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09 07:35: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闲置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鞍山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六十七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进入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结合我市实际,经市财政局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县(市)区委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检查院、法院、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统由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行政事业单位需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局出据委托书,或经同级财政局同意,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书。其它中介机构无权受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业务。
三、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隶属于鞍山市财政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股权托管等提供相关服务、履行相关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下设鞍山恒托拍卖行,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力的国有独资企业,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变现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1、房屋及构筑物:指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构筑物的出售;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
3、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其他资产: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各类国有资产。
五、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资产的审核
委托方按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实行项目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中心主任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
(一)对委托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核:
1、审查委托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资产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委托书写明的处置资产与实物资产是否相符。
4、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
5、其它需经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受让方的资格审查
1、公告期内受理报名登记,并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初审。
2、依照规定及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1)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是否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告期结束后,与转让方共同对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证明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六、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通过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受让方,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共同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产权交易方式。
1、拍卖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2、竞价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格或竞方案与竞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最终受让方。
3、协议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委托方同意采取直接交易的方式。
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中心草拟转让合同,经转受让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后,组织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八、结算交割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依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产权转让价款监缴至指定账户。
九、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依据《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转让价款收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档案管理
产权交易项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将《产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整理后,填写《产权转让项目备案表》进行归档备查。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物价局﹝2007﹞48号文件,产权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支付可按交易约定,由一方或双方按比例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约定付费的原则,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在规定的累进最高收费限额内,与客户事先协议约定收取比例。通过拍卖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十二、产权交易工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不得透露转让方信息和交易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对违反规定未在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按违反财政经纪律论处,性质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十五、本办法由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 2009 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