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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时间:2020-08-28 16:00: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目录 1总 则 2术 语 3基本规定 4基层铺设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建筑地面 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称。

    2.0.2 面层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 结合层 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 基层 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 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建筑地面中具有隔声、找坡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2.0.6 隔离层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
    当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 绝热层 insulating course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2.0.8 找平层 lev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9 垫层 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10 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1 缩缝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2 伸缝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3 不发火(防爆)面层 mishiring(explosion-proof)layer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14 不发火性 misfiring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2.0.1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loor radiant heating system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

    3.0.2 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4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6 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

    3.0.7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有关规定。

    3.0.8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3.0.12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3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 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3.0.14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6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7 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 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3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6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7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 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
    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0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
    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
    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
    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4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2 基 土 4.2 基 土 4.2.1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基土上。土层结构被扰动的基土应进行换填,并予以压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2.3 填土应分层摊铺、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其密实度。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4.2.4 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Ⅰ 主控项目 4.2.5 基土不应用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建筑杂物作为填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2.6 Ⅰ类建筑基土的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土源地点检查一组。

    4.2.7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2.8 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3 灰土垫层 4.3 灰土垫层 4.3.1 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3.2 熟化石灰粉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代替。

    4.3.3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4.3.4 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3.5 灰土垫层不宜在冬期施工。当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

    Ⅰ 主控项目 4.3.6 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4.3.7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3.8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 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
    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4.2 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为止。

    Ⅰ 主控项目 4.4.3 砂和砂石不应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
    砂应采用中砂;
    石子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4.5 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6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Ⅰ 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6.1 三合土垫层应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四合土垫层应采用水泥、石灰、砂(可掺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6.2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均应分层夯实。

    Ⅰ 主控项目 4.6.3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
    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6.4 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4.6.5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7 炉渣垫层 4.7 炉渣垫层 4.7.1 炉渣垫层应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7.2 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
    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
    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4.7.3 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
    铺设时应分层压实,表面不得有泌水现象。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7.4 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当必须留缝时,应留直槎,并保证间隙处密实,接槎时应先刷水泥浆,再铺炉渣拌和料。

    Ⅰ 主控项目 4.7.5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6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4.7.7 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8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4.8.1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铺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期处于0℃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缩缝,缝的位置、嵌缝做法等应与面层伸、缩缝相一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4.8.2 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陶粒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

    4.8.3 垫层铺设前,当为水泥类基层时,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 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
    纵向缩缝、横向缩缝的间距均不得大于6m。

    4.8.5 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当垫层厚度大于150mm时,可做企口缝。横向缩缝应做假缝。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企口缝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宜为5mm~20mm,深度宜为垫层厚度的1/3,填缝材料应与地面变形缝的填缝材料相一致。

    4.8.6 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浇筑。分区段应结合变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向缩缝的间距相一致。

    4.8.7 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4.8.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3%;
    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陶粒中粒径小于5mm的颗粒含量应小于10%;
    粉煤灰陶粒中大于15mm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
    陶粒中不得混夹杂物或粘土块。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4.8.9 水泥混凝土和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陶粒混凝土的密度应在800kg/m3~1400kg/m3之间。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8.10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9 找 平 层 4.9 找 平 层 4.9.1 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当找平层厚度小于30mm时,宜用水泥砂浆做找平层;
    当找平层厚度不小于30mm时,宜用细石混凝土做找平层。

    4.9.2 找平层铺设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缝填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mm。

    2 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 填缝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填缝高度应低于板面10mm~20mm,且振捣密实;
    填缝后应养护。当填缝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达到C15后方可继续施工。

    4 当板缝底宽大于40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Ⅰ 主控项目 4.9.6 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
    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3(或相应强度等级);
    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不应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9.9 在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前,其下敷设的导电地网系统应与接地引下线和地下接电体有可靠连接,经电性能检测且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9.10 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9.11 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应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9.12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10 隔 离 层 4.10 隔 离 层 4.10.1 隔离层材料的防水、防油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2 隔离层的铺设层数(或道数)、上翻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有种植要求的地面隔离层的防根穿刺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4.10.3 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卷材类、涂料类防水、防油渗隔离层时,其表面应坚固、洁净、干燥。铺设前,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采用与卷材性能相容的配套材料或采用与涂料性能相容的同类涂料的底子油。

    4.10.4 当采用掺有防渗外加剂的水泥类隔离层时,其配合比、强度等级、外加剂的复合掺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5 铺设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防油渗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
    在靠近柱、墙处,应高出面层200mm~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防油渗隔离层。

    4.10.6 隔离层兼作面层时,其材料不得对人体及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 15193.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10.7 防水隔离层铺设后,应按本规范第3.0.24条的规定进行蓄水检验,并做记录。

    4.10.8 隔离.层施工质量检验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4.10.9 隔离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0.10 卷材类、涂料类隔离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对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2 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等级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均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坡度尺检查及检查验 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10.14 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卡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5 隔离层与其下一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
    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6 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11 填 充 层 4.11 填 充 层 4.11.1 填充层材料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 填充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当为水泥类时,尚应洁净、干燥,并不得有空鼓、裂缝和起砂等缺陷。

    4.11.3 采用松散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铺平拍实;
    采用板、块状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错缝铺贴。

    4.11.4 有隔声要求的楼面,隔声垫在柱、墙面的上翻高度应超出楼面20mm,且应收口于踢脚线内。地面上有竖向管道时,隔声垫应包裹管道四周,高度同卷向柱、墙面的高度。隔声垫保护膜之间应错缝搭接,搭接长度应大于100mm,并用胶带等封闭。

    4.11.5 隔声垫上部应设置保护层,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内配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

    4.11.6 有隔声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有关要求。

    Ⅰ 主控项目 4.11.7 填充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1.8 填充层的厚度、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1.9 对填充材料接缝有密闭要求的应密封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11.10 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
    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压实、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1.11 填充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1.12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11.13 用作隔声的填充层,其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中隔离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隔离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12 绝 热 层 4.12 绝 热 层 4.12.1 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品种、厚度、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2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应增设水泥混凝土垫层后方可铺设绝热层,垫层的厚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首层地面及楼层楼板铺设绝热层前,表面平整度宜控制在3mm以内。

    4.12.3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地面,宜在防水、防潮隔离层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铺设绝热层。

    4.12.4 穿越地面进入非采暖保温区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隔断热桥的措施。

    4.12.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应设有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构造做法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

    4.12.6 有地下室的建筑,地上、地下交界部位楼板的绝热层应采用外保温做法,绝热层表面应设有外保护层。外保护层应安全、耐候,表面应平整、无裂纹。

    4.12.7 建筑物勒脚处绝热层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区冻土深度不大于500mm时,应采用外保温做法;

    2 当地区冻土深度大于500mm且不大于1000mm时,宜采用内保温做法;

    3 当地区冻土深度大于1000mm时,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4 当建筑物的基础有防水要求时,宜采用内保温做法;

    5 采用外保温做法的绝热层,宜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施工。

    4.12.8 绝热层的材料不应采用松散型材料或抹灰浆料。

    4.12.9 绝热层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4.12.10 绝热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2.11 绝热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阻燃性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复验一组。

    4.12.12 绝热层的板块材料应采用无缝铺贴法铺设,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12.13 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出现负偏差,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直尺或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2.14 绝热层表面应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2.1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
    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硬化耐磨面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 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

    5.1.4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
    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 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混合砂浆打底。

    5.1.6 水泥类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处进行处理。

    Ⅰ 主控项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2.4 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2.5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2.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2.7 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8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和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3 水泥砂浆面层 5.3 水泥砂浆面层 5.3.1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3.2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用;
    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防水水泥砂浆采用的砂或石屑,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3.3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外加剂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3.4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3.5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防水水泥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3.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8 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1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4 水磨石面层 5.4 水磨石面层 5.4.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拌和料铺设,有防静电要求时,拌和料内应按设计要求掺入导电材料。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mm~18mm,且宜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
    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水泥。同一彩色面层应使用同厂、同批的颜料;
    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5.4.3 水磨石面层的结合层采用水泥砂浆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M10,稠度宜为30mm~35mm。

    5.4.4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中采用导电金属分格条时,分格条应经绝缘处理,且十字交叉处不得碰接。

    5.4.5 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3遍。高级水磨石面层的厚度和磨光遍数应由设计确定。

    5.4.6 水磨石面层磨光后,在涂草酸和上蜡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5.4.7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表面经清净、干燥后,在表面均匀涂抹一层防静电剂和地板蜡,并应做抛光处理。

    Ⅰ 主控项目 5.4.8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mm~16mm;
    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5.4.9 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与石粒的比例应为1:1.5~1:2.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5.4.10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施工前及施工完成表面干燥后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1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纹。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4.12 面层表面应光滑,且应无裂纹、砂眼和磨痕;
    石粒应密实,显露应均匀;
    颜色图案应一致,不混色;
    分格条应牢固、顺直和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3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4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5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5 硬化耐磨面层 5.5 硬化耐磨面层 5.5.1 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等,并应与水泥类胶凝材料拌和铺设或在水泥类基层上撒布铺设。

    5.5.2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拌和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的撒布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水泥类基层初凝前完成撒布。

    5.5.3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宜先铺设一层强度等级不小于M15、厚度不小于20mm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宜为0.4的素水泥浆结合层。

    5.5.4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铺设厚度和拌和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3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水泥石英砂浆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MPa;
    钢纤维混凝土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4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5.5.5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应撒布均匀,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砂浆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5.5.6 硬化耐磨面层分格缝的间距及缝深、缝宽、填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 硬化耐磨面层铺设后应在湿润条件下静置养护,养护期限应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

    5.5.8 硬化耐磨面层应在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投入使用。

    Ⅰ 主控项目 5.5.9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采用拌和料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
    采用撤布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5.10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水泥的强度不应小于42.5MPa。金属渣、屑、纤维不应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
    石英砂应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

    5.5.11 硬化耐磨面层的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耐磨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厚度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配 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耐磨性能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抽样检查一次。

    5.5.12 面层与基层(或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缝。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5.13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4 面层表面应色泽一致,切缝应顺直,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5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6 硬化耐磨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查方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6 防油渗面层 5.6 防油渗面层 5.6.1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5.6.2 防油渗隔离层及防油渗面层与墙、柱连接处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5.6.4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6.5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采取防油渗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6.6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mm~7mm。

    Ⅰ 主控项目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不应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mm~16mm,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
    砂应为中砂,且应洁净无杂物;
    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粘结强度检查一次。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
    防油渗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抗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涂料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3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4 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面层应采用水泥类拌和料及其他不发火材料铺设,其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不发火(防爆)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 不发火(防爆)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做不发火性试验。  Ⅰ 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
    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
    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5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7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问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10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8 自流平面层 5.8 自流平面层 5.8.1 自流平面层可采用水泥基、石膏基、合成树脂基等拌和物铺设。

    5.8.2 自流平面层与墙、柱等连接处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5.8.3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应平整、洁净,基层的含水率应与面层材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8.4 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8.5 有防水、防潮、防油渗、防尘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8.6 自流平面层的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7 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2 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8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8.9 自流平面层的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层与层之间不应出现分离、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0 自流平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8.11 自流平面层应分层施工,面层找平施工时不应留有抹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2 自流平面层表面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3 自流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9 涂料面层 5.9 涂料面层 5.9.1 涂料面层应采用丙烯酸、环氧、聚氨酯等树脂型涂料涂刷。

    5.9.2 涂料面层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平整、洁净;

    2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 含水率应与涂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9.3 涂料面层的厚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Ⅰ 主控项目 5.9.4 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9.5 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苯、甲苯十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9.6 涂料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空鼓、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9.7 涂料找平层应平整,不应有刮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8 涂料面层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起皮、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9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10 涂料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10 塑胶面层 5.10 塑胶面层 5.10.1 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5.10.2 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

    5.10.3 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Ⅰ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0.5 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10.6 现浇型塑胶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
    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
    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
    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9 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5.1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5.11.2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5.11.3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1.4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1.5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5.11.6 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6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金属板面层、地毯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 铺设板块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 MPa。

    6.1.3 铺设板块面层的结合层和板块间的填缝采用水泥砂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制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 配制水泥砂浆的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结合层和板块面层填缝的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1.5 铺设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水泥花砖、料石、大理石、花岗石等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材料采用水泥砂浆时,在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6.1.6 大面积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6.1.7 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混合砂浆打底。

    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6.2 砖 面 层 6.2 砖 面 层 6. 2.1 砖面层可采用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2.2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铺贴前,应对砖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色泽等进行预选;
    需要时,浸水湿润晾干待用;

    2 勾缝和压缝应采用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颜色的水泥,并做养护和保护。

    6.2.3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陶瓷锦砖面层时,砖底面应洁净,每联陶瓷锦砖之间、与结合层之间以及在墙角、镶边和靠柱、墙处应紧密贴合。在靠柱、墙处不得采用砂浆填补。

    6.2.4 在胶结料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面层时,缸砖应干净,铺贴应在胶结料凝结前完成。

    Ⅰ 主控项目 6.2.5 砖面层所用板块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2.6 砖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2.7 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单块砖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8 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应一致,接缝应平整,深浅应一致,周边应顺直。板块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2.9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2.10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2.11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
    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2.12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
    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用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2.13 砖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3.1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采用天然大理石、花岗石(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板材,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3.2 板材有裂缝、掉角、翘曲和表面有缺陷时应予剔除,品种不同的板材不得混杂使用;
    在铺设前,应根据石材的颜色、花纹、图案、纹理等按设计要求,试拼编号。

    6.3.3 铺设大理石、花岗石面层前,板材应浸湿、晾干;
    结合层与板材应分段同时铺设。

    Ⅰ 主控项目 6.3.4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3.5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3.7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铺设前,板块的背面和侧面应进行防碱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8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平整、无磨痕,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应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9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
    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11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
    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用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12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或碎拼大理石面层、碎拼花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4 预制板块面层 6.4 预制板块面层 6.4.1 预制板块面层采用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扳块、人造石板块,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4.2 在现场加工的预制板块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的缝隙中,应采用水泥浆(或砂浆)填缝;
    彩色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应用同色水泥浆(或砂浆)擦缝。

    6.4.4 强度和品种不同的预制板块不宜混杂使用。

    6.4.5 板块间的缝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板块面层缝宽不宜大于6mm,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间的缝宽不应大于2mm。预制板块面层铺完24h后,应用水泥砂浆灌缝至2/3高度,再用同色水泥浆擦(勾)缝。

    Ⅰ 主控项目 6.4.6 预制板块面层所用板块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4.7 预制板块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4.8 面层与下一层应粘合牢固、无空鼓(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4.9 预制板块表面应无裂缝、掉角、翘曲等明显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4.10 预制板块面层应平整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4.11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4.12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4.13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
    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4.14 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5 料石面层 6.5 料石面层 6.5.1 料石面层采用天然条石和块石,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5.2 条石和块石面层所用的石材的规格、技术等级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条石的质量应均匀,形状为矩形六面体,厚度为80mm~120mm;
    块石形状为直棱柱体,顶面粗琢平整,底面面积不宜小于顶面面积的60%,厚度为100mm~150mm。

    6.5.3 不导电的料石面层的石料应采用辉绿岩石加工制成。填缝材料亦采用辉绿岩石加工的砂嵌实。耐高温的料石面层的石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6.5.4 条石面层的结合层宜采用水泥砂浆,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块石面层的结合层宜采用砂垫层,其厚度不应小于60mm;
    基土层应为均匀密实的基土或夯实的基土。

    Ⅰ 主控项目 6.5.5 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60,块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3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5.6 石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5.7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锤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5.8 条石面层应组砌合理,无十字缝,铺砌方向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块石面层石料缝隙应相互错开,通缝不应超过两块石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5.9 条石面层和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6 塑料板面层 6.6 塑料板面层 6.6.1 塑料板面层应采用塑料板块材、塑料板焊接、塑料卷材以胶粘剂在水泥类基层上采用满粘或点粘法铺设。

    6.6.2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平整、坚硬、干燥、密实、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不应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6.6.3 胶粘剂应按基层材料和面层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4 焊条成分和性能应与被焊的板相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6.6.5 铺贴塑料板面层时,室内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温度宜在10℃~32℃之间。

    6.6.6 塑料板面层施工完成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6.6.7 防静电塑料板配套的胶粘剂、焊条等应具有防静电性能。

    Ⅰ 主控项目 6.6.8 塑料板面层所用的塑料板块、塑料卷材、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6.9 塑料板面层采用的胶粘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2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6.10 面层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脱胶,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脱胶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卷材局部脱胶处面积不应大于20cm2,且相隔间距应大于或等于50cm)。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及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6.11 塑料板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应严密、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胶痕;
    与柱、墙边交接应严密,阴阳角收边应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2 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3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4 踢脚线宜与地面面层对缝一致,踢脚线与基层的粘合应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5 塑料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7 活动地板面层 6.7 活动地板面层 6.7.1 活动地板面层宜用于有防尘和防静电要求的专业用房的建筑地面。应采用特制的平压刨花板为基材,表面可饰以装饰板,底层应用镀锌板经粘结胶合形成活动地板块,配以横梁、橡胶垫条和可供调节高度的金属支架组装成架空板,应在水泥类面层(或基层)上铺设。

    6.7.2 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构成框架一体,并与基层连接牢固;
    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7.3 活动地板面层应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支架和横梁组件)。采用的活动地板块应平整、坚实,面层承载力不应小于7.5MPa,A级板的系统电阻应为1.0×105Ω~1.0×108Ω,B级板的系统电阻应为1.0×105Ω~1.0×1010Ω。

    6.7.4 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或面层)上,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6.7.5 当房间的防静电要求较高,需要接地时,应将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金属横梁连通跨接,并与接地体相连,接地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7.6 活动板块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

    6.7.7 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其不足部分可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将板块切割后镶补,并应配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切割边不经处理不得镶补安装,并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6.7.8 活动地板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四周侧边应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胶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6.7.9 活动地板与柱、墙面接缝处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做木踢脚线;
    通风口处,应选用异形活动地板铺贴。

    6.7.10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活动地板面层,其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6.7.11 活动地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7.12 活动地板面层应安装牢固,无裂纹、掉角和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7.13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7.14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8 金属板面层 6.8 金属板面层 6.8.1 金属板面层采用镀锌板、镀锡板、复合钢板、彩色涂层钢板、铸铁板、不锈钢板、铜板及其他合成金属板铺设。

    6.8.2 金属板面层及其配件宜使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制品。

    6.8.3 用于通道(走道)和公共建筑的金属板面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防滑处理。

    6.8.4 金属板面层的接地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8.5 具有磁吸性的金属板面层不得用于有磁场所。

    Ⅰ 主控项目 6.8.6 金属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8.7 面层与基层的固定方法、面层的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8.8 面层及其附件如需焊接,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8.9 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应牢固,无翘边、松动、空鼓等。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8.10 金属板表面应无裂痕、刮伤、刮痕、翘曲等外观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8.11 面层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均匀,周边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8.12 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8.13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8.14 金属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9 地毯面层 6.9 地毯面层 6.9.1 地毯面层应采用地毯块材或卷材,以空铺法或实铺法铺设。

    6.9.2 铺设地毯的地面面层(或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干燥,无凹坑、麻面、起砂、裂缝,并不得有油污、钉头及其他凸出物。  6.9.3 地毯衬垫应满铺平整,地毯拼缝处不得露底衬。

    6.9.4 空铺地毯面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块材地毯宜先拼成整块,然后按设计要求铺设;

    2 块材地毯的铺设,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帖;

    3 卷材地毯宜先长向缝合,然后按设计要求铺没;

    4 地毯面层的周边应压人踢脚线下;

    5 地毯面层与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面层的连接处,其收口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9.5 实铺地毯面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铺地毯面层采用的金属卡条(倒刺板)、金属压条、专用双面胶带、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铺设时,地毯的表面层宜张拉适度,四周应采用卡条固定;
    门口处宜用金属压条或双面胶带等固定;

    3 地毯周边应塞入卡条和踢脚线下;

    4 地毯面层采用胶粘剂或双面胶带粘结时,应与基层粘贴牢固。

    6.9.6 楼梯地毯面层铺设时,梯段顶级(头)地毯应固定于平台上,其宽度应不小于标准楼梯、台阶踏步尺寸;
    阴角处应固定牢固;
    梯段末级(头)地毯与水平段地毯的连接处应顺畅、牢固。

    Ⅰ 主控项目 6.9.7 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9.8 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地毯、衬垫、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甲醛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9.9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应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9.10 地毯表面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显拼缝、露线和毛边,绒面毛应顺光一致,毯面应洁净、无污染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9.11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6.10.1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宜采用缸砖、陶瓷地砖、花岗石、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塑料板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6.10.2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胶结材料粘贴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结材料的技术要求。

    6.10.3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6.6节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6.10.4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10.5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10.6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6.6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6.10.7 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6.6节的有关规定。

    7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 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7.1.4 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7.1.5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不起砂,表面含水率不应大于8%。

    7.1.6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7.1.7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实木集咸地板、竹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选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柱、墙之间留出2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m。

    7.2.4 当面层下铺设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髓心应向上,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
    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7.2.7 席纹实木地板面层、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本节的有关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2.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9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10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
    粘结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13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
    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4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5 面层缝隙应严密;
    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6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
    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
    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铺设方式、铺设方法、厚度以及垫层地板铺设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7.2.4条的规定。

    7.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法或粘贴法(满粘或点粘)铺设。采用粘贴法铺设时,粘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具有耐老化、防水、防菌、无毒等性能。

    7.3.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4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
    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7.3.5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8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9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0 面层铺设应牢固;
    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1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2 面层缝隙应严密;
    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3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
    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
    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4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4.1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或粘贴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4.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可采用有垫层地板和无垫层地板的方式铺设。有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
    衬垫层、垫层地板及面层与柱、墙之间均应留出不小于10mm的空隙。

    7.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宜在面层与基层之间设置衬垫层,衬垫层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Ⅰ 主控项目 7.4.5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4.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4.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8 面层铺设应牢固、平整;
    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4.9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0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应严密、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1 软木类地板面层应采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在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铺设。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粘贴方式铺设,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方式铺设。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大于20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1/3板长且不小于200mm的距离;
    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空隙;
    软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Ⅰ 主控项目 7.5.5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
    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5.9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查方法:观察,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1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7.6.2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可采用空铺法或胶粘法(满粘或点粘)铺设。当面层设置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与填充层接触的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等应采用胶粘法铺设。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7.6.4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7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9 其余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铺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或产品的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的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并抽查复验;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砖、天然石材、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以及胶粘剂、胶结料、涂料等材料证明及环保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面层分格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0.1 试验前的准备:准备直径为150mm的砂轮,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如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每个重50g~250g(准确度达到1g)的试件中选出10个,在暗室内进行不发火性试验。只有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且试验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方可判定为不发火性试验合格。

    A.0.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应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还应将骨料用水泥或沥青胶结料制成块状材料后进行试验。原料、胶结块状材料的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条。

    A.0.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条、A.0.3条。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 15193.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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