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乐竞(中国)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申请书
  • 演讲稿
  • 讲话稿
  • 领导发言
  • 读后感
  • 观后感
  • 事迹材料
  • 党建材料
  • 策划方案
  • 对照材料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脱贫攻坚
  • 调查报告
  • 疫情防控
  • 自查报告
  • 工作汇报
  • 党史学习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观后感 > 正文

    桂林旅游学院

    时间:2020-08-22 08:50: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桂林旅游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校系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2010]19号)、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以及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桂教党[2012]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二级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校长根据分工,对主管(分管)单位及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副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自治区党委等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乐竞(中国)、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做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两次,集中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至少一次。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倡导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树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三)组织开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领导联系二级单位的规定,参加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四)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带头坚持学校领导联系二级单位制度,加强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出表率;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

     (六)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专门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并对主管(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年主讲一次以上廉政课或者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每年参加一次以上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主管(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乐竞(中国),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三)对涉及主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解决主管(分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主管(分管)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四)组织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主管(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主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专门听取主管(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报请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抓好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协助校党委、行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主题教育活动。

     (三)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对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乐竞(中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每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政专题学习不少于四次。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以及权限内干部推荐任用、人员聘用、招生、就业、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和奖酬金发放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学期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六)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报告,并在纪检监察审计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出现廉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办公会制度,“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过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的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财务收支、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或联系本单位的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室。

     (四)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亲自组织调查或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和双重组织生活会的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自治区党委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校党委负责组织,校纪委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情况;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四)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

     (五)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六)对职责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七)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八)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公布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检查考核的内容;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纪委对检查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收集群众意见;

     (四)纪委对检查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反馈给检查考核对象;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纪委将检查考核的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七)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的主管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

     (一)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二)对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应当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和扣发岗位津贴的,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或因防范不力、处理不当,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及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致使国家、学校、单位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导致发生与其职权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对问题的认识、应负的责任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班子所在部门当年评选相关先进集体的资格。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干部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经常提醒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明知故犯,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