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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徽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08 07:45: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徽商银行文件

    徽银〔2009〕126号

    关于印发《徽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宿州、宣城、亳州、巢湖支行:

    为加强我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徽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融资租赁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进行投资的一种手段。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我行与租赁公司等合作开展的一项新业务,各分行(包括直属支行,下同)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租赁业务的有关知识,以稳健、审慎的原则办理有关业务,争取拓展一批有租赁业

    务需求的优质企业。

    二、为严格控制风险、稳妥推进业务发展,各分行开办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需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批,同时分行必须配备专职的产品经理对分(支)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进行指导、咨询和产品维护。

    三、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另文下发。

    四、各分行对在开办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市场营销租赁融资办法通知

    本行发送:各位行领导,总行各部室。

    校对:王薇薇,联系电话:0551-*******

    徽商银行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徽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相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即出租人,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包括银监会核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核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一般采用保理和贷款(特指“中长期贷款”)两种方式,其他授信方式暂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公司追索融资款项及相关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公司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公司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六条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原则上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公司、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由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由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进行业务调查和初审,并在总行信贷授权权限内开展该项业务。租赁公司性质为金融机构的,还需遵守我行同业授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八条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公司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二)电信设备租赁。

    (三)教育、医疗设备租赁。

    (四)工程机械租赁。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机车等)租赁。

    (六)其他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现金收益稳定的租赁。

    第九条我行重点开展下列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一)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优化财务结构,且符合我行发放项目贷款的条件。

    (二)对于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但直接介入存在一定障碍的客户项目,通过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促进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

    (三)优先开展与金融机构类型的租赁公司合作的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第三章业务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合法经营、管理高效、运作规范。

    (三)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具备良好财务能力的股东背景。

    (四)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五)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六)拥有一批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

    (七)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承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

    (二)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三)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融资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符合我行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项目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且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标的,该供应商必须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分、具备回购实力。

    第十三条在保理方式下,租赁公司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公司所有。

    (二)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

    (三)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四)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融资比例、期限、费用和利率

    第十四条经办行应根据租赁公司、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成本余额的80%以下。

    第十五条租赁项目融资为中长期融资。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第十六条融资费用。

    (一)在保理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1、融资费:我行因受让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而向其提供融资或收购款的资金价格。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或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结合项目情况浮动执行。其中,对于金融机构类型租赁公司的融资利率实行市场化定价,具体可参照同业借款利率定价执行。

    2、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我行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未按期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为准。其中,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

    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约定。

    3、保理费:按照《徽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徽银〔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融资归还。

    (一)在保理方式下,我行向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或收购款而受让其应收租金债权,通过承租人直接将每期租金支付给我行的方式抵扣我行融资或收购款。当期我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比例×承租人同期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租赁成本的本金金额。按(我行实际收到的租金-当期我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公式计算后有余额的,返还租赁公司。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期间相应的融资归还应与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致,即租赁公司每期归还的融资本金=融资比例×租赁公司同期收取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成本的本金金额。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经办行叙做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认真分析融资

    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十九条经办行应根据租赁公司、承租人、租赁行业、租赁项目、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及融资风险程度,采取以下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一)在保理方式下,租赁公司必须与我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我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公司在银行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租赁公司、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

    (三)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合同》所收取的保证金存于我行。

    (四)承租人或租赁公司以租赁标的作抵押,并对租赁标的投保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但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承租人或租赁公司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公司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六)租赁公司回购我行应收租金债权。

    (七)原则上要求租赁公司拥有对租赁标的供应商的回购追索权。

    (八)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经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九)其他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第二十条经办行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六章融资申请、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融资申请。租赁公司提出租赁项目融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或贷款申请书。

    (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三)购买合同。

    (四)租赁标的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六)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提供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成立批准文件或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八)与租赁公司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融资审查。按照我行信贷审查的要求,经办行负责对租赁公司、承租人、租赁项目以及租赁标的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撰写融资调查报告。

    在进行融资业务审查时,经办行应严格审查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

    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核定授信额度和融资审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纳入对租赁公司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各分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时,应根据我行书面授权,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在与金融机构类型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此项业务时,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授信申报材料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查,同时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七章融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要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放款:

    (一)融资申请人、担保人和相关当事人已与我行签订有关业务合同,并落实了最终融资审批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落实了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办妥相关的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项材料已交我行收执并确认其真实性。

    (四)在保理方式下,承租人应签收由我行和租赁公司共同发出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回执(原件)交给我行。

    第二十五条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要求对租赁公司、承租人、担保人以及承担回购责任的租赁标的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及时掌握和分析租赁公司、承租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在保理方式下,经办行应在每笔租金到期日前直接向承租人提示付款。若租金不能如期到账或到账金额不足,经办行应及时通知租赁公司配合催收或要求租赁公司偿付我行融资,必要时要求租赁公司回购我行应收租金债权。

    第二十七条在贷款方式下,经办行应在每期融资到期日前向租赁公司提示还款,并可通过租金监管账户直接扣划我行贷款本息。若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支付金额不足,以致租赁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或归还金额不足,经办行应立即向租赁公司或担保人追索。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在检查中如发现租赁公司或承租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恶化,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或发生不利于我行的重大事项,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我行权益。

    第二十九条在租赁项目融资款发放和回收期间,经办行必须及时登记贷款或保理业务台账,并按照我行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保理方式下合同文本

    2.账户监管合同(贷款方式适用)

    附件1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保理方式下合同文本

    1-1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适用)1-2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1-3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签收回执

    1-4 应收租金到期提示通知书

    1-5 回购应收租金债权通知书及签收回执

    附1-1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适用)

    编号:年字第号

    保理商:徽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承租方的应收租金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对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享有的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1.保理商:在本合同中指应收租金债权受让人,即本合同甲方。

    2.应收租金转让方:即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即本合同乙方。

    3.租赁合同: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订日之前已合法、有效成立,不存在瑕疵的、清洁的租赁合同。本合同中具体指:乙方与承租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

    4.租赁合同承租方:即为租赁合同中的应收租金付款人/租赁合同债务

    人。

    5.国内保理业务:在本合同指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即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甲方以支付收购款的方式购买该国内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合同出租方(本合同乙方)有权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的应收租金债权。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应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租赁合同承租方后,甲方才向乙方支付收购款。甲方对于已经受让而未受偿的应收租金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并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6.交易凭证: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租赁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租赁合同承租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租金债权请求权、应收租金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

    7.租赁额:指签订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时,乙方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提供的租赁标的的成本金额。

    8.应收租金债权额:指签订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时,根据租赁合同应由租赁合同承租方分期支付、尚未到期的融资租赁租金额。本合同中所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甲方同意受让;

    (2)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乙方所有;

    (3)未过期、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4)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时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9.宽限期:即应收租金债权受让方对于应收租金付款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宽限期按以下第__种方式约定:

    (1)若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宽限期为__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该宽限期。

    (2)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租赁合同确定的每一期应收租金到期日后15天届满。

    10.保理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国内保理合同项下具体每期应

    收租金的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如针对本国内保理合同项下全部应收租金叙做保理业务,届至日则为最后一期应收租金的到期日。保理期间的届满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1)以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应收租金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

    (2)若租赁合同无明确的应收租金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11.转让价:指乙方因向甲方转让应收租金债权而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亦即甲方受让上述应收租金债权而支付给乙方的对价款,也可称为受让价。

    12.收购款:分为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款。基本收购款指乙方因转让应收租金而先于应收租金债权到期日从甲方处获得的资金,基本收购款额度即为转让价;在满足第五条第2项之(1)、(2)情况时,甲方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追加收购款不构成转让价的组成部分。在本合同中,除非特别说明,“收购款”即指基本收购款。

    13.国内保理费用:国内保理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融资费:指甲方因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向乙方提供基本收购款而在保理期间内向乙方收取的收购款资金价格。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或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其中,利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的约定执行。

    (2)逾期支付违约金:指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融资逾期后,租赁合同承租方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已代收到应收租金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其中,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则由双方协商约定。

    (3)保理费:指甲方按保理融资金额的 %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的融资承诺费用。

    (4)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计算。

    14.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指向租赁合同承租方说明应收租金债权已经转让给甲方并且所转让应收租金仅付给甲方的书面通知。

    15.违约事件:本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属违约事件,具体事件见本合同第五章中的规定。

    16.租赁争议:指租赁合同承租方与乙方之间因租赁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消或类似行为。

    17.应收租金回购:系指乙方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项情形下无条件从甲方处购回本合同所规定保理期间逾期或其他情形下租赁合同承租方没有支付的应收租金及其相应产生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与该应收租金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18.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追索权。

    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后,如发生租赁合同承租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乙方在收到租赁合同承租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甲方转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相当于应收租金债权本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资金。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后,作为权利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追索权。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第二章收购款的发放及应收租金的回收

    第二条业务种类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办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

    2.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收购款,只适用于受让租赁合同项下乙方有权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的应收租金债权,不可循环使用。

    第三条租赁额和应收租金债权额

    租赁额为(大写)万元整。本合同转让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保理期间

    本合同项下具体每期应收租金保理期间见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

    第五条收购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收购款(即转让价)为:租赁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甲方视所受让应收租金回收情况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

    1.基本收购款的发放:

    在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取得《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书》后,按照本合同所转让租赁额的 %,即人民币元作为基本收购款;甲方支付基本收购款后,本合同转让价视为支付完毕。

    2.甲方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追加收购款:

    (1)每期应收租金保理期间,在甲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获得完全付款情况下,由甲方按公式:本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额-本期应回收的基本收购款-本期融资费用-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计算后的余额作为追加收购款支付给乙方;

    (2)每期应收租金保理期间,若甲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虽未获得完全付款,但甲方按公式:甲方实际收回应收租金额-本期应回收的基本收购款-本期融资费用-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计算后有正数余额的,则甲方仍将此余额款项作为追加收购款支付给乙方;

    (3)每期应收租金保理期间,若甲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完全付款,且甲方按公式:甲方实际收回应收租金额-本期应回收的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计算后为零或负数余额的。则甲方无需追加收购款给乙方,乙方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追加收购款的支付。

    上述“完全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本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或类似性质的责任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的完全收回。

    第六条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

    1.本合同涉及费用包括: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2.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每期应收租金到期日,融资费按照相应的基本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融资利率采用(以下三者择一):

    □固定利率:

    融资利率为息;或发放融资的,融资利率为融资实际发放日或(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有效的个月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浮动利率:

    融资利率以融资实际发放日或(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有效的个月/ 天为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浮动周期为个月/ 天,即自融资发放日或(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起每满个月/ 天为一个周期,期满后以下一周期第一日的相应基准利率确定该周期的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双方约定:

    3.逾期支付违约金以甲方未按期回收的收购款为准,依照逾期利率,按融资逾期的实际天数由甲方向乙方收取。如融资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当局相关政策有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最新规定执行,依此类推。

    4.保理费:指甲方按保理融资金额的 %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的融资承诺费用。

    5.其他费用:指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其他

    费用据实计算,于实际发生日甲方有权视情况选择向乙方或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若甲方选择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但未受偿的,乙方仍应最后承担该笔费用。

    第七条基本收购款的发放

    1.发放收购款先决条件:

    (1)租赁合同双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持续。

    (2)本合同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3)乙方已将租赁合同、交易凭证等正本交甲方收执。

    (4)乙方已将由乙方发出并由租赁合同承租方签收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甲方收执。

    (5)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认:

    乙方《保理业务申请书》;乙方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乙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乙方关于所涉及交易真实性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前述材料范围或数量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惟以甲方要求为准。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为乙方的义务,是否完全具备并不影响本国内保理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基本收购款发放日为年月日,款项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为:。

    3.收购款发放日即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日。自收购款发放入乙方账户起,租赁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承租方的应收租金债权即转让给甲方。

    4.甲方、乙方建立相应的《国内保理业务台账》,并核对有关账务。

    第八条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由甲、乙作为共同通知方,由租赁合同承租方签收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由甲方收执。

    第九条应收租金的归还

    1.国内保理期间及相应的回收金额与期限参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

    同承租方分期支付租金的期限和金额,并根本合同第一条第9、10定义条款确定。

    应收租金逐笔分别到期,逐笔保理期间到期日及金额等要素如下:

    徽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应收租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因此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2.甲方提供应收租金回收专户,账号为:,甲方有权自行从该账户内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条回购与追索

    1.乙方应对甲方未按时受偿的应收租金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2.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应收租金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租金余额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或依法对乙方进行追索。

    (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承诺;

    (2)乙方、租赁合同承租方发生租赁争议;

    (3)租赁合同承租方超过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到期日未及时足额支付任一期应付租金债务给甲方;

    (4)租赁合同承租方已将应收租金金额支付给乙方,但乙方未全额转

    付给甲方;

    (5)租赁合同无效、终止、解除、被撤销或其他导致甲方无法向承租方收取应收租金或承租方提出抗辩的情形;

    (6)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7)发生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项的情形。

    3.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回购应收租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以现金方式向甲方回购租赁合同承租方未付应收租金。

    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未回收的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回购金额以《回购应收租金通知书》载明的为准,乙方放弃任何抗辩和异议。

    乙方应将回购款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超过此期限而乙方仍未回购的,乙方授权甲方在其结算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即使甲方未出具《回购应收租金通知书》,甲方亦有权在保理期间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乙方行使追索权,即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收乙方有关存款、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金额与乙方应回购款项相同)。

    乙方完成应收租金回购后,甲方将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应收租金债权转回至乙方。

    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应收租金权利人向租赁合同承租方主张应收租金支付的权利。

    第三章承诺与保证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及甲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的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债务人及/或基

    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判断的情形。

    3.严格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年检手续。

    4.租赁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的正常经营范围内。

    5.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租金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并代表了真实的融资租赁的业务背景。

    6.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租金是尚未到期的应收租金,即国内保理合同订立时,尚未达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租赁合同承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其他贸易争议或经济纠纷,乙方与租赁合同承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乙方作为现实未清结的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且今后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事件均不影响本合同相关债务的履行。

    8.无条件向甲方转让租赁合同项下每期应收租金,包括与该应收租金有关并可向承租方收取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9.所转让应收租金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应收租金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租金,应收租金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租金将不会遭致抵消、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

    10.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设定为除甲方以外任何当事人的信托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乙方的合同中对该标的物约定所有权保留。

    11.本合同签订之后,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解除。

    12.已按租赁合同约定充分、合法地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该履行将不会引致租赁合同承租方对应收租金付款的任何抗辩。

    13.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

    内将回执寄出。

    1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

    15.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针对乙方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

    16.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保障措施。

    (1)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的事件;

    (2)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诉讼、仲裁;

    (3)与租赁合同承租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重组;

    (4)与其他债权人开始任何债务重整的谈判;

    (5)项目建设或经营中的重大变动或变化。

    17.维持企业的存在,并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18.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所约定的情形时,无条件回购应收租金。

    19.租赁合同承租方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参股与被参股、或属同一集团成员,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20.所提供的租赁合同编号、应收租金金额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合同编号、应收租金金额一致,且该编号所代表的租赁合同实际存在,是唯一的。

    21.告知租赁合同承租方将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按规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若收到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上述应收租金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将此款项及时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22.当甲方向租赁合同承租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材料;当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乙方与自己联名对租赁合同承租方采取诉讼和其他依法强制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3.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租金被债务人或

    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本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2.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融资额。

    3.在各方不存在违约且无任何危害甲方经济利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不宣布提前到期。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租赁资料及其他材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国内保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2.享有与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权、再转让权、追索权、抗辩权以及对租赁合同承租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租赁资产的处分权等。

    3.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国内保理款,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回购或行使追索权。

    4.甲方根据本合同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向乙方融资后,如果租赁合同承租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或者乙方收到租赁合同承租方付款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保理项下任何一期应付保理租金债权未按期支付,甲方有权视为全部应付保理债权逾期,并采取提前追索行动。

    5.在乙方对本合同构成任何违约时,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国内保理回购款(含逾期支付违约金及有关费用)。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收购款。

    2.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国内保理费用。

    3.协助甲方办理本项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4.当甲方向租赁合同承租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促使甲方受让债权的实现。

    5.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公司章程与合同、政府的有关企业成立、验资报告、贷款证等文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乙方董事会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决议及授权书等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提供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等。

    (6)《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7)《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

    (8)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6.乙方收到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发出的《回购应收租金通知书》后,应当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全额回购甲方已受让但未收回的应收租金本金及相应产生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

    7.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处分其在本国内保理合同下的权利或义务。

    8.乙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违约事件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违约事件: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第十一条中所作出任何一项承诺与保证,或其前述任何一项承诺与保证事项失实的。

    2.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四条及其他条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的。

    3.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文件中任何声明存在重大失实或遗漏、不完整的情形。

    4.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扣押、诉讼、仲裁,或遭遇重大损失。

    5.乙方解散、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被撤销。

    6.乙方停止营业或面临停业的威胁。

    7.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按甲方要求及时足额回购任何一期逾期甲方未受偿的应收租金及相应利息。

    8.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

    第十六条发生前条中任一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1.限期乙方纠正违约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

    2.宣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融资款,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已转让给甲方但甲方尚未收回的应收租金债权。

    3.有权从乙方存款账户中扣款,以清偿乙方应回购的应收租金债权本息及一切费用。

    4.依法向乙方进行追索本合同项下甲方尚未收回的应收租金债权、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

    5.如合同经公证机关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有关本合同的所有通知、要求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甲方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额、国内保理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之日终止。

    2.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任何个别条款无效而受影响。本合同若因任何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甲方均有权宣布终止本合同(应

    在宣布终止本合同 5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收购款),若已支付转让价(收购款)的,则有权向乙方索回有关收购款本息。此终止不影响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批准,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协议的一方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保密条款。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向租赁合同承租方通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否则,泄露本协议内容的一方将承担另一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期日开始与届至。

    本合同中所有涉及的发生日、到期日若恰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银行营业日;若该下一个最近的银行营业日恰为下一个月份的第一天,发生日、届满之日提前至上一个最近的银行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不视为弃权。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和债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中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视为甲方对任何违法、违约或延误行为的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或延误行为采取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二者择一):

    ( ) 2.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 2.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补充约定

    1.

    2.

    3.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文字为中文,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有同等效力。副本若干份,由有关方留存。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有权签字人(签章):

    附1-2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致:徽商银行

    我司现特请求贵行为我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对承租方的应收租金债权办理有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

    我司郑重声明:

    1.融资租赁合同背景及内容真实、合法,下表中所列明的应收租金到期日和金额记载正确。

    2.全面履行我司与贵行所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承租方名称:租赁物名称:

    租赁成本额/余额:租赁期限利率:

    租金支付方式:

    徽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1-3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

    (一式两联)

    编号:

    致:公司(承租方)

    现权利转让方与权利受让方徽商银行共同通知如下:

    权利转让方与权利受让方已于年月日签署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权利转让方已将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贵司应当向权利转让方支付的应收租金(共计人民币元)的权利转让给权利受让方。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期满或付款条件成立后,请贵司直接付款至:户名:徽商银行,开户行:,账号:。

    权利转让方向贵司承诺:一旦贵司按照上述条件付款,贵司对我司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因本债权转让所导致贵司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我司承担,而与贵司无涉。

    请贵司予以签收确认!

    权利转让方:公司(盖章)

    权利受让方:徽商银行(盖章)

    年月日

    签收回执

    致:公司及徽商银行

    我司已经收到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司发出的编号为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我司谨确认应收租金为人民币元,并承诺按上述通知要求对权利受让方履行付款责任。特此声明。

    回执签收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1-4

    应收租金到期提示通知书

    编号:

    致:公司:

    贵司与(租赁公司名称,下称出租方)于年月

    日签订了第号《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出租方已履行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出租方并与我行签订了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且出租方已与我行共同向贵司发送了编号为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已于年月日收到贵司签收回执。

    按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合同项下第期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将于年月日到期。请贵司务必于到期日将款项汇付我行如下账户,名称:徽商银行,账号为:,并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支付公司已转让第期应收租金”)字样。

    徽商银行

    (盖章)

    年月日

    附1-5

    回购应收租金债权通知书

    (一式两联)

    编号:

    致:公司:

    我行与贵司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贵司将编号为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至我行。现第、、期的应收租金已经发生逾期。根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贵司应回购贵司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租金债权,回购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基本收购款余额元、融资费用元、逾期支付违约金元及相关费用元)。贵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回购款项。请贵司将有关回购款项直接付至:户名:徽商银行,开户行:,账号:。

    贵司将有关款项及时足额付讫后,我行配合贵司办理将有关应收租金债权转回贵司的手续。

    徽商银行

    (盖章)

    年月日

    签收回执

    致:徽商银行

    我司已收到贵行于年月日向我行发出的编号为的《回购应收租金债权通知书》。我司谨对贵行所发通知事项确认无误,并积极筹措资金,按贵行通知之要求及时支付回购资金。

    回执签收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账户监管合同

    (贷款方式适用)

    编号:年字第号

    甲方:徽商银行(贷款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一、乙方与丙方已于年月日在签订了合同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乙方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给丙方使用。

    二、甲方与乙方已于年月日在签订了合同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甲方愿意为乙方的上述租赁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为保障甲方贷款的顺利回收,甲、乙、丙三方现就该项贷款的还款方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达成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监管账户

    乙方在甲方的分行支行开设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

    账号:

    户名:

    第二条用途

    监管账户用于甲方向乙方放款、乙方向丙方收取租金、丙方向乙方支付租金及乙方向甲方还本付息。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划入监管账户。

    2.甲方有权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划款日直接从监管账户内扣划乙方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只能将该贷款用于约定的租赁项目。

    2.乙方必须通过监管账户向丙方收取租金。

    3.乙方应通过监管账户向甲方还本付息。

    4.甲方扣划当期贷款本息后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乙方有权自由支配;如因丙方拖欠租金,导致监管账户内资金不足乙方当期的应付贷款本息时,乙方应在当期贷款本息偿还日之前补足,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5.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每两个贷款还款期间内,在乙方未清偿该期贷款本息前,乙方不得动用该期间内丙方划入监管账户内的租金。

    6.乙方保证将应收租金作为偿还甲方贷款的保障措施,保证租赁合同不存在任何解除与提前终止的事由,非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和解除,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并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第五条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的每期租金必须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否则,丙方应按每期租金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丙方保证将所支付租金作为乙方向甲方偿还贷款的保障措施,保证租赁合同不存在任何解除与提前终止的事由,非经书面许可,丙方不得对租赁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和解除,否则,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效力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采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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