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内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0-09-02 08:32: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机关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就加强党内监督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从上到下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但党内监督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衡阳市机关党内监督问题的调查,试图剖析其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机关 党内监督 责任追究
机关党内监督是机关党组织为了加强党政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办事水平,依照党章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对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的从政行为进行的一种监察、督促活动。正确而有效的党内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笔者对市(县)直机关20多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单位党内监督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消除腐败现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目前机关党内监督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机关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般党员干部监督无力
通过调查得知,有些机关单位的一般党员干部发现问题后,总是喜欢私下嘀咕或议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向领导或组织反映,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些机关,群众评议结果得不到重视;个别单位在组织竞争上岗或评优评先时,也开展群众评议,但评议分比重偏低;有的甚至没有公开评议结果,最终由领导说了算;有些单位领导对普通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去认真调查处理,而是先放一放,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无力。
(二)基层党组织监督软弱
具体表现:一是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会不正常。有的领导干部借口工作忙不参加组织生活会,而支部的同志不敢或不愿对领导提出异议,有的甚至不通知领导参加。二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有的单位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没有征求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走过场,问题反映不出来;有的单位民主生活会不是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而是开成了述职报告会,有的甚至是牢骚会。三是党内开展批评的氛围不浓。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有的党组织不是及时谈话提醒,或者提出批评,而是不闻不问,对其行为表示理解,甚至包庇。四是汇报制度不落实。基层党组织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基层党组织对机关内部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缺乏发言权,上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使用也没有征求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被动
大多数机关单位纪检组除了对党员进行教育外,其它纪检业务难以开展。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如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不能主动进行监督和查处。除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外,对本单位存在的其它问题视而不见,处于被动应付的状况,一般是不出问题不介入。此外,机关纪工委对机关各部门的监督不到位。由于纪工委与各单位纪检组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不明确,存在着不愿监督、难以监督等问题。
(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
首先,在一些单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不够,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重要问题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往往是由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其次,上级党委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到位。上级组织部门每年只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而且时间紧,不能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纪检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停留于形式,领导责任追究不到位。第三,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范围过小,一般只局限于本单位,局限于上班时间。
二、机关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监督意识不强
就监督主体而言,缺乏依法行使党内民主监督权利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上级怕得罪人、丢选票,不愿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怕影响团结,不想监督。在监督客体上,机关中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口头上重视监督,思想上却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行动的束缚和对领导权威的影响。目前,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主观上就是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一些机关党组织认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比较高,用不着机关党组织监督,自觉不自觉地把党员领导干部看成了特殊党员。有的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更有的党内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抵制党内监督,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这就很容易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成为“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目前,党内监督意识不强在机关内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机关党内监督处于一种上级监督多、同级监督少,看得着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着的“虚监”状态。机关党内监督主体是机关党组织,监督对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但在实践中,机关党组织很少能发挥党内监督作用。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党委)的关系名义上是指导关系,实际是领导关系。由于机关党组织成员的提名、任命、调动、生活待遇和福利条件等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党组(党委)手里,机关党委等同于部门党组的一个处室。这样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就处在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使机关党组织无法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机关党内监督已有不少好的制度,如《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但落实得不好。不少机关党内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针对性不强,难以对党员实施有效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开成了“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大都以“建议”和“希望”代替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此外,由于干部监督与干部管理相脱节,一些部门在提拔、任用和奖励干部时,不重视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严重影响了党内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责任追究不得力
由于党内监督机制、体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内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布置、轻检查,监督工作不能持之以恒,党内监督责任制未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尽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已颁布多年,但因党内监督工作不力而受到的责任追究却很少。
三、加强机关党内监督的对策
党内监督是党实现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为强化党内监督,笔者认为,当前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
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是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加强党性教育。要使党员、干部认识到,能否实行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存亡,从而提高其自觉性、主动性,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二要加强党内监督理论教育。要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本质上把握党内监督的规律,了解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如何保护自己,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三要进行党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的教育,让党员、干部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加强党内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健全监督体系,畅通党内监督渠道
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相济、纵横交错、多元并举的监督体系,是畅通党内监督的关键。一要坚持党组织监督的主渠道,完善党组织监督的方式。如民主生活会制度、思想汇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目标管理制度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模式。二要保证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能到位。一方面,纪委自身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向上级纪委负责和向同级党委负责的一致性,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党委要大力支持纪检工作,为纪委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同时要重视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的监督网络。三要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增强党内监督的透明度。实行政务(事务)公开,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如推行“报告制度”、“公示制度”、“举报制度”等,为群众有效参与监督提供条件。
(三)完善事先监督,强化防范预警机制
党内监督要以教育防范为立足点,更多地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一要坚持廉政预防谈话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有重点地同下级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廉政谈话。二要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属实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补报;对构成违纪的则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要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要坚持先审计,后上岗,重点审计干部在原岗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项目的决策经营情况、个人的经济收支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等。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一是坚持严格教育。通过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性锻炼,增强自警、自省、自律意识,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要坚持严格管理。重点是把好“四关”,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任职时把好“警示关”,任期中把好“评议关”,届满时把好“监审关”。三是坚持严格监督,做到“三坚持”、“三实行”。即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五)实行党内民主,鼓励党员参与监督
要鼓励普通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证。要进一步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选拔任用、大额资金运作情况都要透明公正,充分接受普通党员的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巩固党内监督成果
有章不循、有纪不依、执纪不严等问题发生的关键就在于责任追究不到位。为此,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实行对“一把手”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制。班子成员对“一把手”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的,必须追究失职责任;反过来,“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监督不力,庇护、放任违法乱纪行为的也要追究责任。二是实行对监督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对各级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知情不报的,必须追究其失职责任。三是实行对在监督管理下级的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上级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努力形成党内监督的浓厚氛围,构建党内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
责任编辑 刘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