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父亲是否有抚养的义务:强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19-01-09 04:35: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2002年10月,刘文莉和王宏斌协议离婚了,2003年4月,刘文莉生育了一女(刘娟),一直随刘文莉共同生活,因刘文莉工作的单位不景气,她的工资收入不足以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及今后的教育费。为此,她多次找王宏斌交涉,要求其承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王宏斌以女儿是离婚后所生为由而拒绝支付,为此,刘文莉特来信咨询,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父亲是否有抚养的责任?
律师建议: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刘娟虽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其次,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前者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程序而消除;后者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所以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最后,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义务。王宏斌以女儿是离婚后出生为由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于法无据,其拒付抚养费用是没有道理的。刘文莉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应以女儿刘娟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宏斌承担抚养费的责任,以保护其女儿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