产品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检验的监督检查活动。( )
152.动物检疫标志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施的表示验讫合格的标志。( )
153.生猪宰后头部淋巴结的检疫主要是检验腮肋淋巴结。( )
154.旋毛虫的幼虫寄生在人和动物的横纹肌中。( )
155.畜禽中球虫病多发于鸡、鸭、鹅、兔和牛,幼龄畜禽易感,危害性小。( )
156.国家规定的疫情监测主体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157.屠畜宰后检疫中要摘除的“三腺”是甲状腺、肾上腺、胰腺。( )
158.动物病尸剖检是临诊检疫的一个组成部分,结合临床资料和流行病学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使动物的疾病得到正确诊断,同是,也可以检验动物死前检疫诊断的正误。( )
159.家禽宰后检验,与生猪的宰后检验部位一样。( )
160.肉在贮藏过程中,在组织酶和外界微生物的作用下,会发生僵直 解僵 成熟 自溶 腐败等一系列变化。( )
161.检疫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检查,按规定尚须对被检疫一方的行为进行检查。( )
162.产地检疫须首先查验被检动物的免疫证明或耳标。( )
163.屠宰检疫首先要查验当事人是否持有动物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
164.动物检疫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
165.检疫规程为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
166.动物检疫的对象为动物、动物产品,不分健康与否。( )
167.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合法经营、处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
168.动物检疫的检验方式可以不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
169.动物检疫的结果表达是出具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 )
170.检疫必须与屠宰、经营相分离。( )
171.动物检疫员在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有权权制止其上市、运输、 ,但无权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
172.疥癣病是种猪的法定检疫对象。( )
173.结核病属于种牛、奶牛的法定检疫对象,不属于役用牛、育肥牛的法定检疫对象。( )
174.对即将屠宰的猪、口蹄疫属于法定的检疫对象,而猪瘟、猪肺疫则不属于法定的检疫对象。( )
186.患有布鲁氏菌病的动物需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法。( )
187.患有鸡新城疫的家禽需采用销毁无害化处理法。( )
188.患中毒性疾病的动物需采用化制处理。( )
189.患囊虫病的动物需采取化制处理。( )
190.患旋毛虫的动物需采取化制处理。( )
191.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需采取化制处理。( )
192.患猪肺疫的猪按《规程》要求需采取高温处理。( )
193.过氧乙酸消毒法可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 )
194.宰后检验时,修割病变组织等废弃物不必集中在有消毒液专用容器中。( )
195.宰后检验在观察体表时,主要观察皮肤完整性和颜色,注意一、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皮肤病变。( )
196.牛羊宰后头部被检的淋巴结有四组,常检的淋巴结是颔下淋巴结和咽后内侧淋巴结。( )
197.猪的腹股沟浅淋巴结,位于下腹壁皮下脂肪内,最后一个乳头稍下方。( )
198.鸡新城疫主要特征是呼吸困难,下痢、神经机能紊乱、粘膜和浆膜出血以及消化道粘膜坏死。( )
199.温度、湿度对消毒剂消毒效果没有影响。( )
200.漂白粉对金属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不能用作金属用具的消毒。( )
101-105 ×√√√√
166-170 √√×√√ 171-175 ××××√ 176-180 √×√×√
196-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