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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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10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柳州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柳州市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为柳州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柳州市直属机关和各县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市直机关公务接待按照统一规范、有利工作的原则进行分工协作。
(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及所属部门领导同志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接待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厅局级领导同志及其团组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属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工作的,由市接待办会同业务对口部门做好接待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市接待办协助。
(三)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副军职以上领导及其随员,由市接待办会同相关部队或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四)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的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五)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来柳参加专业性会议、评审、考察等活动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及其随员,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确需市接待办协助接待的,须报市委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
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进行合理分工。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凡需市接待办接待或协助接待的任务,应由对口部门按所属系列,分别行文或填报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交市接待办办理。省部级领导同志的接待安排,须报经市委秘书长批准。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省部级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相应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机场、车站或高速路口迎送。
厅局级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由我市对口部门负责同志或相应的副秘书长到机场、车站或高速路口迎送。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自治区党委常委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我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考察点所在县区、乡镇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由我市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点所在县区、乡镇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由1位市领导或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点所在县区、乡镇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
以上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随行工作人员。我市随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人,考察点所在县区、乡镇随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安排套间,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标准间或单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尽量安排自助餐,就餐人员较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用桌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和范围。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按照轻车简从的要求,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领导同志及其随员在我市公务活动所需车辆由市接待办负责安排,不足部分向市直机关和各县区调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其随员在我市公务活动所需车辆由市接待办与对口接待部门协商调配。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我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公务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待对象在我市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接待费用,属于市级层面公务活动的,由柳州市财政负责;在各县区期间,由各县区财政负责。
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的国内公务接待费用,由负责接待的单位与具体承担接待任务的饭店、宾馆、车队办理费用结算;应由接待对象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具体承担接待任务的饭店、宾馆与接待对象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柳州市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