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20-08-04 08:22: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第一篇、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蒋平飞,201101020002,82号)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
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有一些人的作风于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这是为什么
呢?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二、律师始终围绕着怎样让最终的审判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而尽力作出不懈的辩护,那种唇枪舌战和针尖对麦芒的有的放矢的战斗着实让我佩服他们;三、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呼吁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可是,社会现实永远是残酷无情的尤其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甚至亲兄弟都有可能翻脸不认人最终对簿公堂;四、社会中人都是良莠
不齐的,千人千面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去善良正义诚信,我觉得真正意义上的门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善良社会其实是一个永远的乌托邦之梦,所以这就更加需要法律的后盾保障与防范,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法律人的市场;五、在庄严神圣的国徽下,居然有一位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人民法官不自觉的在“堕落”(打瞌睡),这不得不让我去肆意的想象现在的司法执法乃至立法的现状,还有,难道在审判庭上唯有审判长在中流砥柱吗?左右之审判员几乎不置一词甚至想离开就离开,这是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吗?这点我确实搞不懂。六、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觉得确实太需要各方面的能力啦,司法考试是一大挑战,我想,律师行业就更是挑战啦,尤其是像上海、北京那样的大都市,所以,我更加觉得现在的自己要抓紧培养与挖掘自己的能力与提升综合素质,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担当今后要面对的诸多挑战,以不变应万变。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
第二篇、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第三篇、法庭旁听记录与心得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记录与心得
赵胜超
时间2013年12月10日8:50~9:20
地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法庭
案号(2013)合民一终字第03631号
案件类型上诉案件
审判长陆建群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被上诉人干传仓,孙必祥,孙必海,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概案情
干传仓原为河南一建安徽分公司一名员工,在合肥肺科医院工程建设中因机器工伤通过仲裁向分公司索赔,孙必祥和孙必海为其作工伤证言。干传仓已通过仲裁索赔成功,但后来分公司又因此事不发干传仓三人的工资,因此分公司瓦工班班长张仲存将缴费单和工资条以短信形式发给河南一建,接着河南一建将分公司告上法庭。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分公司败诉,分公司不服原判,所以向干传仓三人和河南一建提出上诉。
今天主要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个是上诉人说合肥肺科医院工程项目已承包给合肥春晖建筑劳务公司,坚持说这是劳务纠纷,不承认干传仓三人为其公司员工;第二个是上诉人说他们公司瓦工班班长叫“张中存”,不叫“张仲存”,说张中存并没有发类似短信,被上诉人说这是“中”“仲”不分,但就是一个人。到最后审判长让上诉人提供12月30日张中存在用手机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待终审。
旁听心得
我是八点到的,八点半开庭,等了半个小时,然后因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未到而又推迟到八点五十,法院的时间观念为什么也这么差啊。还有就是,这次的法庭只有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律师,好像没有在电视上看到的那样威严,中途被上诉人还打了个电话,被一个审判员训了一番,竟然敢在法庭打电话,我第一次见到。
我感觉这次的庭审跟我们的辩论赛差不多,有上诉、辩诉、举证、辩论和最
后意见等环节,这让我感觉到法庭并没有什么可怕的,我们平时的观念就是法庭是一个很严肃的地方,要是有人说他要去法庭,别人的第一句话就是问他犯了什么事,这就是大多数人心目中的法庭。实践得真知,法庭是为我们解决纠纷的地方,是为人民服务的,何惧之有?
接下来有必要谈谈这次的庭审,自我认为上诉人上诉不会成功,他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四人不是其公司员工。还有就是我最讨厌那种拖欠工资的事情了,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别人辛辛苦苦为你工作,你获取员工的剩余价值也就行了,还拖欠工资,不就是一点利息的事吗,人家也要养家糊口啊,拖欠工资是很过分的。
其实庭审的过程还是很严谨的,一切都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讲究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充分体现了庭审的公正性,这才是人民的法庭人民的法院。
这次法庭没有律师,只有两个委托代理人,很明显的,他们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认识,所以我们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律师行业制度,做到人人请得起律师,人人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通过这次法庭旁听,我了解了案件的基本审判过程和法庭的公正性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必须为其犯下的错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学习,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公民。
2013年12月10日 赵胜超
第四篇、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12年3月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第五篇、法庭旁听观后感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观后感
4月29号,和几名同学一道,我们很荣幸有机会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场进行了旁听。该庭审理的是由两位小区居民诉讼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与其他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然后在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前,法官强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没有反诉的权利”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在本次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方“第三人”。这个特殊的“第三人”是我在之后才弄明白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提起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接着我们专注地倾听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人的陈诉,关注着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法庭举证的证据进行合理推理和论证。义正言辞的起诉书,融情入法的辩护词都给了我从未有过的震撼。在审查中,双方可见都是下足了功夫,唇枪舌战,见招拆招,不过面对如山的铁证,法院是会判一个公道的。在15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继续开庭,法官首先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述了采纳这些证据的理由,最后,各方当事人起立,由审判长宣布了最后裁定。
我感觉这一次的法庭旁听还是算得上是不虚此行的。从这次的旁听中,我获益匪浅。不论是法庭审判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扩充,还是法庭旁听带给我的发人深省的思考,都是此次前往所带给我的宝贵的财富。先拿具体学习的知识来说吧,我是第一次听说“行政审判”一词,很高兴我弄懂了它的具体意义和目的,还记住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的程序、行政审判与其他审判的区别以及最开始书记员有宣读的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在我所学习的专业中,也有涉及到法律,虽然这次去听的是行政案件,与自己所学的《经济法》没有很直接的联系,但是我能感觉到它们作为法律有着同样的严谨很神圣,同时觉得自己能够接触到理论上来说自己应该在生活中很少能够很系统很认真的去身体力行学到的知识,真的感到很开心。
再次想谈谈自己比较深入的一些思考吧。通过这次的旁听,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问题无处不在我们的身边。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将在我们的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日趋提升。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从容地面对和正确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遵纪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最好能够为法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六篇、法院旁听心得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院旁听心得
时间2012年4月12日10:30
地点海淀区人民法院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案件海淀法院“瞄准‘熟人’之母专骗老太金饰”案
从小就觉得,法院审判是很神秘、遥不可及的事情,所以2012年4月12日这天,我很早的就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了旁听一场法律审判。在紧张的等待以及安检和填写旁听证等手续后,我忐忑不安的进入了法庭。
在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正式开始了,当天审理的是“瞄准‘熟人’之母骗老太金饰”一案,被告人以谎称认识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借用金饰为女儿治病,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0.1元,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整个审判过程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当天的审判最终还是以休庭结束。
经过这次的法院旁听我重新定义了我生命中的一些东西,原来法律真的离我不远,只是以前我没有好好的关注而已,原来生活中大家总说的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并不是只是说说而已。以前我总以为只有非常重大的事情才会有人上诉,希望找回公道,在以前的我看来,要是今天被骗的人是我,我肯定只是对自己说一声,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别再被骗就好了。原来从小就把法律挂在嘴边的人连老太太都不如,至少她还会真正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我也并不是不知道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只是不知道怎么用而已。我想现实生活中的和我一样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的大有人在,而且根本没想过会用法律的人也多不甚数。所以说,虽然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是人人都向往的和平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事无处不在,这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大家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这次法院旁听中,我学到了许多,作为一个大学生只是总把用法律解决问题挂在嘴边而没有什么实质行动是不行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算得上是知识分子的人都不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又有什么资格总说别人怎么怎么样呢。我们不仅要自己努力了解法律知识,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还应该积极关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为他们多提供一条了解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我们这样好的资源,有什么不懂可以咨询老师和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上网去图书馆查资料,还能去法院旁听关注实践。一些农村或是没念过什么书的人根本没有我们这些资源,他们是需要我们帮助的人,要是我们自己都一知半解,或是什么都不知道,又要如何自处。
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发辉的力量是非常重大的,我们不应该只是让这种力量仅限于书本中,要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同社会实践相结合,也不应该只让这种力量仅限于懂法律的人当中,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更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我们不仅要自己会运用法律武器,而且要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让别人也了解法律,特别是一些易受当受骗又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的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做到了为社会贡献一份微小的力量。
第七篇、法庭旁听观后感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我是来自江苏理工学院的一名大一学生,旁听CCTV这样一个无论从案例的内容还是庭审的质量都非常高的案子,我受益良多。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优秀的律师的侃侃而谈使我由衷的钦佩,我当时在想什么时候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今天我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的做到法制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的法律的神圣和威严。我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我可以把握的感受总结会以下几点
一、具体内容如下
尤中泽和王宁莉自1994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2002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2004年9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2003年12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所谓的25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 也许,世界上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令人发指,不公平,世态炎凉的状况,但是在公正公义的法律之下,还是让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一个较为好的评审结果!
第二,我很佩服原告方聘请的律师。我从小就羡慕在法庭上进行着滔滔不绝的辩论的律师,他们的风采的确让我们从心底里敬佩,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尤中泽和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出资转让协议纠纷。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无论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还是在气候的转让过程当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其中,上述出资,都是登记在王宁莉的名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王宁莉是龙图广告公司的股东而原告尤中泽不是,因此本案原告尤中泽从《公司法》的教的容颜,骑兵没有权利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出资的效力是否有效,那么本案同时基于被告王宁莉和原告尤中泽诗夫妻关系,那么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因此关于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应该适用于我国法律关于双方财产的有关规定那么法律虽然也没有直接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在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提到了在共同财产当中,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案在双方并没有约定的条件下,法院认为,在被告王宁莉名下的35万元的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给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转让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之下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有偿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女儿与父亲的关系,是父女关系,因此他也应该明确地知
道上述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明知有上述限制的条件下仍然与被告王宁莉单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现在又不能提交在双方签订出资转让的时候得到了原告尤中泽的同意,因此法庭认为本案被告王广杰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综合以上评判,那么法庭当庭宣判如下被告王宁莉以及被告王广杰于2003年12月29日签订的出资转让书无效,原告尤中泽得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露出了欣然的微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律师搬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所谓证据,还紧紧咬着不放,但是原告方的律师却很巧妙的避而不谈而是拿出另外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规定,很好的绕回了本案的重点!
我想这就是律师的技巧之一吧,NO.1只就自己有利的展开辩论,对于自己不利尽量避而不谈转移视线。NO.2 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无论是否是重复的或是否重要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会对那个证据纠缠不休。NO.3不要对对方所有的观点和证据都一概反驳以防上当。在对方拿出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证据时,不要过分纠缠。NO.4尽可能的多发言要给法官一种感觉——你的理由和证据都十分充分。不管这些理由和证据是否真的有用。No.5 不管自己的胜的概率是多少,都要表现得十分自信和谦虚,彬彬有礼,说话流畅表情自然,尽量争取法官对自己的信任和好感。不要咄咄逼人过分激动,虽然这样会使当事人觉得你很卖力但是在法官面前不会有任何好处,而且容易使对方抓弱点。因为在庭审中,我发现法官经常打断双方的发言,却很少打断原告方那位女律师的发言,可见法官对她的陈述十分信服。NO.6一定要带上法条。因为法官也许会问你带法条了么?
第三,法官的给我的印象的十分深刻。在此之前我对法官的印象都是从新闻媒体,或影视作品中,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关于法官素质低下,专业水准低,等等一些负面的印象。就算是今年的暑假社会实践中,我是在一个基层法院民庭实践的,给我留下的印象和传说中大致是一样的,使我有一种误解——以为所有的法官都是如此。但是这一次庭审却改变我的看法,法官的温和,沉静,穿着黑色的法官袍认真的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才是我心目中的法官,就像那位法官说那些还是处于启蒙阶段的法律系的学生,榜样的力量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这关乎于法律系学生对于终身从事法律的决心,也关乎于将来的执业的态度。尽管我们这一代人在很小时候就听说了现实社会的残酷和恶俗,虽然为了生活得更好一些我们都选择了向它妥协。但是我还是愿意尽量的保持自己内心的纯洁和矜持,在这个已经本来很俗气的社会能有多么不俗气就多么不俗气。不管将来做法官还是做律师或是不从事法律工作,我都希望自己像这位法官一样忠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我也成为中年妇女的时候,是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优秀的女性,而不是像我们学校的图书馆的阿姨或是我的辅导员一样——庸俗泼悍。
第四,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民事诉讼的一审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我把庭审的每一个过程都大致记录了下来,使我对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又重新温习了一遍。而且因为是真实的案例所以印象特别深刻,虽然在上民诉课的时候也曾经看过《中国法庭》录制的庭审但是都没有这样深刻的印象,这可能就是看百遍不如自己亲身做一遍缘故吧。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列出的大量的物证,书证以应对被告方的质疑和反驳,而且在每次对被告二的质证和质疑的时候都非常巧妙的避重就轻,挑自己证据充分的答辩,而有意避开自己的薄弱环节。而法官为了庭审的效率和当事人双方的机会均等也会恰当的时刻打断双方的发言,以免使讨论的焦点偏离主体。
总之,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有很多的收获,这些不是在模拟法庭上可以学得到的。再次感谢两位老师给了我这一次机会,对我真得很重要
第八篇、法院旁听心得
杀人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院庭审旁听心得
2014年8月26 事务所王主任带我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我旁听了邓某诉赵某离婚一案。由于我的实习证还没有办理,所以只能依旁听者的身份进入法院的。作为想从事律师行业的我来说,熟悉庭审的程序,了解律师在庭审中的工作是最基础的,也是必不可少的知识。
这起诉讼是法院速裁庭庭审的案件,我首先从相关网上查询了速裁案件的有关规定,速裁的主要任务是对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诉讼标的较小的其它类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进行快审快结,即速裁。这种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早上十点庭审开始,原告和被告及代理人坐了指定的位置,王律师是被告方的代理人。审判长进来,首先提问了原被告方是否公开审理,然后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本案适用了独任审判。然后审判员对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人权限进行了核对后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及事实;被告进行答辩。因为是离婚案件,审判长简要提问了双方当的感情基础和生活状况,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双方的财产问题上有争议,被告方还要求原告承担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进入了举证阶段。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双方都出具了5至6组证据,原告拿出一本旧房产证称被告瞒着原告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拿出新的房产证称房子为共同财产,并且该证为共同去办理的,合法有效的。原告还提出了返还有关的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投保金额若干,但是法庭上缺乏证据,被告拿出一份人身险投保单,称受益人为被告本人,还有一组证据是原告方出具的双方的婚前协议书,被告方质证协议书为复印件,因此证明力不足……
接下来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请求,因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所以主要争议是房产和保险金额等财产问题。经过辩论后,审判长最后提问了几个问题,关于双方的现有共同财产,债务。因为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很快就接近审判结束了。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庭下要求补充几个证据,择日再开庭。
我参加这次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更加的了解了普通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认真观摩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而后,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我们在学校里从课本上学到的一些知识在事务中运用的时候会有一些不同,所以,以后我要还要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事务能力,努力把专业知识和现实相结合。
实习律师******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