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
时间:2020-08-20 08:04: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
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现实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职工有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想恶意的在将来索要双倍的工资,我就在前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针对这种恶意的员工,我们应当怎么半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规定了如果经过企业书面通知以后,职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就是企业要进行书面通知到职工本人,同时,该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规定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职工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基于各种原因,职工希望继续在公司企业工作,公司企业也愿意让职工工作,但是,经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继续工作如何处理,条例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总是比没有的强,最基本的,能够表明企业没有恶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如何设计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现实审判裁决中,一般的只要企业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是职工没有签署,都会裁决或判决企业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这种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通知写的不好,反而会弄巧成拙。比如企业通知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一般都有回执,回执中如果仅仅有收到通知的内容,将来职工在庭审中会说,我们去签署合同,但是企业拒绝与我们签署,法
庭仍旧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企业举证证明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而非职工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署,这就需要我们在通知中要设计的非常完美,没有漏洞,说白了,就是要设计出职工有先履行义务,将举证责任转嫁到职工身上,这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需要好好的研究。
三、职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对措施
但是,对于一些存心不良的职工,我们暂且叫做恶意职工,你让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就是不签,你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在通知上就是不签字,有意造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状况,为将来向企业索赔双倍工资创造条件,你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构建防御措施:
1.对该员工采取劝说的方式,说明合同是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当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将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说明公司的立场,即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没有权利任用任何一名员工。假如他还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假如该员工仍不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员工已经存在随时要走的想法,那么,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将来承担双倍工资,并且这样的职工对用人单位也已经丧失了忠诚度,对于企业会存在更大的隐患。
4.在新职工入职的时候,如果是考察的比较满意的职工,建议在入职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试用期等,对于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建议不用聘用。
5.对于部分在入职时就明确表明不想签订合同的职工,建议不要录用,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录用的,建议直接要该职工在入职时明确表明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在入职时向该职工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拒绝签订,责任就不再企业了,当然,签订合同通知书的样式要进行设计,防止职工扯皮,主张他们根据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企业拒绝签订的相关说法,关于通知书的设定,本书稿会专门讲解,再次不再多说。
6.对于招用的职工,没有立即签订劳动合同,马上就到一个月的,应该怎么办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职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自入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国家之所以制定该惩罚措施,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与职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用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争议后,没有任何依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国家在此次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就是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即时向职工书面下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职工书面签收,企业保留好证据。如果更稳妥一些,建议在下达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签署通知书的同时,最好要职工写一份声明,声明内容大体为,“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切后果由职工自己承担,与企业无关,职工不得以未签劳动合同为有主张2倍工资。”
7.建议在规章制度里面明确约定,职工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拒绝签订。
8.建议在职工入职通知书中先列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并明确表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拒绝签订的字样,防止职工将来有意拖延签订合同,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9.企业一定要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保留,并且保留期限不得少于职工离职后的一年,防止职工离职后的一年内随时主张双倍工资。
10.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以会议的形式通知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会议记录由每位参会职工进行签字确认,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做好备案。
11.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明确表示拒绝签署,但是,职工手中还有许多企业非常重要的工作没有完成,或者是公司的一些老员工,不好意思辞退,经企业多次通知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对于企业书面通知拒绝签字,企业最终也没有办法,往往得过且过,结果,等项目结束,职工离职了,反过来告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我们建议的办法就将是,如果对于拒绝接收通知的职工,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在邮寄送达的备注栏目及中,明确写明书面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字样,以备将来进行诉讼时可以有回旋余地。
12.除此之外,建议企业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最好是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这样,企业的风险才可以将到最低。当然,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仍旧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3.针对职工因为逃避保险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建议企业最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定要职工自己写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企业做好备案,以防备将来职工向企业索要双倍工资。
14.针对一些企业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担心需要个人交纳社保的问题,可以与职工约定提高职工的部分工资待遇,职工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保由企业承担,包含在社保以内。
15.关于一些职工担心签订合同会影响职工的跳槽问题,如果企业真的想保留该职工,需要该职工提供工作,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让步,比如,可以约定职工需要离职时,可以随时离职,企业不追究职工的责任。
16.当然,需要明确说明的事情是,现在,对于职工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到底应当怎么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特别明确,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杜仲裁官认为,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就要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终止该劳动关系,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该员工以未签署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企业还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不想将其解雇,应该怎么办
一、企业应对方法之一
1、发书面函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后果。
2、签一份劳务协议,协议中说明他与外单位有劳动合同,你们双方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但出现纠纷可参照《合同法》协商解决。
3、建议和他讲明“社保”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要不出了工伤都没人负责,最好是签,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比较好,要不也不好管理。
4、员工拒绝签合同,最好就是让他走人了,不然他还在公司工作的话发生事故责任照样是公司的,因为只要在公司工作即使没签订合同也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跟他签合同,有些人过后还会告你,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者,每月按工资的2倍给劳动者发工资。
5、员工自己拟一份声明,自己不与公司签声明有效,如果他本人确实不愿签,且必须有书面的东西提交.
二、企业应对的方法之二
1、发书面函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后果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
3、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
4、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又比较需求此类员工的。可按以下处理:尽量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签订合同,再尽快招聘替代的人员;如员工一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企业就必须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已的意愿,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在企业公布栏,发布公告书证明企业已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同时要求工会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证明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
5、对于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都不愿意签的员工,企业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41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41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XX年1月11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41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XX年3月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41人XX年12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41人提出的其它请求。刘某业等41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XX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41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41人拒绝。41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殊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41人的要求。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41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41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劳动合同续订单
致杨华翠女士:
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到期,公司现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就续订劳动合同事项征求您的个人意见。此表将作为劳动合同续订过程的文字依据之一,请您认真考虑,并于年月日将此单回复给公司人事部门,逾期不返回公司存证视为个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您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并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新瀚家俱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