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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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专家服务培训材料——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占银
2008年3月
一 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原《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许多国家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壁垒措施,用以保护本国的畜禽产品市场。近年来在畜禽产品国际贸易中,中国一些畜禽产品的进口国不断要求中国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并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完善强制免疫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强化预防监测力量,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一半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情管理制度
我国已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动物疫情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同时,规范动物疫情的公布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规范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预案,演练)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官方兽医及其主要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明确规定,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执行动物卫生及检查监督等官方任务的兽医。我国已恢复在 OIE 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现场检疫,负责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等证明文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六章 动物诊疗)
——执业兽医资质与动物诊疗管理
新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有关动物诊疗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要当执业兽医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还得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获发职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注册与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的执业兽医,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然后,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的条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健全动物防疫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三是确立损失补偿原则。确立对有关强制免疫和控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这被认为是法律修订中充分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各不相同,禽流感强制免疫造成家禽死亡的比例较低,口蹄疫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较高,其中奶牛约0.03%、肉牛约0.014%、羊约0.009%、猪约0.007%。目前各地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没有补偿。新法专门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同时,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也应给予补偿,法律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问责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 新法规定需要建立和加强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建设
1依法防疫的法制建设与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相应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预案)
2法律责任(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监督考核问责制,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机制)
3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4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免疫合格率;加强基础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免疫抗体检测)
5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动物疾控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强化预防监测力量;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6动物疫情管理制度
7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8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9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防疫规范、引领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10官方兽医制度
1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两病净化)
1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防控预案、演练)
13执业兽医资质与动物诊疗管理
14动物防疫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应急物资储备,免疫应激反应补偿赔付机制)
三 我区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探索与建立
1依法防疫的法制建设与法律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10公布,2003.6.1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自治区政府45号令,公布日期2002.7.1,施行日期2002.9.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74号,公布日期2004.12.17,施行日期2005.3.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71号令,公布日期2004.12.28 施行日期2005.2.1)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宁政发2003 27号文件 3月17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宁政办发2004 16号文件
2全区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指挥部与各市、县(区)政府签定了《2007年度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初制定完善了目标考核制度和定量考核标准,年中进行了阶段性检查,年终组织考核组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并将对政府和业务部门的考核结果向全区通报。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业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了动物防疫的领导工作,有效地调动了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了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有力促进了我区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建立。通过考核,各级指挥部指挥协调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配合机制和防控合力正在形成;由各级财政预算投入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正在建立;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效果也更加显著,实现了《责任书》的贯彻落实由务虚为主向务实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加强督导。2007年1月18日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扩大会议,传达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防控工作,印发了2007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方案、免疫实施方案、监测乐竞(中国)方案。9月份在我区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自治区党政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十分关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农牧厅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防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带领动物防疫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深入疫区检查督导防控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区的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防重办、农牧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市县指导检查防控工作,市县党委政府和农牧部门等也多次深入基层检查督导,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指挥部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各市、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农牧部门加强了动物免疫抗体检测和病原学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和动物免疫质量,开展了动物疫情和免疫标识网络化管理,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积极开展了动物检疫、监督和药监等工作;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和安排防疫经费;发改委协调安排乡站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民政部门对受灾农户开展了积极的救助活动;工商部门开展了对市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疫点疫区内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商务部门开展了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卫生部门做好人间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同时加强了宾馆、餐饮行业的卫生监督工作;林业部门设立了野生陆生禽类疫病监测站,有针对性对重点地区进行监测和预警预报;交通部门配合开展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等工作。其他部门也尽到了各自的职责。
3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三类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自觉维护执法环境。
全区进一步推进了全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乡站管理得到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运行效果正在显现。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区按一乡(镇)一站设置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实行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人、财、物收归县局管理;自治区本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方案也已提交自治区政府。
4强制免疫制度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合格率双双达标,免疫效果进一步提高。在2007年秋季全国动物防疫考核中,我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合格率全部达到了考核要求,位居成绩优秀的“第一集团”。各地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基础免疫。县乡村动物防疫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免疫进度与密度,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取得新成就,重大疫情发生呈明显下降态势。2007年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全区仅发生牲畜O型口蹄疫疫情2起,疫点2个,疫情起数、疫点数、发病数和扑杀数比2006年分别下降了80%、78%、78%和68%;区内新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波及7个县(市、区),截止2007年10月底,疫区封锁令已全部解除,疫情得到了全面有效的控制。
全区普遍开展了免疫抗体水平的监测工作,提高了免疫质量。2007年监测O型口蹄疫抗体水平16474份样品,免疫合格率分别为牛82.3%、羊78.9%、猪72%;监测亚洲-I型口蹄疫抗体水平5624份样品,免疫合格率分别为牛84%、羊83.4%;分别监测禽流感、猪瘟、新城疫抗体水平15060份、4130份和7764份,免疫合格率分别为98.6%、71%和86%。
5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
与国家动物流行病学检测中心合作,开展流行病学检测调查,有待进一步有效监测和跟踪病原,建立预警机制。
6动物疫情管理制度
近年来强化了对动物疫情的管理,建立了动物疫情信息网络化管理体系。
7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新生事物,但有一定认识基础,动物防疫也将要有的放矢,讲究科学分析、科学决策,开展防疫战略与策略研究。
8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有待进一步探索尝试。
9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待抓典型,促进步,扭转局面。
10官方兽医制度
全区两员的培训考核,资质管理,有待深化。
动物检疫监督得到加强,动物生产、流通活动进一步规范。通过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狠抓流通领域监管,严格外调牲畜逐级审批制度,加大查处违反案件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流通秩序,防止了动物疫情的传入和传播。
1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机制正在构建。
动物二维码耳标GPRS网络数据传输渠道,实现了与全国动物生产与防疫信息中央数据库的网络链接,奠定了全区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
加大了兽药等动物生产投入品的监测力度,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全面完成了农业部和自治区下达的兽药、饲料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测任务,开展了对兽药经营和生产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首府银川市在全国36个受检城市中畜产品以100%的合格率排名第一。
1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演练,防控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市县区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充实了应急物资储备库,组建了应急处置预备队,并普遍组织开展了疫情防控演练,检验了预案,完善了应急程序,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能力。
13执业兽医资质与动物诊疗管理
有待全国制度的建立。
14动物防疫保障机制
乡站建设显著改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入正规。大多数县市(区)已经完成了农业部投资的2007年新建和改建乡镇站项目,加大配套比例,使乡站建设逐步规范化、标准化,显著改善了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乡镇站在编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发放,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明显上升;绝大多数县市区行政村配备了村级防疫员。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由各级财政预算投入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正在建立,有待科学测算和制度化,有效运转和监督。
各市县区均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了动物防疫基金制度,财政实际共投入1144.94万元,其中银川市市级财政投入259.3万元,彭阳县、泾源县和青铜峡市分别投入54.5万元、46.5万元和88.4万元,分别超过规定投入额度的118%、86%和96%,农垦集团所属农场也投入300万元。各县市区解决了村级防疫员的报酬,村级防疫员年薪平均达到1800元,部分达到3600元。大部分县市区对动物免疫反应死亡和流产应激反应以及扑杀奶牛“两病”阳性畜给予了资金补偿,但就全区而言,尚未建立长效补偿政策与机制。
四 存在问题与今后工作方向
一是动物疫情突发风险依然存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2007年我国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明显下降趋势,我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数也出现了大幅下降。但是正如农业部春季防疫视频会议上强调指出的那样,我国周边国家动物疫情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构成的压力依然巨大,西藏新发现的小反刍兽疫就是例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我国一些省区仍有发生,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也有发现;全国多数省市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检测表明猪群中蓝耳病感染率非常高,疫情隐患很大;全国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缺乏有效监管办法和动物检疫屏障。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动物疫情突发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是动物防疫规范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又快又好发展的格局尚未建立。分析总结我区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状况,就会发现,无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还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都与我区畜牧业生产、流通方式有着密切联系,动物防疫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随着动物饲养数量和规模的扩大,以及动物及其产品的广泛流通,动物疫情的发生越来越复杂。一些慢性疫病动物如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乳房炎,在奶牛饲养密集地区出现蔓延扩散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畜健康和消费安全,甚至影响到奶产业生存的根基。
三是免疫致动物死亡补偿机制补偿机制建立补偿机制
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依然薄弱,亟待加强和巩固。一些县市兽医机构基础设施较差,难以承担相应的工作;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历史欠账较多,管理改革变动频繁,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举步维艰;基层防疫队伍历经改革,变动较大,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村级防疫员工资补助偏低,队伍不稳定。
五是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建立尚待时日。动物防疫资金投入尚未达到科学化、制度化,“财神围着瘟神转”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机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动物疫情报告与管理机制、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机制、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均有待不断完善;改革后的兽医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待实践;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机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有待建立;动物防疫的战略和策略、动物防疫规范和引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模式,有待探索和创新。
2008年工作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总体工作思路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动兽医工作为主线,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长效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落实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快依法治疫进程,更新服务观念,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任务
1、继续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力争全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不反弹,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出现人禽流感病例;稳定控制猪瘟、鸡新城疫、牛羊梭菌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和炭疽等对畜牧业及人体危害大的动物疫病;猪、牛、羊、鸡因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1%、2%、13%以内。
2、进一步提升防、检、监工作。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经常保持在90%以上。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监测,以乡镇为单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面达到100%;以行政村为单位,产地检疫开展面经常保持在95%以上,产地检疫到位率经常保持在85%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3、加快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和队伍;加紧实施宁夏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兽药检测体系建设和宁夏乡镇兽医站设施建设等项目,同时做好项目的验收和续建项目的争取工作;全面开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兽药、饲料质量抽查和动物产品中兽药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任务,进一步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食品安全。
4、争取全面启动奶牛两病净化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宁夏奶牛两病净化的若干意见”,以检疫扑杀为手段,以全面净化为目标,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力争全面启动我区奶牛两病净化工作。
5、稳步推进我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协调落实建设资金,抓好试点、总结、推广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推行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继续将规模养猪场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突破口,抓紧做好,示范推进。
(三)主要措施
1、各级指挥部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工作。要继续将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我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实施强制免疫,早计划、早筹措、早安排,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级指挥部要真正发挥“指挥、统帅”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防控合力,继续扎扎实实做好防控工作,绝不能满足于一时的成绩,绝不能心存侥幸出现丝毫的松懈、麻痹;要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促进防控工作上新台阶。
2、认真做好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修订完善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大考核力度,对各市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客观公平的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促进动物防疫目标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3、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要按照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要求,建立我区动物疫病状况分析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将根据对辖区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进一步严格动物疫情报告、认定与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要明确疫情报告主体,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范疫情公布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要逐步建立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责任追究制。各地要时刻保持疫情报告网络的通畅,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汇集疫情信息,为防控决策提供依据。
5、以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是规范养殖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场所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引领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依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严格发证要求,坚决取缔一些不符合防疫条件的生产、经营、屠宰、加工、交易场所,消除疫情隐患。要重点做好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流通、规模养殖场等关键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与传播。
6、积极推进奶牛“两病”检测防治工作。要尽快制定“宁夏奶牛两病防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出台奶牛“两病”防治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范奶业生产、加工、销售行为,为全面启动奶牛“两病”净化工作做好准备;进一步加强奶牛“两病”检疫监测,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加快建立奶牛“两病”防控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奶牛“两病”扑杀补助机制,对检出的病牛要及时进行扑杀。
7、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根本大法,要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并依据《动物防疫法》对我区已出台的《宁夏动物防疫条列》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兽医法律法规,建立我区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机制。
8、加强和巩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基层防疫体系是动物防疫的第一线,各级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基层防疫体系的加强和巩固。要继续申报县、乡兽医机构建设项目,下决心加强我区县、乡兽医机构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提高村级防疫员经费补助。
9、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举办“第二届全区兽医大比武”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广泛进行全区兽医技术大练兵,通过层层比武,人人参与,逐级选拔,比学赶帮,激发各级兽医人员学技术、用技术、比技术的热情,形成学技术、用技术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兽医队伍技术素质。
10、继续积极探索创新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创建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机制,探索我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可能性,逐步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要积极实践改革后的兽医管理体制的有效运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机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动物疫情报告与管理机制、免疫应激反应补偿赔付机制、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机制、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机制;要吸取我区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的教训,重视养殖场、养殖园区防疫制度建设;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组织研究我区动物防疫的战略和策略,充分发挥动物防疫规范、引领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把握畜牧业“又快、又好”的方向,树立“以防疫保安全,以监管保质量,以规范促发展”的发展理念,形成“以质量求生存,以数量求发展,以规模求效益”的发展思路,实现我区养殖业由数量扩张性向质量效益性的转变,奠定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加快提升我区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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