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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时间:2020-11-05 10:02: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团委批准成立的,,由在校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共同提高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第二课堂中的作用,通过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对学生的成长成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各级团学组织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其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设备。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寓思想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二)结合课堂教学,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合会)负责校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各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校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类别可分为文艺体育类、学术创新类、公益服务类、兴趣爱好类等,社团成立时,需按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2.成立学生社团,需要20名本校学生联合发起;

    3.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同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成绩良好。受学校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4.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学生,必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所属学院意见,最后由校团委备案批准;

    5.拟成立的新校级社团要符合社团根本任务要求,且不能与已成立的社团相类似(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6.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3名以上的负责同学;

    7.有规范的章程、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成立宗教类、气功类、跨校性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的过程;

    2.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学生证复印件;

    4.拟定的社团负责人其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以及指导教师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5.拟成立社团所聘请的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教师所在学院的证明;

    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全称(全称应冠以“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或某学院”字样)、学生社团类别;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社团的终止程序;

    7.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校团委批准后,备案并予以公示,社团正式成立。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或组织批准之日起2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申请,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社团分校、院两级。校级社团是指活动面向全校,社团干部、会员分布在各个学院的社团;
    院级社团指社团干部、会员和活动范围原则上局限在一个学院内的社团。申请成立校级学生社团须报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审批。成立院级学生社团须经所在学院团总支批准,并报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主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建立新社团或根据社团工作情况召开理事会(既全体社团联合会成员及各社团负责人),撤销原有社团组织。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十五条 社团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是我校的在校学生,均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申请加入某一社团,必须承认并遵守社团章程,自觉履行成员义务,正确行使成员权利。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2.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同学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5.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建议和批评,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2.发挥自己的特长,热心服务于同学,服务于社团和学校,奉献于社会;

    3.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理事机构,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产生、任免与更换。

    1.社团负责人需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2.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理事会确认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3.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4.特殊情况,可由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违反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3)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3.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其他应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社团每学年注册一次,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须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制作并使用。若因活动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团联合会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网络上发布。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启事、海报、广告、倡议书等(本社团内部通知除外)宣传品,须将文字材料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有益的原则。社团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纯商业宣传活动,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活动中要自觉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四条 社团开展活动前应提前3—5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邀请与会人员简介、经费预算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报表》。每个社团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五条 社团除在校内开展各种活动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校际间的活动,但不得从事违背社团宗旨、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凡组织校外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照片、媒体报道等音像资料,并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学期初应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乐竞(中国)或填写计划表,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大型活动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社团联合会负责活动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批,根据活动预算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各学院学生社团向本学院负责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因活动性质原因临时需要收取时,必须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报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对于因活动需要临时收取的会费和其它渠道收入经费,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账登记。社团活动中的各种收入、支出均应入账,每笔支出应有相应的发票,发票应有社团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的签名。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活动开支报销中坚持实报实销、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属本社团自筹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归社团;
    凡属学校公共财物或由学校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社团联合会,使用权归各社团,所有固定资产要做好登记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团换届选举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向社团会员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物清单,经大会通过后报社团联合会存档,并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解散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解散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注销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团委将令其强行注销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违反校纪校规或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

    3.成员人数不足20人的;

    4.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或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5.盗用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6.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正常解散或责令解散的社团均应履行社团注销程序:社团负责人须向其登记主管部门或组织提交书面注销申请、遗留财物清单,将遗留财物、档案等妥善移交主管部门或组织,注销社团记录。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主管部门或组织返还社团成员。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优,表彰奖励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个人。每学年进行“星级社团评定”、“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二条 “星级社团评定”、“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由校团委统一组织,评选工作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评选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以下情况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1.登记、注册、项目申报、报告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方案不符;

    3.侵犯会员利益;

    4.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账务不清;

    5.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以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开展活动、损害学校声誉者,造成恶劣影响;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职务;
    情节严重触犯校规者,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社团负责人被撤销职务后,由主管部门或组织接管该社团,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并召集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临时负责人;

    2.对社团可采取暂停活动、限期整顿或责令解散等处罚措施,被暂停活动和要求限期整顿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除配合主管部门整顿之外的任何活动,恢复活动须向主管部门或组织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3.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应由社团联合会进行辅导监管,重新招聘社团负责人,改组社团。

    第五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社团和个人取消参评本学年“星级社团评定”、“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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