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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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
合银发〔2009〕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金融机构“假币”印章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徽商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假币收缴行为,严肃反假货币工作纪律,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决定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辖内金融机构“假币”印章编号和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假币”印章样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要求“假币”印章样式为:假币皖XXXXXXXXX号(其中,XXXXXXXXX为金融机构编号)。
二“假币”印章规格和使用方法
(一)印章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样式的通知》(银发〔2000〕90号)要求“假币”印章规格为长7.5cm、宽3.0cm。(二)使用方法“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三“假币”印章编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将“假币”印章中的金融机构编号规定如下:XXXXXXXXX(9位)第一、二、三位:行别标识代码001:中国人民银行102:中国工商银行103:中国农业银行104:中国银行105:中国建设银行2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01:交通银行302:中信银行303:中国光大银行305:中国民生银行308:招商银行309:兴业银行3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13:徽商银行401:城市信用合作社402:农村信用合作社(包括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501:外资银行601:邮政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所)第四、五位:地区代码01:合肥02:芜湖03:蚌埠04:淮南05:马鞍山06:淮北07:铜陵08:安庆09:黄山10:阜阳11:宿州12:滁州13:六安14:宣城15:巢湖16:池州17:亳州第六位:市/县代码0:市区1---9:县域(以合肥地区为例,0:合肥市,1:肥东县,2:肥西县,3:长丰县)第七、八、九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序号(001-999)编号示例: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分行营业部:皖102150001中国建设银行庐江县支行团结路分理处:皖105153012。
四、相关要求
1.新“假币”印章的制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假币”印章的编号,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各金融机构派发编号;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自行制作。
2.新“假币”印章的报备。各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备所辖营业网点的“假币”印章资料(见附件)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合肥中心支行书面报备辖内“假币”印章资料。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存在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等事项时,应及时更换或销毁“假币”印章,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相关资料。
3.新“假币”印章的启用。新的“假币”印章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假币”印章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销毁。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力度,督促从业人员规范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不断提高反假货币工作水平。
附件:金融机构“假币”印章登记表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