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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东星航空职业学校办学章程

    时间:2020-08-18 09:09: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成都东星航空职业学校

     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东星航空职业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成都东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传授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部门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成都市教育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四段,邮政编码:61113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 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最大教学班50个,最大在校生总数3000人;

     (二)办学层次:学历中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3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董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3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乐竞(中国)、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 董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民政、教育部门各一份。董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董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董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辜英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盈余不得分红;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以及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同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

     (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以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同时报教育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报送日期: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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