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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时间:2020-08-18 08:01: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60年

     伴随着共和国成长的脚步,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已经走过了60年。回顾60年来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不同时期:改革开放之前是确立时期,时间是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恢复、调整时期,时间是1978年到1992年;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制度化时期,时间是1992年至2002年;第四代领导集体的进一步规范化时期,时间是2002年至今。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作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进行回顾与总结,不仅有助于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以及中国的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确立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这一时期培养了一批蒙古、回、壮等少数民族的干部。在红军长征经过贵州、云南、四川、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时,中国共产党又吸收和培养了一批藏、彝、苗、羌等少数民族干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斗争的实践中不断制定与完善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和措施,先后举办了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并于1941年创办了延安民族学院,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已经有少数民族干部约一万人。应该指出的是,虽然这一时期尚处于革命战争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处于形成时期,但这些政策为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确立奠定了牢固基础。

      1949年至1978年是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确立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即开始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相关政策的制定也提上了议事日程。1949年11月14日,毛泽东在给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一书记的彭德怀同志的电报中即明确指出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方针、必要性和原则:“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政策外,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时期应一律组织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对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1](P419)其后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尤其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得以确立。这些政策,不仅包含了一些指导性的方针、原则,也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确立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原则

      1950年11月,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起草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经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开始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使用的纲领性文件。该方案提出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任务是:“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并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事业。”[2](P668~669)这和当时中国民族地区的实际是相符合的,也决定了中国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构成是以“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格局,至1956年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1万人快速增加到了24万人。

      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即将开始,培养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被提上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的重要日程。同年九月,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凡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无论是中央国营企业或者地方企业,都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3](P34)标志着以培养政治干部为主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方针正逐步向培养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并重方向转化。但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针的这一转变不久即受到了1958年以后“民族融合风”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不仅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执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反而被削弱了。也就是说《,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提出的“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一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都是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规模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早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没有颁布之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规模问题已经被提出来,表现即是在前述毛泽东给彭德怀电报中指出的“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这也是在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使用中第一次提出各级政府机关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要按照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分配名额”。这一原则在1967年8月4日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周恩来总理的讲话中得到了再次重申:“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比例。在汉族人口多的地方,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即使少数民族人口少,也必须照顾这一点。”[4](P592)这一指导性规定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影响深远,一直到现在这一原则还是中国各级党和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提出了设立民族学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措施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第二、三条具体规定:“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原新疆学院已改称民族学院,但隶属关系仍旧。各有关省份设立民族干部学校,各有关专员区或县根据实际需要和主观力量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整理少数民族的高等学校。”“各民族学院目前分长期短期班两种班次,后者短期训练区级及营连级以上的干部,前者拟以两年至三年培养知识分子,并培养相当数量兼通本民族语文和汉民族语文的干部。各大行政区应计划争取在两三年内将区级及营连级以上干部送中央和在当地轮训一遍。”[2](P668~669)《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的这一具体措施,不仅使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走上了正轨,对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顺利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这些政策在后来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基本奠定了中国以民族学院、各级党校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体制,不仅确立了民族学院是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的主要方式,也对中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分布格局形成了主要影响,现有的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民族院校的出现都是源于这一政策的出台,而这些院校也为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不断壮大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既提出了一些要求,也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明确规定:“应以中国历史与中国现况(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历史与各民族社会经济情况等)、共同纲领、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为长期班政治课的基本内容。短期班依此方向,规定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具体课程。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同时也有很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入校学习,如规定:“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部拨给,有关县的民族干部学校与民族干部训练班经费由中央规定的各级干部训练费中拨给,以上各校学生均按供给制待遇。”“凡考入高等学校(包括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除公费待遇的少数民族中学外,在若干指定的中学亦得设立少数民族学生的公费名额。为了适当照顾目前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又应给以适当补习条件。”[2](P668~669)这些措施不仅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壮大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上述内容构成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部分。应该说,这些政策虽然受到了国内政治形势尤其是“文革”的影响,在贯彻和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讲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影响表现在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方方面面,而最重要的表现是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原则也一直是之后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正因为如此,在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至1977年总人数达到了78万人,成为中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恢复和调整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适应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主的总任务,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相应措施,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走入正轨,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由此进入了恢复和调整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先后颁布实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大致包括以下诸项:

      ———1978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落实党的干部政策;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的一把手;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青、妇和贫协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并且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当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1980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中央、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校、干校要有计划地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各民族学院要加强干训工作,并开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

      ———1980年9月《关于下达中国人民银行系统1980年劳动计划和招收录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在文化程度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可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大力培养一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民族群众,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工作能力的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1981年9月《,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编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困难的,文化程度可以放宽到初中(毕业)水平.新招收的人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要占适当的比例。”

      ———1981年10月,《关于银行系统1981年选拔录用干部的联合通知》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银行系统选拔录用干部)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省部级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规定:“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省部级)干部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2](P38~46)

      ———198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规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招收不能满足需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少量人员。”

      从这些政策的内容和颁布的时间上看,有三项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值得关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形成的重要标志。

      首先,197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是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恢复、调整的标志。它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新确立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中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并对以往的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做出了正确评估。“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这一工作是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地位放在了一个正确位置,而“建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毛主席的指示,大胆、放手地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些年来,少数民族干部增长比例较小,自治区和一些州、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减少的更为突出”,可以看做是对以往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准确的评估。

      二是,强调抓紧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并将其和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结合起来。在纠正以往错误做法的同时,提出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自治机关的一把手,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以共产主义原则为指导的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用自己的腿走路’的核心问题”。这一认识,为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基础。

      三是,不仅提出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一些原则问题,而且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如提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理论水平不应有不切实际的要求”;“各级工、青、妇和贫协领导班子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等。而同时提出的“大力造就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更是推动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不断壮大。[2](P670~675)

      其次,1981年4月《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的转发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得到了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批准,其中对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规划,对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该纪要提出:“大力培养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民族群众,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能力的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要把其中(即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德才兼备,为群众拥护的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有计划地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较快地做到各民族自治机关都以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为主组成;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常委和委员中,也要增加民族干部,在三、五年内做到由民族干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县级以上,包括省级党政机关和它的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分别不同的情况,积极增加民族干部,安排民族同志参加领导。”应该说,纪要的这些提法,一方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继承,另一方面它对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既具有指导作用,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的提法,由于《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所以不仅对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而且是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形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是对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迄今也依然是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主导思想。

      最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开创了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制度化的先河,第一次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纳入到法律制度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有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专门条款(第二十二条),而且也有自治机关干部任用、人才培养等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的条款,更为重要的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确定下来,为其后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总体看,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国家拨乱反正、百业待兴,顺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进行调整,以纠正以往错误、确立新政策为主,所以显著的特点是不断出台一系列有关政策,目的是使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由培养、选拔政工型干部为主,向经济管理型干部为主转换,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这一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特点。1992年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总数是228.3万人,不仅规模有了较大程度的扩大,而且内部结构也逐渐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制度化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第二代领导集体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基础上,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尤其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使之逐步向大力加强四个现代化所需要的少数民族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方面转变,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992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选送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挂职锻炼的通知》,对选送的挂职少数民族干部的条件、名额及对象、挂职锻炼时间、挂职锻炼期间的有关待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3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出了详细系统的规定。

      ———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要求,要重视选拔年轻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进领导班子。

      ———2000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已经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并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但指出各民族地区“根据各类干部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相关制度”。[2]

      在这些政策中,应该特别指出的是1993年12月制定实施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划,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指导,其影响延续至今。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一)加强培养教育,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

      要对少数民族干部,普遍进行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各级党校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中央党校要继续办好西藏班、新疆班,其他班次适当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学员的数量。省级和民族地区州地级党校,要根据需要开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和进修班。中央有关部门也要注意培养本系统的少数民族干部,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学员,可视情况减、免培训费。在大力开展文化、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实践培养锻炼。

      (二)努力搞好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要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扩大基层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拓宽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和有条件的自治州,可建立民族干部学校,在计划内面向农村、牧区招生,毕业后分配到原地担任乡镇基层干部。继续在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内,从少数民族优秀农、牧民中聘用乡镇干部。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录用条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优秀工人中选聘企业管理人员。要重视培养选拔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基层党的工作经验的乡镇党务干部。要抓好基础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地挑选一批有能力、适合于从事经济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必要的培训后输送经济部门或企业工作。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农、林、工、财、医、金融、企业管理、政法等专业,要有计划地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名额,实行定向招生和培养。民族学院和民族干部学校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调整、增设民族地区急需的专业。中央有关部门和内地省、市要每年安排一部分少数民族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到相关的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业进修学习。

      (四)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配

      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民族自治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的领导班子,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领导班子,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均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五)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

      各地要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要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其数量要能基本满足各级领导班子调整的需要,近期能进班子的应保持一定数量。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后备干部队伍的知识、专业结构,要适应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年龄结构要形成梯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也要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名单。[2](P697~701)

      总体看,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迫切需要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提出了制度化的要求,所以也就有了在一系列政策基础上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正是由于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和使用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政策,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成为贯彻执行中国各项民族政策,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1992年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总数是228.3万人,1999年扩大为282.4万人,占全国干部队伍总数的6.9%,超出同期全国干部增长速度3.6个百分点。其中,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五个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增长幅度最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到了干部队伍总数的73.9%、47.8%、34.7%、23.4%、17.5%,分别比1992年增长了4.5、1、0.3、0.7、0.3个百分点,均高出了全国平均水平。一些多民族省,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增长幅度也很快,如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占到了干部总数的24.83%。

      四、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规范

      2002年10月,中共的十六大确立了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迎来了一个新的时期。科学发展观是第四代领导集体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战略思想,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从中共的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基本没有大的调整,相关政策已经在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有了完整的体现,显示出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正在不断规范化。

      胡锦涛在《讲话》[5]中,单独有一部分阐述了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原则,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并提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认识日益科学化

      “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这一认识无疑是科学地阐述了人才包括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的阐述为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更多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要努力消除束缚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人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这就要求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要确立人才资源为第一资源的新发展观,把人才资源的开发作为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把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来落实。这虽然是针对民族地区整体人才开发提出的指导思想,但对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属于人才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指导思想自然也适用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人才资源开发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变革也会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讲话》强调:“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段论述不仅表明了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重要意义,而且从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领导能力、群众基础、高素质等几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标准,尤其是“善于领导”、“深受各族群众拥护”、“高素质”的提出是对以前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发展,对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强调完善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政策机制,并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政策

      《讲话》指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这一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定位无疑是科学的,也是符合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而且强调“完善政策机制”更有助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政策的规范化,“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也要积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等,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内容的重申也起到了相同的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虽然没有像前代那样出台很多项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政策,但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却不断壮大,至今已经成为参与国家管理、贯彻执行各项民族政策、推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6年底,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115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14%,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216%。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915%,增长513%;全国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415万人,增长1215%,其中地厅级干部占814%,增长16%;县处级干部占90%,增长11%。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总之,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纳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民族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科学发展观才能有充分体现,所以新一届领导集体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了完整的体现。§

      [参 考 文 献]

      [1]毛泽东.关于大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电报[A].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C].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2]国家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C].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3]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A].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4]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C].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5]胡锦涛.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J].民族工作研究,2005,(3).[作者简介] ? 孙懿,女,辽宁彰武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理论,尤其注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教育研究。

      来源: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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