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是反贸易保护主义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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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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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贸易保护主义是国际贸易交往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更加肆虐。当受到贸易保护主义侵害时通常有三种应对途径,即采取政治措施、法律措施及硬性报复,而采取法律措施是最稳定、最透明、最权威的应对途径。本文主要分析了法律应对的优点及其应策略略。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法律应对;策略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来,至今,金融危机并没完全结束,欧洲一些国家近期出现主权债务危机就是例证。与金融危机相伴而生的是危机对实体经济的损害。房地产及其上下游产业、民用航空业、汽车制造业、报纸传媒业等遭受重大打击。世界范围内尤其是一些传统经济强国,实体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高居不下,国内社会矛盾凸现。从总体上看,可以预计,恢复实体经济、重拾公众信心,将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贸易保护主义将更加肆虐,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侵袭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面对严重贸易保护主义的必定性
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思潮或主张,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去加以实践。实践层面上乃指国际贸易活动中,某些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国内特定产业,而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以各种形式禁止、阻碍或限制国外相关产业进入,从而损害他者利益的行为。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正当的贸易保护,比如在WTO规则下,一国为了建立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而实施的禁止或限制国外相关产业进入的措施,是被允许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践实际上是处于极端的贸易管制与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间的一种形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可能从整体上实现纯粹的贸易自由化或者纯粹的管制贸易。贸易保护主义不可避开。即使在国际经济环境处于景气之时,贸易保护主义的幽灵也会时常出没。而当国际经济环境处于萧条之时,贸易保护主义就会抬头,甚至泛滥成灾,历史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摆脱1929-1933年的大危机,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英国抛弃自由贸易政策,转而缔结英帝国特惠制,美国通过斯穆特一霍利关税法,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引起全球贸易战,导致国际贸易几近崩溃,这些是极其典型的例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经济危机与九十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都无一例外地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生长的温床。本次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日盛,我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灾区。迄今为止,还决没有达到本轮贸易保护主义活跃的终点,因为全球实体经济的复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么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将必定遭遇更加强劲的贸易保护主义侵袭。
我国一贯主张贸易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即使在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时也不动摇。然而,有些国家却不是如此。这种差距实际存在,究其理由,主要源于国情的差距。我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韩等地,少数分散于发展中国家,出口产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难以与我国形成竞争,我国自然没有保护的必要。即使有必要保护,出于我国在国际交往中一贯秉持的诚信原则,也只是在WTO框架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反观某些传统的发达国家,盲目追求金融创新,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势如洪水猛兽,致使许多实体产业顿时调弊,失业率猛增,其国内传统制造业等夕阳产业容纳劳动力多,但劳动力成本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一旦在正常的国际竞争中失利,则不断国内经济发展受影响,而且失业率增加,在经济危机背景下,失业者再就业极其困难,于是民怨沸腾。迫于国内政治压力或为政治前途考虑,某些国家的执政党或领导人短视地选择非法的贸易保护。我国作为国际贸易活动成员,自然难免其害。
从这几年的实践看,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危害来源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巴西、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从贸易保护主义采取的措施看,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非关税壁垒。应当说这些措施中,反倾销具有典型性,且对我国相关产业危害最大。因为某些国家总是利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理由对我国作文章,将我国特定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切实际地过分高估,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很容易认定我国特定出口产品有倾销的事实存在。而反补贴、技术壁垒等措施的启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反补贴以相对方存在特定范围补贴为条件,技术壁垒以对方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指标要求为条件。至于保障措施,如果损害了他方在WTO框架下应得到的利益,在充分协商无果后,经世贸组织授权,他方可采取反制措施,且保障措施不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能歧视性地只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可见,贸易保护主义采取的手段虽无一例外地可能对我国造成危害,但细分起来,危害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二、法律措施在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各种措施中具有基础法律规则是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论文资料由论文网: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地位
如果说我国在加入WTO前,经济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尚且不高,过往的几次贸易保护主义泛滥对国内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冲击并不十分显著的话,那么在加入WTO十年后的今天,在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高度依存的今天,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的破坏作用将是巨大的。
为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应优选策略,从容应对。我们认为,在各种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中,法律措施是最具有可预测性的长效机制。因而是最基本的措施。
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无非三类,一是政治措施,二是法律措施,三是硬性报复。政治措施以国家间对话与施压来实现,往往夹杂着利益衡量与利益交换,有的甚至以国力为后盾。法律措施主要是以WTO规则为指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保护正当利益。当然法律措施并非只有应用WTO规则之一途,还可能是签订和应用条约,应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使自己免遭贸易保护主义的侵袭。硬性报复是在对方违反WTO规则损害本国利益时,受害国也无视WTO规则的存在,径直采取的反制行为。显然,在三者中硬性报复是最不可取的,它不仅使受害方丧失主动地位,由有理变为无理,而且可能引发贸易战。政治措施具有灵活多变,快速见效的优点,但难以使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起来。因此,不能将它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手段,相比之下,法律措施具有明显优点:第一,解决争端成本最低,按照既定的规则指引寻求争端解决,必定是现存的达目的之最佳选择,这由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中所渗透的理性而决定。第二,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文明的国际形象。受贸易保护主义损害的一方,如果能一贯遵循包括WTO规则在内的多边或双边国际贸易规则去解决争端,无疑会赢得国际声誉,同时也并不因为他按法律规则行事,而没采取直接反击或实力压制而损害自己利益,恰恰相反,在赢得国际声誉的同时,还保全了自身利益。第三,如果在争端发生后,形成了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争端的思维和行为定式,可以有效抑制硬性报复的冲动。第四,一国在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的任何情形下,若能始终地坚定地以法律规则为武器予以还击,他国在针对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时反而会踌躇起来。第五,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才是最稳定的、最权威的解决。争端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即使实际上的非法施害者也未必不认为自己法律规则是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相关论文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有理。此时,由法律规则规定的权威组织依据特定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进行调解、斡旋或裁决,其结果最易使争端双方接受,即使带有强制力的裁决结果亦然。总之,在遭遇贸易保护主义时,不是要不要采取法律措施的理由,而是是否善于采取法律措施的理由。
需要明确两点:第一,我国在贸易保护主义面前,有时并不善于运用WTO规则去保护自己。表现为:或者不敢用或者不会用或者不屑用。这固然与我国国内法治建设起步晚,政府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直接地是因为国内许多人没有将WTO规则作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来看待。这些规则是法吗?在许多人潜意识中,可能只有主权国家制定的,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才是法。第二,我们强调法律措施在反贸易保护主义过程中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认为采用法律措施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唯一策略,只是认为它是主要策略。有时,通过运用政治手段,可使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双赢的效果,既不违反WTO规则的精神,又能和平高效地解决争端,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三、我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策略
1.改善法律应对观。近些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在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实践中,政府与企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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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从小处看,需制定或完善相关条文。比如,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建立反倾销与反补贴的预警机制,分由对外贸易和行业协会完成,而从我国驻外使领馆获得的信息,由商务部转达上述两组织。如
意识在不断增强,在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有些企业已走出国门,应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利。政府在对外贸易立法、组织协调、支持企业应对及依据WTO规则采取反制措施等方面均取得了实质进展。但勿庸讳言,我国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应对观方面还有待改善。首先,提高法律意识是各级政府与出口企业应当完成的阶段性任务。要把WTO规则及其他多边、双边协议作为法来看待,用这些法律规则来规范外贸交往行为,来指导争端的解决过程,不能仅仅将它们当作对外贸易的技术规则来看待。只有这样,才不会将规则当技巧,才会达至因敬畏其中的法律精神而自觉地应用它。其次,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不能靠虚幻的要求来实现,相关政府官员及企业人员透彻地学习和掌握这些复杂的规则是务必迈出的坚实一步,熟悉而后应用,应用而后感知其力,法律意识必定会增强。再次,相关企业应肩负起自己历史的责任,在搏击风浪的浮沉中见识水性,不应凡事依靠政府。在反贸易保护主义中,政府的法律应对往往从宏观面上展开,其大而化之的作用,不能由企业替代,而企业的应对却充满了法律的细节,也是政府不能替代的。
2.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从小处看,需制定或完善相关条文。比如,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建立反倾销与反补贴的预警机制,分由对外贸易和行业协会完成,而从我国驻外使领馆获得的信息,由商务部转达上述两组织。如此规定有多头负责、规定不细、职责不清之嫌,难以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如果规定由商务部某一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加工信息、发布预警,职责将清晰得多,也不会造成政企不分,因为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本就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再如,国内某些出口企业为排斥国内竞争对手,抢占国外出口市场,压价倾销,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应明确用法律条文规定限制其出口资格。从大处看,需要清理、修改和重新制定与WTO规则配套的法律法规。
3.广泛争取其他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人世时签订的协议,我国直至2016年才能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此之前,如果一国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它欲要发起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并取得成功是很容易的事。因此,争取他国尤其是与我国贸易往来密切的国家早日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是在争取一种法律地位,争取国际贸易的主动权。可采用先争取一定数量的国家承认,造成有利氛围的策略,以迫使美欧日韩等也能提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本年伊始,胡锦涛主席访美期间,郑重敦促美国尽早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体现这一理由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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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林生:反倾销热点剖析[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吴桂华:后金融危机时期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0,6
[4]尚前名:外贸寒冬中的长远布局[J],望新闻周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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