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资料讲解
时间:2020-08-18 09:16: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民事起诉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共计人民币14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9日,X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向原告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为xxx00133,保险总金额RMB300000元整。2014年1月7日,XXX公司委托被告托运通讯设备自深圳运往福建福州。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货物丢失一件,受损价值人民币14089.76元。XXX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遭被告拒赔。其后,XXX公司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经原告核损,最终赔付被保险人XXX公司赔款人民币14089.76元。
XXX公司收到款项后与原告签署《权益转让书》,约定被保险人XXX公司同意将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对上述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XXX公司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承运的XXX公司的通讯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对XXX公司进行赔付并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有违履约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二0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