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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时间:2020-09-13 10:44: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从严处理干部的要求, 进一步标准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处理, 依据中共中央安排部 《关于进一步标准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定见》(中组发〔 2013 〕

     18 号)、《关于改善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处理有

     关问题的问答》 (《组工通讯》 2016 年第 33 期)等有关规则,结

     合校园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目标为校园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薪酬联系在校园,未办

     理调出、辞去职务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 社会团体 ” )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含兼任领导职务和声誉职务、 常务理事、 理

     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含兼任企业领导职务、 参谋等声誉职务以及外部

     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处理的准则:

     1. 坚持从实践出发,脚踏实地、分类处理。

     2. 坚持有利于进步教育科研质量、 有利于产学研结合、 有利于

     服务经济社会文明开展。

     3. 坚持从严处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作业。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仔细施行岗位职责,把首要精力放在

     做好本职作业上,毋忝厥职,廉洁自律。依据作业需要,经赞同兼

     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厉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处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安排有必要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挂号注册的合法安排。不得到有敌视、分解

     我国布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依据作业需要,经校园赞同,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

     本单位或许自己教育科研范畴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数量一般

     不超越 3 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世界学术安排

     兼职,其兼职数量可依据实践状况恰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处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准则

     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作业需要,经赞同,可在下列企业兼职,

     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越 1 个。

     1. 与本职事务相关的校园出资的企业 (包含全资、 控股和参股

     企业) 或参加协作举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

     取薪酬。

     2. 自己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 可以取得现

     金奖赏或股权鼓励, 但取得股权鼓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使用职权

     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获取利益。

     第八条 校园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则施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则在兼职单位取得的酬劳,

     应当全额上缴校园财务处, 年终一次性拨交给地点单位, 由各单位

     研讨决定对其奖赏额度。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 按照有关处理

     规则施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施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

     续兼职的,应从头施行批阅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越 2

     届;所兼职务未施行任期制的,兼职时刻最长不得超越 10 年。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产生变化,其兼职处理按照新任

     职务的相应规则把握; 职务变化后按规则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 应

     当在 3 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批阅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有必要施行批阅程序,未经赞同不

     得兼职。批阅程序为:

     1.自己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批阅表》,并附

     拟兼职单位挂号证书复印件、 拟兼职单位邀请函、 拟兼职单位规章

     及现任领导名单、 自己兼职取酬状况的书面阐明等相关资料报地点

     单位。

     2.地点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讨赞同后,报党

     委安排部。

     3. 党委安排部提出定见报校园党委批阅。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世界学术安排或有国(境)外背

     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 党委安排部要听取世界协作与沟通处

     等主管部门定见。

     第四章 监督查看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厉遵守有关法令

     法规,严厉遵守校园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准则,保护校园利益,制止

     使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使用校园的称号、 标识、设备、涉密信息、

     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安排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赏、股

     权鼓励等状况,应当揭露通明, 在本单位以恰当方法进行公示,并

     在个人有关事项陈述和年度述职陈述中予以阐明。

     第十七条 树立兼职状况陈述准则。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

     底应向地点单位党安排书面陈述兼职期间的履职状况、 是否取酬和

     报销有关作业费用等状况。

     在企业兼职的还应一起书面陈述党委组

     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调查目标,任职前应按要

     求向党委安排部陈述自己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状况, 并按要

     求辞去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安排部、纪委(监察处)定时对中层领导干部

     兼职状况进行查看、整理。确属作业需要且契合有关规则精力,但

     未施行批阅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契合规则的,责令自己

     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制时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按照有关规则给予处理。关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

     报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则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

     照中层领导干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清晰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则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安排部担任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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