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罚则
时间:2020-09-03 08:38: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动物防疫法》罚则一、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2、初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曾被查处过,给予警告处分,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至1000元罚款。二、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自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初次违反,但影响较大,责令改正,监督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监督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三、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初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2倍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4、屡次违反,情节较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四、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1000至2000元罚款;2、曾经违反,责令改正,处2000至5000元罚款;3、曾经违反,情节较重,处5000至10000元罚款;4、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处10000至100000元罚款;五、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至20%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1倍罚款;2、曾经违反,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至50%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2至3倍罚款;3、对未凭检疫证明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对货主可视经重分别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六、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改正,收缴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10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情节严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识,并处10000至20000元罚款;3、曾经违反,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识,并处10000至30000元罚款。七、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并处1000至3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但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并处3000-6000元罚款;3、曾经违反,责令改正,并处6000至10000元罚款;九、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曾经违反,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0元罚款;违反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4、动物诊疗机构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曾经违反,并造成疫情扩散,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九、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执行标准:1、? 初次违反第一款,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2、? 曾经违反第一款,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3、? 初次违反第二款,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的动物诊疗活动;4、? 曾经违反第二款,责令改正,责令暂停六个月的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十、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执行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2、初次违反,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200至400元罚款;3、曾经违反,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400至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