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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时间:2020-10-22 20:13: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杨再兴 史瑾瑾

    [摘 要]近年来,全国多地在矿业权出让中实行或积极探索净矿业权出让,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果。净矿业权,指在矿业权出让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矿区原住民等权益制约,可直接进场开展探矿或者采矿工作。净矿业权类似于房地产领域中土地市场的“净地”,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探索实行,大大降低了矿业权人竞得矿业权后协调各方利益的难度,提高了资本进入矿业的积极性,对繁荣矿业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净矿业权;出让;制度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08.096

    [中图分类号]D92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08-0-02

    1     土地市场净地制度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中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实行“净地”出让。从36号文中可以总结出,“净地”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外在看,“净地”指完成拆迁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场地已经达到开工条件,不需要竞得人进行拆迁的土地。二是从经济、法律关系上看,“净地”指完成征地拆迁等手续,土地权属已不属于其他自然人,没有设定他项权利,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不受限制,不存在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的土地。

    2     浙江省净采矿权出让制度

    浙江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源地之一,也是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的发源地。矿业权市场发展较早,理念也较为先进。随着矿业权市场建设推进,政府行政和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落实更加规范化。协议出让与招拍挂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出让方式,招拍挂之前需要把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公示公告,政府收到拍卖款后需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国家权益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竞得人通过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变成采矿权人,依法获得相应时限内、采矿权范围内、特定矿产品的占用和收益权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浙江省率先探索出保护矿业权竞得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区原住民等各方权益的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在嘉兴海盐、绍兴、台州温岭等地实践基础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将净采矿权出让作为一项新的矿业权管理政策推出。2013年4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对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提出了工作指导意见。意见从提高工作认识,规范工作内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实施等4个方面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是浙江省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向标。浙江省的净采矿权出让,有利于维护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政府部门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保障矿区群众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3     湖北省净矿业权出让制度

    2017年3月28日起,湖北省已暂停实施申请,获得探矿权。除12号文要求的3种协议出让方式外,所有矿业权出让一律按照“净矿业权”要求实行招拍挂出让。目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已按照“净矿业权”要求,完成竹溪县两河口丹霞山礦泉水采矿权、湖北省通山县陈家堂矿区制灰用石灰岩矿普-详查、湖北省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详查探矿权的出让工作。净矿业权出让工作从净采矿权向净探矿权进行了延伸,大大提高了资本进入探矿工作的积极性。

    4     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要求——以砂石土为例

    4.1   联合踏勘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下,会同同级环保、安监、公安、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信访维稳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的采矿权进行现场踏勘,并汇总各部门对拟设采矿权选址范围的踏勘意见。

    4.2   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矿山生产生活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权属清晰,无纠纷。

    4.3   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

    需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矿山生产生活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标准与相关权益人签订租赁或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拟设采矿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实行。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涉及租赁或补偿的有关费用,待采矿权挂牌成交后由采矿权竞得人予以支付。

    4.4   公示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保、安监、林业、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信访维稳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代表在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信访维稳、租赁赔偿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一致意见,并将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地乡镇及行政村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逐级报有采矿权审批权限自然资源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

    4.5   采矿权地质资料报告编制工作

    由负责具体组织采矿权出让工作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前期工作。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写及审查,均纳入政府采购,由政府统一采购编制及评审单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内。

    4.6   告知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告知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及政策处理情况。

    5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优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业权出让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各方资本也竞相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因此,矿业权出让迫切需要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为竞得人才顺利实施探矿和开采活动提供有利条件,有效激发矿业权市场竞争活力。推进净矿业权出让是体现矿业权公平交易的重要前提,是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5.1   公开

    净矿业权出让中,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出让公告中公开了采矿权矿区范围或矿山生产生活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以及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及政策处理情况,做到了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

    5.2   公平

    净矿业权出让中,所有潜在的竞拍人均可以参与竞拍,且对竞拍人的所有义务和权利均一致。对所有竞拍人一视同仁,免去竞拍人协调各方利益的难度。以前的非净矿出让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和政策处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非本地企业或者新兴矿业企业不敢轻易参与竞买采矿权,或竞买成功后也无法顺利进场探矿或者开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权益,净矿业权出让则更加彰显了公平。

    5.3   公正

    通过实施净矿业权出让,竞得人前期仅需准备资金,中期只需准备齐全已公告的颁发矿业权证所需的相关材料,由相应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竞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顺利领取矿业权证,在后续探矿或者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减少了与原住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总之,净矿业权出让使矿业权及其范围内的附着物等以整体打包的形式出让成交,这样,竞得人在签署出让合同之前,对于出让合同的信息获取、处理和执行等成本已由政府部门完成,节省了大量合同订立成本。同时,省去了竞得人与土地权利人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沟通谈判的烦琐过程。此外,净矿业权出让也可以减少矿业权人的权利实施成本,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权利实施的相关问题也转移到政府方面,降低竞得人获取矿业权后,面对与矿区范围内或者周边原住民发生纠纷与矛盾的可能性,保障竞得人可以按时进行探矿或者采矿。

    6     推进净矿业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6.1   加强组织协调

    净矿业权出让事关资源保障、安全生產、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是涉及政府各部门、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多方利益的全系统工程。自然资源部门首先要高度重视净矿业权出让工作,努力构建地方政府负责、各部门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净矿业权出让工作机制,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工作,为净矿业权出让铺平道路。

    6.2   严格依法行政

    自然资源部门应不折不扣地执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区划)、出让等法律法规。同时,在净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和个人有违规操作、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应予以追究。

    6.3   深化改革创新

    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探索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调动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净矿业权出让提供保障。

    6.4   加大宣传力度

    自然资源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重要性、优越性与必要性,让所有潜在的矿业权人了解净矿业权出让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为深入推进净矿业权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主要参考文献

    [1]邱建平,石玉山.大力实施净采矿权出让[J].浙江国土资源,2011(9):18.

    [2]李锴.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改革[J].湖南社会科学,2011(3):93-97.

    [3]康继田.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J].矿产保护与利用,2014(2):1-5.

    [4]郭威.“净采矿权”出让实践的法律分析[J].中国矿业,2015(9):17-21.

    [5]丁全利.浙江:探路“净采矿权出让”[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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